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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小常識
考試時間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規(guī)定:國家司法考試每年舉行一次。具體考試時間在舉行考試3個月前向社會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中規(guī)定:首次國家司法考試采用閉卷、筆試的方式。
考試分為4份試卷,每份試卷考試時間為3小時。
考試內容和科目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七條規(guī)定:國家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yè)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yè)的能力。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yè)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中規(guī)定:司法考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yè)道德。試卷的具體科目為:
試卷一:綜合知識。包括:法理學、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職業(yè)道德與職業(yè)責任;
試卷二:刑事與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
試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含仲裁制度);
試卷四:實例(案例)分析。包括:試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為機讀式選擇題;試卷四為筆答式實例(案例)分析題(含法律文書寫作)。每份試卷分值為100分。
考試命題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八條規(guī)定:國家司法考試實行全國統(tǒng)一命題。國家司法考試的命題范圍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為準。
考試組織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一、十二條規(guī)定:司法部設立專門機構具體承辦國家司法考試工作。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考場設置、考試紀律、監(jiān)考、評卷等考務事項,由司法部依據(jù)本辦法另行規(guī)定。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應設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qū)內的具體考務工作。
《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以下簡稱司法部考試機構)負責全國范圍的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工作。省(區(qū)、市)、市(地)司法行政機關考試機構分別負責本轄區(qū)范圍的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工作。
考場規(guī)則
《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考務規(guī)則》第一部分中規(guī)定:
第一條 應試人員應在考試前十五分鐘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指定的考場。無準考證、身份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
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后,應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二條 應試人員除攜帶必需文具(2B書寫鉛筆、橡皮、藍色或黑色墨水鋼筆或圓珠筆)外,不得隨身攜帶任何書籍、資料、筆記、報紙、稿紙及各類無線通訊工具等物品進入考場。
第三條 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后,第4條 應試人員不第5條 得入場。
考試開始后三十分鐘內應試人員不準交卷出場。
第四條 應試人員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要求填寫(填涂)姓名及準考證號;應按要求使用藍色或黑色墨水鋼筆或圓珠筆答題,使用2B鉛筆填涂答題卡。
第五條 應試人員應遵守以下考試紀律:
。ㄒ唬┎坏迷诳紙鰞任鼰,談笑或有其他影響他人的行為;
。ǘ┎坏迷诳紙鰞冉活^接耳、互打手勢、傳遞信號等方式接傳有關考試內容信息;
。ㄈ┎坏猛悼此嗽嚲砘蚱渌Y料;
。ㄋ模┎坏门c他人交換試卷、答題卡;
(五)不得抄襲他人試卷或同意他人抄襲;
(六)不得有其他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場所秩序的行為。
第六條 應試人員除在試卷上填寫、填涂規(guī)定的項目外,不得在非署名處署名或作標記。否則,答卷作廢。
第七條 因應試人員原因致使試卷、答題卡損毀、臟、皺等情況的,一律不予更換。
因應試人員原因損壞答卷或答題卡,或填寫(涂)不清、填錯、不填姓名、準考證號,導致無法識別準考證號和姓名,無法判讀成績及成績失準的,責任由應試人員自負。
第八條 應試人員對試題內容有疑問時,不得要求監(jiān)考人員解釋試題,但遇有試卷分發(fā)錯誤和字跡模糊問題,可舉手并經監(jiān)考人員同意后詢問。
第九條 提前交卷的,應向監(jiān)考人員舉手示意,經監(jiān)考人員同意后,方可離開,應試人員離開考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
第十條 考試時間終了,應試人員應立即停止答卷,并將試卷(答題卡)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監(jiān)考人員核驗回收后離場。
應試人員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及其稿紙帶出考場外。
第十一條 應試人員違反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依據(jù)違紀處理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理。
考試試卷評定
《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考務規(guī)則》第三部分中第一至十條規(guī)定:
第一條 國家司法考試評卷工作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職能機構(以下簡稱司法部考試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承辦。
第二條 設立評卷領導小組,評卷領導小組由司法部考試機構及承辦評卷單位的有關領導、考試和命題專家等組成,其職責為:
。ㄒ唬┨岢鲈u卷工作方案,擬定專家組名單;
。ǘ┴撠熢u卷單位的選擇和評卷工作人員的選聘、培訓和分工;
。ㄈ┐_定并檢查執(zhí)行評分標準的情況,糾正執(zhí)行評分標準中的偏差,裁決評卷過程中的分歧意見,確保評卷質量;
。ㄋ模﹨f(xié)調評卷工作,掌握評卷進度;
。ㄎ澹┍O(jiān)督檢查評卷紀律的執(zhí)行情況。
第三條 具體評卷工作,可以委托相關單位承辦。承辦評卷單位應有一定數(shù)量的法律專業(yè)教師和科研人員,并能夠提供環(huán)境適宜、外界干擾少、便于保密的.評卷場所。
第四條 評卷工作的全部過程實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參加當年度考試者,不能參與評卷工作。
第五條 評卷工作人員應具備如下條件:
。ㄒ唬┴熑涡暮徒M織紀律性強,作風正派;
(二)具備較高的法律專業(yè)水平;
。ㄈ┍救嘶蚪H屬未參加當年考試。
第六條 評卷人員應嚴格遵守如下評卷紀律:
。ㄒ唬┍仨氃谝(guī)定場所評卷;
。ǘ﹪澜麛y帶規(guī)定以外筆具進入評卷場所;
。ㄈ┎坏秒S意提高或降低評分標準,不得擅自更改標準答案;
。ㄋ模┎粶仕讲鹈芊饩,不準撬看密封線內應考人員的姓名、準考證號、身份證號和工作單位;
。ㄎ澹┰u卷情況不準外傳;
。┎粶什樵儜既藛T分數(shù);
。ㄆ撸┐鹁砗统煽儐尾粶蕩С鲈u卷場所;
。ò耍┓窃u卷時間不得擅入評卷場所;
。ň牛┰u卷工作的其它規(guī)定。
第七條 評卷工作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評卷時須設立牢固、封閉的試卷保管室,并建立嚴格的保管、領退試卷制度。
(二)評卷須經取樣試評,根據(jù)標準答案先行確定評分標準,并據(jù)此對評閱人員進行培訓;
。ㄈ┰u卷單位及人員應嚴格按照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認真評閱試卷,準確給分。
。ㄋ模┰u卷用筆應統(tǒng)一顏色,記分應統(tǒng)一文字,并按規(guī)定署名;
。ㄎ澹┰u卷工作應建立嚴格、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和制定嚴密、科學的工作規(guī)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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