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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申請書律師
決定機關收到執(zhí)行機關的書面通知后,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通知執(zhí)行機關。如下是中國人才網(wǎng)給大家整理的,希望對大家有所作用。
取保候審申請書律師
申請人: 王春剛,北京新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通訊地址:北京市豐臺區(qū)馬家堡西路15號時代風帆大廈二區(qū)1007室。
聯(lián)系電話:18601034815
被申請取保候審人:王正榮 ,男,68 歲。于2014年11月28 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現(xiàn)羈押于昆明市呈貢看守所。
申請事項:
依法對王正榮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
申請人根據(jù)會見嫌疑人王正榮及會見后了解到的情況并應嫌疑人王正榮的女兒王曦晨 的要求,依法為嫌疑人王正榮申請取保候審,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王正榮身體虛弱,患有嚴重的高血壓、心臟病(先后放置四個支架)、前列腺炎、膽結石、膽萎縮等疾病,被刑拘后不久即被看守所送至云南省監(jiān)獄中心醫(yī)院救治至今。通過會見被嫌疑人,申請人得知,自被送入醫(yī)院以來,嫌疑人24小時戴著腳鐐,無法得到很好的休息和治療。
被申請人的妻子安志堅因2002年遭到歹徒襲擊導致癱瘓,并于2009年9月房屋遭強拆時由東連線指揮部送至昆明市社會福利院,因一直沒有得到回遷安置房及過渡房,安志堅在福利院長達四年之久,并于2014年9月22日突然去世,因被嫌疑人及其兒子王春云被逮捕,安志堅遺體至今存放于殯儀館,后世至今未能料理。為此,被嫌疑人情緒十分憂傷,入土為安乃中華民俗,失去親人的悲痛屬人之常情,為官為民均當以考慮。
二、嫌疑人王正榮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應以非法拘禁罪進行追訴存在較大爭議。
本案嫌疑人王正榮的'行為皆有拆遷征地維權而引發(fā),政府部門及相關具體實施人員在拆遷征地過程中亦存在手續(xù)不完備、對待群眾訴求及引發(fā)的矛盾處理不當之處,應進行檢討和反思,而不是試圖以刑事手段平息群體性事件。根據(jù)本案所涉及的具體情節(jié)和社會背景以及具體環(huán)境因素,申請人認為認定王正榮涉嫌非法拘禁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
并且,嫌疑人王正榮年近七旬,我國刑法第十七條關于“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guī)定,體現(xiàn)了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老年人犯罪作出特殊規(guī)定,也是人道主義和法制進步的具體體現(xiàn)。嫌疑人王正榮最終即使被判決有罪,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結合其涉案情節(jié),完全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申請人不敢輕易妄言本案所涉及的幕后背景如何,但作為法律人士,從純粹的法律層面對本案進行客觀的分析,申請人由衷的希望偵查機關依法辦案,依法對被申請人取保候審,避免問題復雜化造成不必要的影響和損失。
三、嫌疑人王正榮的女兒王曦晨愿意交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并有能力使嫌疑人 做到隨傳隨到,不串供、不翻供、不隱藏、毀滅證據(jù)。
綜上,申請人認為,王正榮的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關于可以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的規(guī)定。對嫌疑人 取保候審既有利于其疾病治療,又不致于發(fā)生社會危險性,也不至于影響偵查機關依法辦案。
故,特提出為嫌疑人王正榮取保候審的申請,請貴局批準。
此致
晉寧縣公安局
北京新翰律師事務所
律師:
2017年xx月xx日
【審查】
一、審查事項
被申請人是否具有以下情形的: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需要逮捕但又證據(jù)不足的`被拘留人;
5、不能在法定期限內(nèi)處理完畢,但又需要繼續(xù)查證、審理的;
6、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二、不能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
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審。
三、審查期限
公安機關接到申請后應當在七日內(nèi)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復。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批準采取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決定。
【執(zhí)行】
一、執(zhí)行機關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2、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國家安全機關移送的犯罪案件時決定取保候審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執(zhí)行。
二、執(zhí)行事項
1、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統(tǒng)一收取和管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應當由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作出。
2、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后,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zhí)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性交納保證金。
3、執(zhí)行機關在執(zhí)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guī)定及其違反規(guī)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后果。
4、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三、告知申請人
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在七日內(nèi)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同意取保候審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xù);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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