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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的勞動合同該怎么簽訂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總經理的勞動合同該怎么簽訂,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董事會可以作為簽約主體嗎?
對于總經理應當與誰簽訂勞動合同,當前常見的觀點是: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這種觀點的依據(jù)有兩個:
1. 《公司法》規(guī)定:
第49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113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2. 《勞動部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勞部發(fā)〔1994〕360號)的規(guī)定
“關于廠長、經理簽訂勞動合同問題。廠長、經理應與聘用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yè)廠長、經理和有關經營管理人員,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經理和經營管理人員的管理規(guī)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但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董事會并不具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該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主體有: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并未包括作為公司業(yè)務執(zhí)行和經營意思決定機關的董事會。
二、如何看待《公司法》關于總經理聘任的規(guī)定?
《公司法》第49條、第113條均規(guī)定,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許多人據(jù)此認為總經理應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從公司法角度來看的話,這種結論在邏輯上是成立的,因為在公司法上,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業(yè)務執(zhí)行和經營意思決定機關,其作出的意思表示及行為即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及行為。但這僅是從公司法的角度來看待總經理聘任這個行為。
由于勞動合同的簽訂是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以部門法的形式進行專門規(guī)范的,因此勞動合同的簽訂應當從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待和處理。如上所述,董事會并不具有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因此其不能作為勞動合同的簽約主體,只能由公司作為簽約主體。
三、總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時公司是否仍需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jù)《公司法》第13條的規(guī)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那么總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時公司是否還需簽訂勞動合同呢?
由于此時的主體有兩個身份,一是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該身份代表公司,無需簽訂勞動合同;二是總經理的身份,該身份仍接受公司的指令和管理,仍需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此時總經理本身也是法定代表人,因此公司需要另行指派其他人作為公司代表與總經理簽訂勞動合同。(相關案例請參閱:楊傳峰,深圳市美運通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琪瑞鑫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 (2013)深中法勞終字第5883號 )
四、如何評價董事會簽署的聘任合同?
1. 聘任合同可否避免雙倍工資的支付?
如果作為勞動者的總經理提出未簽書面勞動合同而要求雙倍工資的請求,那么用人單位以雙方已簽訂聘任合同為由的抗辯會否得到裁判支持?
從勞動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如果聘任合同記載了勞動合同的基本事項或者雖缺少部分條款,但可以確定雙方之間的基本權利義務(比如,記載了工資標準、崗位、職責等),那么可以視為雙方已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上述抗辯通常會被裁判支持。(相關地方裁判意見和案例請參閱:《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參考意見 2011年》第4.13條;王寶來與天津海一精密儀表制造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 (2014)二中民一終字第0301號 )
2. 聘任合同關于違約金的約定是否有效?
聘任合同中往往有違約金條款,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規(guī)定,除服務期和競業(yè)限制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那么,聘任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期和競業(yè)限制之外的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呢?
從公司法的角度來看,聘任合同的性質是委托合同,總經理可以行使報酬請求權和賠償請求權(《中國公司法原理(最新修訂第三版)》,王保樹、崔勤之著,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6年,第211頁),因此聘任合同適用《合同法》關于委托合同的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
五、總經理以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主張雙倍工資的,何時會被支持?
由于總經理作為高級管理人員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勞動者,因此實務中對總經理以未簽書面勞動合同主張雙倍工資的審查通常比較嚴格。實務中審查的關鍵點是任職期間總經理的職責范圍是否包括勞動合同的簽訂。如果包括,則通常不會被支持。
(相關地方裁判意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2014年 第31條,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民一調研2010)34號 一、 關于雙倍工資的幾個問題 5、 對于企業(yè)人力資源高管利用自身的工作或職務便利,故意造成未簽訂書面合同假象,如何處理的問題;《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江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2014年 第20條)
六、總經理的任期與勞動關系的解除
公司解聘總經理的,勞動關系是否同時解除?目前實務中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管是公司法賦予董事會的法定職權,董事會有權通過決議無理由解聘公司高管,公司與高管之間的勞動關系也當然解除,法院無須審查解雇是否符合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
另一種觀點認為,公司法賦予公司董事會對公司高管的解聘僅意味著崗位上的調整,董事會對高管職務任免的決議,不當然地解除公司與高管之間的勞動關系。公司解除與高管的勞動關系必須遵守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關于這兩種裁判觀點的詳細介紹請參見:《公司高管勞動關系解除的法律適用問題》作者:姜麗麗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喬蓓華 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載于微信公眾號《九章研究所》)
個人贊同上述第二種觀點。
七、總經理的任期與勞動合同的期限
1. 空降的總經理
對于空降的總經理,將勞動合同的期限與總經理的任期規(guī)定一致為宜。在這種情況下,任期的屆滿也是勞動合同的期滿,如果用人單位期滿不再續(xù)聘的,那么可適用勞動合同法關于期滿終止的規(guī)定。
2. 從公司內部被擢升的總經理
這種從公司內部被提拔任命的總經理,之前與公司一般是簽訂有勞動合同的,有時甚至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么此時就需要考慮如何處理總經理的任期與已存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之間的關系。
如果已存的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期限長于總經理的任期的,那么此時無需再行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將聘任書、聘任決定或者聘任合同視為雙方達成一致的變更勞動合同的協(xié)議。
如果已存的勞動合同期限短于總經理的任期,由于升任總經理只是崗位的變更,因此,可以在已存勞動合同期滿時,再行簽訂(在實務中,對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變更,一般被認定為勞動合同的重新簽訂)。
3. 總經理任期期滿或中途被解聘而繼續(xù)留在公司的,公司可否對其調崗調薪?
對于任期期滿或中途解聘的情形,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目前存在著爭議。許多人認為這種情形并非是”客觀”而是公司主動而為的“主觀”,公司無權依該條規(guī)定對總經理調崗調薪。
拓展:沒簽訂勞動合同該怎么辭職
一、沒簽定勞動合同離職,需要繳納違約金嗎?
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離職,會得到哪些補償呢?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
另外,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公司為自己補繳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離職需要提前幾天告知所在單位呢?
公司應在員工入職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
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若過了試用期,員工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就行了。
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個工作日內結清你的全部工資,提前離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也無權扣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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