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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流動人口信息采集暫行辦法

時間:2018-02-22 18:20:42 規(guī)章制度 我要投稿

廈門市流動人口信息采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廈門市人民政府為保障金磚國家領導人第九次會晤籌備和舉辦工作規(guī)定臨時性行政措施的決定》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居住(住宿)或者工作的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在本市居住(住宿)地址、聯(lián)系方式以及到達和離開時間等內容。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是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的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本轄區(qū)內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的日常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流動人口信息采集工作,并按照規(guī)定實現(xiàn)相關采集信息的共享。

  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社區(qū)服務機構履行流動人口信息的接收、核實等職責。

  街道辦事處(鎮(zhèn)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配合、協(xié)助公安機關做好本轄區(qū)內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在本市居住(住宿)的流動人口信息,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負責采集:

 、寰幼≡诰用窦抑械,由留宿人負責采集;

 、婢幼≡谟萌藛挝惶峁┓课葜械,由用人單位負責采集;

 、缇幼≡诔鲎夥课荨⒔栌梅课葜械,由房屋出租人、出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中介服務機構負責采集;

 、杈幼≡谧再(建)房中的,由購房人(建房人)負責采集;

 、樵趯W校或者培訓機構住宿的,由學校或者培訓機構負責采集;

 、暝诰频、旅館(旅店、旅社)、飯店、賓館、招待所、客棧、度假村、民宿、農家樂農莊、酒店式公寓、日(時)租房、房車旅館以及洗浴、娛樂、互聯(lián)網上網等經營服務場所住宿的,由相關經營者負責采集;

 、朐卺t(yī)療機構住院治療及在醫(yī)療機構住宿陪護的,由醫(yī)療機構負責采集;

 、煸谧诮袒顒訄鏊∷薜,由宗教活動場所負責采集;

 、碓诰戎窘邮芫戎,由救助機構負責采集。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信息采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如實采集并向公安機關報送流動人口信息:

 、鍖儆诒巨k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guī)定情形的,即時采集流動人口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在本市居住(住宿)地址、聯(lián)系方式以及到達和離開時間,并自采集之日起7日內報送;

 、鎸儆诒巨k法第四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guī)定情形的',即時采集流動人口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以及到達和離開時間,即時報送;

 、鐚儆诒巨k法第四條第九項規(guī)定情形的,即時采集流動人口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或者人像以及到達和離開時間,即時報送。

  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居民在本市居住(住宿)的,信息采集責任人應當如實即時采集相關人員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聯(lián)系方式和在本市居住(住宿)地址,即時報送。

  第六條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利用承租或者借用的房屋留宿流動人口的,應當自留宿流動人口到達和離開之日起24小時內向房屋出租人、出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如實提供相關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房屋出租人、出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自收到承租人、借用人提供信息之日起24小時內如實報送。

  第七條 在本市工作的流動人口信息按照下列規(guī)定如實采集并向公安機關報送:

 、逵萌藛挝慌c被聘用的流動人口建立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自建立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采集并報送相關人員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

 、鎻氖侣殬I(yè)介紹的中介機構負責自中介交易完成之日起3日內采集并報送受聘流動人口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以及聘用單位(人)的名稱。

  第八條 信息采集責任人在采集信息時,流動人口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流動人口拒不配合的,信息采集責任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或者撥打110舉報。

  第九條 信息采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報送流動人口信息:

 、宓骄幼(住宿)或者工作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社區(qū)服務機構報送;

 、娴卿“互聯(lián)網+群防群治平臺”(qfqz.fjxm110.gov.cn/mass)網站報送;

  ㈢下載“廈門百姓”手機應用程序報送;

 、桕P注“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平臺報送;

 、橥ㄟ^微信標準二維碼地址申報系統(tǒng)報送;

  ㈥登錄“福建省旅館業(y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tǒng)”報送。

  第十條 公安機關抽查流動人口信息,以及社區(qū)服務機構核實流動人口信息時,信息采集責任人、流動人口應當予以配合。

  在抽查、核實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未采集或者采集報送的流動人口信息不完整、不準確的,公安機關或者社區(qū)服務機構應當即時采集或者補正。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流動人口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買賣、違法使用。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

 、逍畔⒉杉熑稳宋丛谝(guī)定時限內按照規(guī)定內容報送流動人口信息的,按照未報送人數(shù)每人200元處以罰款;

 、娉凶馊、借用人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將被留宿人信息報送房屋出租人、出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按照未報送人數(shù)每人200元處以罰款;

  ㈢信息采集責任人偽造流動人口信息或者故意報送虛假流動人口信息的,按照每人500元處以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流動人口拒絕向信息采集責任人提供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信息采集責任人、流動人口拒不配合公安機關抽查或者社區(qū)服務機構核實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泄露、買賣、違法使用流動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機關按照被泄露、買賣、違法使用信息人數(shù)每人200元處以罰款;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社區(qū)服務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對承租、借用他人房屋居住的本市戶籍人員的信息采集參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5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17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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