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醫(y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原則
1、自愿調解
司法調解一定要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不能強迫調解,不能違背當事人意志進行不平等的調解。除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權益之外,法官不應干預,確保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司法調解自愿原則。
2、依法調解
調解應遵守合法性原則,包括程序合法與實體合法兩個方面。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善于把握當事人形成糾紛、產生矛盾的焦點,尋找利益平衡點,尋找最佳解決糾紛方案。要情法交融,善于渲染人世間美好的親情、友情,激發(fā)當事人人性中真、善、美的一面,促使當事人逾越利益的差異和沖突,平息矛盾、解決糾紛。要從關心人民群眾利益的角度出發(fā),不搞“和稀泥”,不損害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3、民主調解
經當事人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協助做司法調解工作。調解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可以邀請造價工程師; 調解醫(yī)療事故糾紛案件,可以邀請醫(yī)生、醫(yī)學教授;調解維修手表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可以邀請手表維修技師;調解家庭或者社區(qū)糾紛案件,可以邀請當事人近親屬、社會名流、社區(qū)賢達、家族長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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