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四川、內蒙古、吉林等多地召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會議,明確提出今年將調整機關事業(yè)單位基本工資標準。那么,甘肅省有沒有什么大調整呢?根據CN小編得知,暫未有最新消息哦。
2015年6月29日,記者從甘肅省政府新聞辦獲悉,甘肅省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審議了《甘肅省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實施意見》、《甘肅省調整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實施意見》、《甘肅省增加機關事業(yè)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實施意見》、《甘肅省鄉(xiāng)鎮(zhèn)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鄉(xiāng)鎮(zhèn)工作補貼實施辦法》、《甘肅省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實施意見》等。
會議強調,要堅持向一線傾斜的原則,嚴格按照調整標準和相關工作要求,規(guī)范有序做好機關事業(yè)單位基本工資調整和鄉(xiāng)鎮(zhèn)工作補貼發(fā)放等工作。要嚴肅工作紀律、嚴把政策界限,不得隨意突破或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水平,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發(fā)放津貼補貼。要做好政策宣傳解讀,為全面落實各項增資政策、穩(wěn)步推進養(yǎng)老保險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環(huán)境。
會議還審議了《甘肅省“6363”水利保障行動方案》等。會議確定,從2015年起,用6年時間,完成水利投資3000億元以上,構建區(qū)域協調的水資源配置體系、保障有力的區(qū)域供水體系、安全可靠的農村供水體系、增產增效的農田水利體系、防控有效的防洪減災體系、人水和諧的水生態(tài)保護體系“6大體系”,努力實現供水安全、防洪安全、水生態(tài)安全 “3大目標”。
甘肅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06〕22號)和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6〕58號)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原則
(一)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進一步理順工資關系,合理
拉開不同職務、級別之間的工資差距。
(二)堅持職務與級別相結合,增強級別的激勵功能,實行級別與工資等待遇適當掛鉤。
(三)健全公務員工資水平正常增長機制,建立工資調查制度,定期調整工資標準,使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與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
(四)加強工資管理,嚴格監(jiān)督檢查,有效調控地區(qū)工資差距,逐步將地區(qū)工資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圍。
二、實施范圍
本實施意見的實施范圍為,按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和經批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冊的正式工作人員(不含2006年6月30日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其中,經組織批準留任的除外)。
三、職級工資制的實施
列入實施范圍的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已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公務員登記并取得公務員身份的工作人員實行職級工資制。
(一)調整基本工資結構
公務員基本工資構成由現行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調整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兩項,取消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
職務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職責大小。一個職務對應一個工資標準,領導職務和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附表一)。公務員按所任職務執(zhí)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級別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工作實績和資歷。公務員的級別由現行15個調整為27個,取消現行級別。每一職務層次對應若干個級別(附表三),每一級別設若干個工資檔次(附表二)。公務員根據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執(zhí)行相應的級別工資標準。
(二)套改工資的辦法
職務工資。公務員按現任職務執(zhí)行相應的職務工資標準。
級別工資。公務員的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按現任職務、任職年限和套改年限確定(附表五)。
現任職務,是指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正式任命的職務。
任職年限,是指從正式任命現任職務當年起計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并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試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稱職的年限。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大專以上畢業(yè)的工作人員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未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只適用于這次工資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齡計算問題)。在校學習的時間以國家規(guī)定的學制為依據,如短于國家學制規(guī)定,按實際學習年限計算;如長于國家學制規(guī)定,按國家規(guī)定學制計算。
任職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計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務員按現任職務套改的級別,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的級別,可先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在此基礎上高套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入對應的工資標準;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的級別,但級別工資額低于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的級別工資額,可先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現任職務套改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按原任低一職務套改時,現任職務的任職年限與原任低一職務的任職年限合并計算為低一職務的任職年限。
公務員套改的級別和級別工資額低于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的級別和級別工資額的,執(zhí)行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轉正定級的級別和級別工資額;套改的級別高于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定級的級別,但級別工資額低于定級的級別工資額的,可按相同學歷新參加工作人員定級的級別工資額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
(三)正常晉升工資的辦法
1、晉升職務增加工資。
公務員晉升職務后,從晉升職務的次月起執(zhí)行新任職務的職務工資和相應的級別工資。原級別低于新任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職務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在新任職務對應級別以內的,晉升一個級別。級別工資逐級就近就高套入晉升后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
2、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增加工資。
從2006年7月1日起,公務員年度考核累計五年稱職及以上的,從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內晉升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入晉升后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考核年限,從級別變動的當年起重新計算。公務員晉升職務相應晉升級別時,如晉升一個級別,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考核年限從上一次按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當年起計算;如晉升兩個級別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考核年限從晉升職務變動級別的當年起重新計算。
公務員按套改辦法重新確定級別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稱職及以上并達到級別工資套改表規(guī)定年限的,可從達到規(guī)定年限當年的1月1日起晉升一個級別,級別工資就近就高套入晉升后級別對應的工資標準。其中,職務未發(fā)生變動的,須按現任職務達到上一級別規(guī)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職務達到套改確定級別規(guī)定年限;晉升職務只晉升一個級別的,須按原任職務達到晉升后級別的規(guī)定年限。按有關規(guī)定高定級別的人員,先按高定前的級別執(zhí)行上述辦法,在此基礎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按上述辦法晉升級別后,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的考核年限從級別變動的當年起重新計算。
公務員的級別達到所任職務最高級別后,年度考核累計五年稱職及以上,不再晉升級別,在所任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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