征文:反洗錢法十周年
洗錢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現在 1988年12月19日《聯合國反對非法交易麻醉藥品和精神病藥物公約》里,該公約對洗錢定義為:“為隱瞞或掩飾因制造、販賣、運輸任何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所得之非法財產來源、性質、所在,而將該財產轉換或轉移者。”下面是CN人才網為大家搜集整理的征文:反洗錢法十周年,歡迎閱讀與借鑒。
第1篇:征文:反洗錢法十周年
由于反洗錢工作使金融機構面臨著實現經濟效益和承擔社會責任、滿足客戶要求與履行義務之間的復雜關系,使得金融機構在進行反洗錢時有一定的困難。為解決這種困難,切實可行的辦法有二:
其一,按照國內現行法律的要求和金融機構普遍的反洗錢水平,進行反洗錢工作。
具體地講,就是掌握我國刑法對洗錢罪的界定,對洗錢罪中涉及的行為高度重視、嚴加防范;按照《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guī)定》、《關于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提高境內居民因私兌換標準的通知》、《信用卡管理辦法》、《銀行卡業(yè)務管理辦法》、《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進行反洗錢工作。有學者認為我國的反洗錢工作實際上已有一系列制度,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發(fā)布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規(guī)定了識別客戶身份的不同要求,就是我國的KYC制度。但將上述制度稱為有反洗錢意味的工作制度似乎更為合適,因為這些制度制定之初并不是針對反洗錢而設立的,而且從內容上也與其他國家的反洗錢制度有差距,比如,《銀行賬戶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的客戶身份識別方法是提供要求的各種證明文件,但結合其他銀行的做法、了解交易背景、親自拜訪客戶等都是識別客戶身份的必要、有效方式;而根據各國的立法實踐,交易報告制度往往對不同的業(yè)務有不同的規(guī)定,有些不同是報告的條件,有些是報告的程序等,與此相比,我國的交易報告制度還是不夠完善的。
其二,掌握國際上對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的要求和做法。
1.加大自身洗錢力度
這是更為有效的方法,為適應全球重視反洗錢的趨勢及增強自身競爭力和商譽的需要,要加大自身反洗錢的力度,而其中成本較低而又較為有效的方式自然是按照國際上普遍的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的要求決定自己的制度。國際上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的要求,如《聯合國禁止洗錢法律范本》(1995年4月)規(guī)定金融機構應當配合(援助)反洗錢的監(jiān)管機構,具體義務包括:于業(yè)務結束后,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間內保存交易記錄;金融機構的官員或雇員對有理由相信洗錢活動正在、已經或將要進行時向監(jiān)管當局報告交易人的身份、交易本身及其他情況;遵守監(jiān)管當局的指示;接收監(jiān)管當局的檢查、詢問等;遵守監(jiān)管當局的指導準則和培訓要求。這些規(guī)定對于我國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工作有相當的參考價值,如制定反洗錢政策時應包括的內容、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應當遵循的要求及應當履行的義務及其他由此衍生出的內容等。
2.建立系統(tǒng)化的反洗錢工作機制
一套有效的反洗錢機制應當包括:識別客戶身份的制度、交易報告制度、可疑交易報告、記錄的保存、反洗錢的內部控制機制、對員工的教育與培訓制度。這里主要對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進行分析。首先,制度應對可疑交易的線索作出規(guī)定。目前,我國在這方面已有相應的規(guī)定。其次,制度應當對報告的機
構加以明確?梢山灰椎.報告應當包括:對本級行的反洗錢機構的報告,對上級行的反洗錢機構的報告、對監(jiān)管當局的報告和對司法機關的報告,向哪一級機構報告應取決于可疑行為的性質和發(fā)現可疑行為的金融機構的地位。再次,制度應當對報告的處理規(guī)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與報告的機構相對應,處理報告的機構分別是本級行的反洗錢機構、上級行的反洗錢機構、監(jiān)管當局和司法機關;處理的程序應當包括對報告分析的程度和對報告處理的程序,程序涉及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報告的人員,處理報告的時間限制,處理情況的書面記錄或報告以及處理的標準和原則等。
3.加強對員工的反洗錢培訓
強化員工的反洗錢培訓對銀行的反洗錢王作至關重要,比如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只有在銀行內部各部門及其員工的落實行動中才能實現其價值,特別是在一些由銀行員工根據授權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情形下,員工在KYC制度中格外重要。通過培訓和管理,使金融機構的員工對洗錢行為有足夠的警惕,并通過適當的報告制度加強KYC制度與反洗錢的其他環(huán)節(jié)的聯系,如建立對客戶信息變動的及時監(jiān)控的程序以及銀行員工對上級的報告程序、銀行與金融監(jiān)管機構間的報告程序間的連貫性和諧調性等。對于反洗錢培訓,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培訓內容應當全面并具可操作性。鑒于我行反洗錢工作的實際情況,應當加快建立反洗錢的程序手冊,使員工更易于進行反洗錢操作,并使反洗錢操作規(guī)范化、高效化。而對于程序的設定,一是應當由各業(yè)務部門對自身的業(yè)務程序有準確清楚的描述,并明確本業(yè)務程序中可能包含的洗錢隱患環(huán)節(jié);二是由業(yè)務部門分別和反洗錢機構對本部門的程序內容進行研究分析,確定本部門的程序手冊;三是由反洗錢機構匯總各部門的程序,再與所有的業(yè)務部門商討,確定統(tǒng)一的反洗錢程序手冊。在制定程序手冊時,應當盡可能的與反洗錢水平較高的金融機構交流。
第二,培訓應當全面。我行的培訓應當針對不同員工的要求,制定層次不同的反洗錢培訓計劃,如對一線員工側重于識別客戶及交易、可疑交易的報告的培訓;對所有員工進行的反洗錢基本內容、規(guī)章制度的定期或不定期培訓;對反洗錢關鍵崗位員工進行的更加深入、全面的反洗錢培訓等。同時,設置不同層次的反洗錢培訓機構和人員。不同層次的反洗錢培訓機構是與各行級別相適應的培訓機構,培訓人員應當包括主要進行內部組織聯絡的人員、主要負責培訓內容的人員和其他人員等。
4.加強反洗錢信息的交流
信息在反洗錢工作中至關重要,反洗錢的信息交流應當包括:銀行內部的信息交流,銀行之間的信息交流,銀行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
銀行內部的信息交流機制,如花旗銀行的反洗錢手冊中曾提到銀行內部的信息交流,主要是通過銀行內部對客戶信息的共享,減少不同分支機構、不同部門之間重新獲取客戶信息的成本,同時也使內部判斷交易是否是可疑交易更加準確?梢,由于這類信息交流是銀行信息網絡所具有的功能,因此,建立這樣的信息交流并非難事,但有些因素需要注意,如:一是要強調信息的性質和內容;二是根據實際,銀行可以建立自己的反洗錢信息機構,該信息機構的形式可以是多層次的信息傳輸機構,也可以是單一的網絡信息中心。
至于銀行之間的信息交流機制,其必要性在于反洗錢的國際合作的日益加強,這種國際合作使國內銀行間要加強信息流以適應與其他國家合作的趨勢,使不同國家的銀行間需要通過信息交流實現反洗錢的國際合作。銀行間信息的交流可以通過銀行間自發(fā)設立的信息中心進行,也可以通過監(jiān)管機構設立的信息中心進行,前者基于自愿,后者則具有強制色彩,采取何種形式應取決于一國的客觀實際和金融機構的意愿。
銀行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機制,與前兩類信息交流機制有所不同,區(qū)別在于信息交流的目的有所不同,銀行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有一定的證據作用,如有些國家規(guī)定,銀行如果對可疑交易作出了報告,以后該交易被認定為洗錢行為時,銀行可以免責;報送的信息有所不同,如向司法機關報送的信息有時是由法律所規(guī)定的。向其他機構的信息報送,特別是向司法機構報送的信息,應當注意嚴格遵循現行法律的規(guī)定,如我國對銀行協(xié)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有關規(guī)定;報送信息的程度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一般認為對可疑交易的信息披露不應受為客戶保密義務的限制,但我國對此尚無明確規(guī)定,因此,仍然要處理好信息披露與為客戶保密之間的關系。最后,應當強調的是,無論是哪一類信息交流都必須充分注意對信息的保密工作,應當建立特定人員的有區(qū)別的信息獲得和處理制度,以保證信息及時獲取和信息的保密,即使是銀行內部的信息交流也應如此。
第2篇:征文:反洗錢法十周年
近幾年,我國經濟快速發(fā)展,反洗錢工作任重道遠,基層農村金融金融機構在我國反洗錢工作中的角色顯得越發(fā)重要。由于我國反洗錢工作開展較晚,基層農村金融機構在實際操作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不斷完善。
一、反洗錢組織不獨立,未能有效發(fā)揮作用。
根據《反洗錢法》規(guī)定,金融機構大都成立了反洗錢領導組織,指定了負責反洗錢工作的部門。但在實際工作中,大部分基層農村金融機構的反洗錢領導組織、機構還局限在設立這一層面,除按要求在形式上成立了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外,沒有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門人員,都采取職能依附的形式掛靠于某一個部門,有的掛靠保衛(wèi),有的掛靠會計,有的掛靠內控合規(guī)部、營業(yè)部等,無法統(tǒng)一。基層金融機構反洗錢組織機構體系的缺陷,已經成為制約反洗錢工作深入高效開展的瓶頸。
二、反洗錢的規(guī)定及管理措施沒有落到實處。
針對中國人民銀行頒發(fā)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guī)定》等文件,農村金融機構沒有足夠的重視,由于目前金融機構的工作重點主要放在吸收存款等業(yè)務發(fā)展方面,使得一線業(yè)務人員很難掌握足夠多的信息作為判斷和監(jiān)督依據,加之沒有制定反洗錢工作相關獎勵辦法,員工只考慮眼前利益,對資金來源、性質等不聞不問,使反洗錢各項制度不能真正落到實處。這樣為犯罪分子的“黑錢”漂白留有可乘之機。
三、反洗錢工作人員學習培訓力度不夠,素質低。
基層農村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由于擔心反洗錢工作與業(yè)務開展存在沖突,對于人民銀行下發(fā)的各項反洗錢規(guī)定金融機構只是象征性地組織員工進行培訓學習,培訓的力度、深度不夠,制定的一些內部反洗錢辦法及操作規(guī)程也比較粗糙,其一線臨柜人員對反洗錢知識了解甚少,對反洗錢的概念比較模糊,甚至不能說出大額支付交易、可疑支付交易類型中的任何一項,反洗錢工作無法開展。一些基層金融機構既沒有能適應或者勝任反洗錢工作的專業(yè)人才,又無法形成一個良好的反洗錢人才培養(yǎng)和成長機制,造成基層金融機構反洗錢人員素質不高,反洗錢人才匱乏反洗錢工作始終處于被動狀態(tài)。
四、農村金融機構的發(fā)洗錢部門缺乏與人行發(fā)洗錢部門協(xié)調機制。
大部分基層對外辦理支付結算業(yè)務的營業(yè)網點對存款人的資金由其自主支配,對可疑支付交易也不按規(guī)定填制《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進行報告,報告也只是個形式而已,沒有更深入的分析與調查。
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形成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點:
一是基層金融機構對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各金融機構大多數員工還未能意識到洗錢已滲透到社會的各個角落,認為基層縣市山高路遠,經濟落后,犯罪分子一般不會跑到“下面”來“洗錢”。部分金融機構還看不到洗錢對自身經營的危害,認為反洗錢這項工作不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量和經營成本,擔心嚴格執(zhí)行制度會影響到自己與客戶的關系,導致存款外流,結算業(yè)務減少,影響到經營效益。因此缺乏參加反洗錢工作的自覺性。還有人認為反洗錢是人民銀行的事情,與己無關。
二是領導重視程度不夠。大部分基層農村金融機構沒有將反洗錢工作做為一項重要的工作去安排、去落實、去管理、去監(jiān)督,形成部分金融機構營業(yè)網點的此項工作在貫徹落實和執(zhí)行上處于“停滯狀態(tài)”。
三是制度的約束欠缺。反洗錢工作需要嚴格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而各金融機構在反洗錢實際操作中存在諸多不規(guī)范、不嚴肅的問題,表現在:一是制度建設不到位。一些內控制度建設流于形式,沒有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符合自身特點和要求的反洗錢預防、監(jiān)測、分析、報告體系,停留于發(fā)文件、談學習的層面,辦法制度出臺多,實質性開展工作少,管理層面布置多,基層網點落實少,總體要求多,可操作性差。二是了解客戶程序不到位。了解、掌握客戶真實信息本應是基層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但實際上,金融機構在執(zhí)行制度上難以嚴格,對客戶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合規(guī)性不好過細地去核實,主要原因來自“三怕”:一怕失去客戶,影響存款;二怕客戶刁難、打擊報復;三怕投入成本、影響效益。因此,金融機構對客戶的了解,僅限于客戶開立賬戶時應提供的資料,很難對客戶的經營狀況、關聯企業(yè)、主要資金往來對象、營業(yè)范圍等進行真實地了解,因此在實際工作中,無法準確判斷客戶資金的性質,導致“可疑交易”有關規(guī)定成為擺設。三是儲蓄實名制執(zhí)行不到位。部分基層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金融網點,在儲源有限的情況下,為爭取市場份額,存在對存款實名制執(zhí)行不嚴,放松對個人存款有效身份證件的審查,放松大額現金支付等現象。有的為逃避人民銀行的監(jiān)督,甚至自行為客戶編制身份證號碼,造成客戶身份無法確認,使反洗錢工作失去可靠的基礎。四是現金管理不到位。我國是現金使用大國,特別是在地市級以下地域,現金的提取和使用在現實生活當中基本沒有限制。不說居民個人、個體工商戶,即便是具有一定規(guī)模、財務相對規(guī)范的中小企業(yè),仍然普遍存在大量使用現金交易的現象。當前,雖然銀行卡得到了廣泛的推行,但因辦理和使用銀行卡環(huán)節(jié)較多,費用較高,結算工具和手段又比較落后,結算渠道不暢,致使城鄉(xiāng)居民現金結算仍居高不下。
三、做好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建議
(一)開展培訓,增強反洗錢意識,提高反洗錢人員工作能力。
農村金融機構作為反洗錢的前言陣地,負有預防和控制反洗錢的重要職責。因此,各農村金融機構在健全組織機構和完善內控制度的基礎上,要認真開展好反洗錢業(yè)務、操作程序和處理實際問題等知識方面的培訓,使一線臨柜人員熟知有關規(guī)定,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質的反洗錢工作隊伍,確保熟練掌握有關反洗錢操作程序,提高反洗錢工作技能。用知識和管理武器捍衛(wèi)反洗錢這塊陣地防線不被攻破。
(二)加強宣傳,使反洗錢工作得到社會各界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形成反洗錢統(tǒng)一戰(zhàn)線。
要通過廣泛的宣傳活動,使廣大社會公眾、有關部門充分了解和支持反洗錢工作,形成全社會共同預防、報告、查處、打擊洗錢行為的合力。各級人民銀行要積極引導、規(guī)范金融機構建立良好的金融環(huán)境、金融秩序,遵守嚴格、規(guī)范、誠實、守信的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樹立金融機構的良好信譽,有效遏制洗錢犯罪行為。
(三) 認真落實反洗錢的各項制度,建立考核機制。
在制度執(zhí)行上金融機構要做到獎罰分明,加大金融機構內部反洗錢工作檢查力度,定期進行評估,及時發(fā)現風險與漏洞,對執(zhí)行制度好的機構和個人給予必要的物質獎勵和精神鼓勵,建立起有效的內部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對違章操作、越權行事的,給予必要的警告或經濟處罰,確保反洗錢制度執(zhí)行的連續(xù)性、有效性,真正實現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自我約束、自我監(jiān)督、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
(四) 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獨立承擔反洗錢職責。將具有較高素質和較強分析能力的人員充實到反洗錢崗位,直接對柜面人員提供的信息進行分析和識別,實時監(jiān)督每一筆支付交易,切實構筑反洗錢的“第一道防線”。
(五)提高工作質量,在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的基礎上,加強對可疑交易的人工甄別。在科學、合理地利用計算機技術的同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據實制定人工甄別標準,各金融機構對計算機自動篩選的可疑交易數據要認真進行人工分析、判斷和審核,防止過多的“垃圾”數據上報,提高可疑交易報告的質量,增強反洗錢工作的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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