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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中常見的霸王條款
導語:公正不但必須做到,為了令人信服,它還必須被人看到。以下是由CN人才網收集整理的網購中常見的霸王條款,歡迎閱讀。
網購中常見的霸王條款
消費者委員會向公眾披露了網購中可能遇到的7條霸王條款,并進行了詳細梳理,幫助大家認清霸王條款,讓更多消費者提高維權意識。消費者一經發(fā)現,可向工商機關和消委組織舉報。
霸王條款1
若非產品質量問題,而是客戶認為產品與想象不同則不予退換
專家點評:網站不對購物及消費場合進行區(qū)分,在其格式條款中籠統作出不予退貨的規(guī)定,涉嫌限制了消費者的救濟權利,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須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該格式條款涉嫌限制了消費者的救濟權利。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霸王條款2
網站保留隨時修改或者中斷服務而不需要知照用戶的權利
專家點評:網站提供的服務是以協議的形式與用戶確立的。網站為了業(yè)務發(fā)展單方面隨意修改或者中斷服務,屬于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網站單方面隨意變更、中止和解除合同,會對用戶的權益造成較大侵害。
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而網站單方面變更或者中斷服務,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該條款聲稱網站修改或中斷服務不需要知照用戶,是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同時,也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內容同上)。
此外,《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修改其與平臺內經營者的協議、交易規(guī)則,應當遵循公開、連續(xù)、合理的原則,修改內容應當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相關經營者。”
霸王條款3
網站不對所提供之網絡服務作任何類型之擔保,包括但不限于:網絡服務的及時性、安全性、準確性
專家點評:網站在提供網絡服務時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采取適當措施對網絡的不安全因素加以防范,確保其提供的網絡服務符合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及時性、安全性和準確性要求,否則,應當承擔因未盡注意義務的過錯所導致的用戶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該條款通過單方聲明的方式,不分前提、不限定條件地一概免除網站對于網絡服務質量的瑕疵擔保義務,規(guī)避法律責任,變相加重用戶責任,侵害了用戶享有網站合理服務的權益。
《合同法》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根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絡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此外,不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相關規(guī)定(內容同上)。《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也對網絡交易平臺運營商規(guī)定了審查、保障等一系列法定義務。
霸王條款4
在任何情況下,網站均不對內容的準確性、合法性、完整性以及因內容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專家點評:網站利用該格式條款,免除了自身合法性審查及報告的義務,將一切風險和責任歸于用戶,加大了用戶使用網站信息的風險,免除了網站應當承擔的責任及義務,侵害了用戶的權益。
不符合《合同法》第五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內容同上)。
此外,《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發(fā)現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保留有關原始記錄,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刪除本網絡中含有本辦法第五條內容的地址、目錄或者關閉服務器。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fā)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于本辦法第十五
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發(fā)證機關責令停業(yè)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yè)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并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霸王條款5
專家點評:該格式條款排除了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意圖賦予“最終解釋權”事先約定的合同效力,在網絡交易發(fā)生合同爭議時,減輕、免除經營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不符合《合同法》第五條規(guī)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內容同上)。
同時,《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任何情況下,本網對任何間接、偶然、特殊及繼起的損害不負責任
霸王條款6
專家點評:該格式條款不問原因將一切風險和責任歸于用戶,屬于變相加重用戶責任,免除網站依據法律、法規(guī)應承擔的責任及義務,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合同法》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該格式條款嚴重違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規(guī)定經營者對其造成的任何損害均不承擔責任,屬于《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內容同上)。
并且,《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霸王條款7
如雙方就本協議內容或其執(zhí)行發(fā)生任何爭議,雙方應盡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網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家點評: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除了和解、調解以外,還包括提請人民法院訴訟解決、提交仲裁機關仲裁。到底是選擇訴訟解決,還是選擇仲裁,應該由當事人決定。該條款排除了用戶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爭議的權利。
《合同法》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該條款以格式合同的方式取消了消費者選擇爭議解決方式的權利,沒有在締結合同過程中與消費者平等協商,未遵循公平原則。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該條款以格式合同的方式排除了消費者選擇其他解決爭議方式的權利,屬于排除消費者的主要權利,屬于無效條款。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消費者可選擇仲裁,也可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款僅約定協商不成時可向網站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看似給了當事人選擇權,實則排除了消費者選擇仲裁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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