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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員記分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報關秩序,提高報關質(zhì)量,規(guī)范報關員報關行為,保證通關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取得報關從業(yè)資格,并按照規(guī)定程序在海關注冊登記,持有報關員證件的報關員。 第三條 海關對出現(xiàn)報關單填制不規(guī)范、報關行為不規(guī)范,以及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或者有走私行為未被海關暫停執(zhí)業(yè)、撤銷報關從業(yè)資格的報關員予以記分、考核。
第四條 海關對報關員實施記分考核應當遵循責任明確原則,對差錯及差錯責任界定不清的不予記分。
第五條 海關企業(yè)管理部門負責對報關員記分考核的職能指導、日常監(jiān)督管理以及相關協(xié)調(diào)工作。
海關通關業(yè)務現(xiàn)場及相關業(yè)務職能部門負責具體執(zhí)行記分工作。
記分的行政行為應當以各級海關名義作出。
第六條 海關對報關員的記分考核,依據(jù)其報關單填制不規(guī)范、報關行為不規(guī)范的程度和行為性質(zhì),一次記分的分值分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1分:
(一)電子數(shù)據(jù)報關單的有關項目填寫不規(guī)范,海關退回責令更正的;
(二)在海關簽印放行前,因為報關員原因造成申報差錯,報關單位向海關要求修改申報單證及其內(nèi)容,經(jīng)海關同意修改,但未對國家貿(mào)易管制政策的實施、稅費征收及海關統(tǒng)計指標等造成危害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在紙質(zhì)報關單及隨附單證上加蓋報關專用章及其他印章或者使用印章不規(guī)范的;
(四)未按照規(guī)定在紙質(zhì)報關單及隨附單證上簽名蓋章或者由其他人代表簽名蓋章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2分:
(一)在海關簽印放行前,因為報關員填制報關單不規(guī)范,報關單位向海關申請撤銷申報單證及其內(nèi)容,經(jīng)海關同意撤銷,但未對國家貿(mào)易管制政策的實施、稅費征收及海關統(tǒng)計指標等造成危害的;
(二)海關人員審核電子數(shù)據(jù)報關單時,要求報關員向海關解釋、說明情況、補充材料或者要求提交貨物樣品等有關內(nèi)容的,海關告知后報關員拒不解釋、說明、補充材料或者拒不提供貨物樣品等有關內(nèi)容,導致海關退回報關單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5分:
(一)報關員自接到海關“現(xiàn)場交單”或者“放行交單”通知之日起10日內(nèi),沒有正當理由,未按照規(guī)定持打印出的紙質(zhì)報關單,備齊規(guī)定的隨附單證,到貨物所在地海關遞交書面單證并辦理相關海關手續(xù),導致海關撤銷報關單的;
(二)在海關簽印放行后,因為報關員填制報關單不規(guī)范,報關單位向海關申請修改或者撤銷報關單(因出口更換艙單除外),經(jīng)海關同意且不屬于走私、偷逃稅等違法違規(guī)性質(zhì)的;
(三)在海關簽印放行后,海關發(fā)現(xiàn)因為報關員填制報關單不規(guī)范,報關單幣值或者價格填報與實際不符,且兩者差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數(shù)量與實際不符,且有四位數(shù)以下差值,經(jīng)海關確認不屬偽報的,但影響海關統(tǒng)計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記10分:
(一)出借本人報關員證件、借用他人報關員證件或者涂改報關員證件內(nèi)容的;
(二)在海關簽印放行后,海關發(fā)現(xiàn)因報關員填制報關單不規(guī)范,報關單幣值或者價格填報與實際不符,且兩者差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數(shù)量與實際不符,且有四位數(shù)以上差值,經(jīng)海關確認不屬偽報的。
第十一條 因為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行為被海關予以行政處罰,但未被暫停執(zhí)業(yè)、取消報關從業(yè)資格的,記20分。
第十二條 因為走私行為被海關予以行政處罰,但未被暫停執(zhí)業(yè)、取消報關從業(yè)資格的,記30分。
第十三條 報關員因為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或有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走私行為等其他違法行為,被海關暫停執(zhí)業(yè)、取消報關從業(yè)資格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規(guī)定處理。
第十四條 記分周期從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報關員在海關注冊登記之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不足1年的,按一個記分周期計算。
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記分分值累加未達到30分的,該周期內(nèi)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zhuǎn)入下一個記分周期。 但報關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nèi)辦理變更注冊登記報關單位或者注銷手續(xù)的,已記分值在該記分周期內(nèi)不予以消除。
第十五條 報關員報關時在同一次報為行為的不同通關環(huán)節(jié),或者在非同一次報關行為中出現(xiàn)多次需要記分情況的,應當分別計算,并累加分值。但對于同一通關環(huán)節(jié)一次性出現(xiàn)多個填制不規(guī)范項目的,只按照1次記分,不累加分值。
第十六條 報關員被海關行政處罰需要記分的,處罰決定生效后予以記分。
第十七條 海關人員在記分時,應當將記分原因和記分分值以電子或者紙質(zhì)告知單的形式告知報關員。
海關應當向社會公布報關員記分情況的查詢方式。
報關員應當主動查詢自己的記分情況。
第十八條 報關員對記分的行政行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電子或紙質(zhì)告知單之日起7 日內(nèi)向作出該記分行政行為的海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辯;海關應當在接到申辯申請7 日內(nèi)作出答復,對記分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報關員對答復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記分達到30分的報關員,海關中止其報關員證效力,不再接受其辦理報關手續(xù)。報關員應當參加注冊登記地海關的報關業(yè)務崗位考核,經(jīng)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條 崗位考核由直屬海關或者直屬海關委托的單位負責組織。
第二十一條 各海關應當結合本關實際,適時或者定期舉辦崗位考核。每次崗位考核間隔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二條 對需要參加崗位考核的報關員,海關應當提前通知崗位考核的時間、地點等相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 記分已達30分的報關員應當按照海關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崗位考核。
報關員記分已達30分,拒不參加考核的,直屬海關可以將報關員的姓名及所在單位等情況對外公告。
第二十四條 崗位考核內(nèi)容為海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報關單填制規(guī)范及相關業(yè)務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五條 報關員經(jīng)崗位考核合格的, 可以向注冊登記地海關申請將原記分分值予以消除。崗位考核不合格的,應當繼續(xù)參加下一次考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記分項目均在《報關員記分對照表》(見附件)中列明,《報關員記分對照表》由海關總署統(tǒng)一制定,并對外發(fā)布。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 1月 1日起施行。
附件
報關員記分對照表
順序號 |
記分描述 | 備注 |
一、下列項目退單記1分,結關前改單記1分,結關后改單記5分,結關前刪單記2分,結關后刪單記5分: | ||
01 |
進出口標志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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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進出口岸標志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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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裝貨港或目的港標志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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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運輸工具及代碼標志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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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提單或運單號標志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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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運輸方式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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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企業(yè)性質(zhì)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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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經(jīng)營單位編號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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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收發(fā)貨人地區(qū)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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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報單位名稱標志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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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號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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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征稅比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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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起運地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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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貿(mào)易方式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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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集裝箱個數(shù)標志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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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統(tǒng)計邏輯檢查標志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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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征稅邏輯檢查標志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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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征免稅性質(zhì)標志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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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成交方式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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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結匯方式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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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運費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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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雜費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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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保險費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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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件數(shù)數(shù)量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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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毛重數(shù)量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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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凈重數(shù)量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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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包裝種類標志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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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許可證編號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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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海關監(jiān)管的其他證件代碼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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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合同手冊備案號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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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減免稅表備案號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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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許可證備案號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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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批文號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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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進出口日期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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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申報日期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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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商品項數(shù)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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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電子帳冊成品版本號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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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抵押金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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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商品序號錯誤 |
|
40 |
商品編號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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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商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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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原產(chǎn)地與消費地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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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商品項目序號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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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申報數(shù)量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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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申報計量單位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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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申報數(shù)量與法定數(shù)量關系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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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法定數(shù)量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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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第二數(shù)量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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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申報單價審核標志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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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成交幣制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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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成交總價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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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用途標志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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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征減免稅方式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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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稅費標記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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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電子帳冊標記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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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報關單與電子監(jiān)管證件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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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項目按次記分: | ||
57 |
未加蓋報關專用章及其他印章,或者使用印章不規(guī)范的,記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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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未按規(guī)定在紙質(zhì)報關單及隨附單證上簽名蓋章或由其他人代表簽名蓋章的,記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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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拒不解釋、說明或補充材料,導致海關退單的記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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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自報關單接到海關“現(xiàn)場交單”或“放行交單”通知之日起10日內(nèi),不遞交書面單證并辦理相關海關手續(xù)的,記5分 |
|
61 |
在海關簽印放行后,海關發(fā)現(xiàn)因報關員填制報關單不規(guī)范,報關單幣值或者價格填報與實際不符,且兩者差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數(shù)量與實際不符,且有四位數(shù)以上差值,經(jīng)海關確認不屬偽報,但影響海關統(tǒng)計的,記5分 |
|
62 |
將報關員證件出借使用或借用他人報關員證件或涂改報關員證件內(nèi)容的,記10分 |
|
63 |
在海關簽印放行后,海關發(fā)現(xiàn)因報關員填制報關單不規(guī)范,報關單幣值或者價格填報與實際不符,且兩者差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數(shù)量與實際不符,且有四位數(shù)以上差值,經(jīng)海關確認不屬偽報,但影響海關統(tǒng)計的,記10分 |
|
64 |
因為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行為被海關予以行政處罰,但未被海關暫停執(zhí)業(yè)、取消報關從業(yè)資格的,記20分 |
|
65 |
因為走私行為被海關予以行政處罰,但未被海關暫停執(zhí)業(yè)、取消報關從業(yè)資格的,記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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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錯誤 |
|
42 |
原產(chǎn)地與消費地錯誤 |
|
43 |
商品項目序號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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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申報數(shù)量錯誤 |
|
45 |
申報計量單位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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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申報數(shù)量與法定數(shù)量關系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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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法定數(shù)量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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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第二數(shù)量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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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申報單價審核標志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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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成交幣制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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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成交總價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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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用途標志錯誤 |
|
53 |
征減免稅方式錯誤 |
|
54 |
稅費標記錯誤 |
|
55 |
電子帳冊標記錯誤 |
|
56 |
報關單與電子監(jiān)管證件不符 |
|
二、下列項目按次記分: | ||
57 |
未加蓋報關專用章及其他印章,或者使用印章不規(guī)范的,記1分 |
|
58 |
未按規(guī)定在紙質(zhì)報關單及隨附單證上簽名蓋章或由其他人代表簽名蓋章的,記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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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拒不解釋、說明或補充材料,導致海關退單的記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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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自報關單接到海關“現(xiàn)場交單”或“放行交單”通知之日起10日內(nèi),不遞交書面單證并辦理相關海關手續(xù)的,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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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在海關簽印放行后,海關發(fā)現(xiàn)因報關員填制報關單不規(guī)范,報關單幣值或者價格填報與實際不符,且兩者差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數(shù)量與實際不符,且有四位數(shù)以上差值,經(jīng)海關確認不屬偽報,但影響海關統(tǒng)計的,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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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將報關員證件出借使用或借用他人報關員證件或涂改報關員證件內(nèi)容的,記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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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在海關簽印放行后,海關發(fā)現(xiàn)因報關員填制報關單不規(guī)范,報關單幣值或者價格填報與實際不符,且兩者差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數(shù)量與實際不符,且有四位數(shù)以上差值,經(jīng)海關確認不屬偽報,但影響海關統(tǒng)計的,記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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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因為違反海關監(jiān)管規(guī)定行為被海關予以行政處罰,但未被海關暫停執(zhí)業(yè)、取消報關從業(yè)資格的,記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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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因為走私行為被海關予以行政處罰,但未被海關暫停執(zhí)業(yè)、取消報關從業(yè)資格的,記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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