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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是什么

時間:2024-08-19 22:18:31 藹媚 規(guī)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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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是什么

  格式條款又稱為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格式條款是什么,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格式條款是什么

  格式條款訂人合同,成為合同內容后,在審查格式條款內容的有效性之前,應先解釋該條款的含義。此即“格式條款之解釋優(yōu)先于該條款之有效性之審查”。

  格式條款的解釋,是指根據(jù)一定的事實,遵循有關的原則,對格式條款的含義做出說明。一般來說,如果格式條款的各項條款不明確、具體、清楚,當事人對條款的理解不完全一致,因此而發(fā)生爭執(zhí),便涉及到合同中的解釋問題。例如,在我國溫州等地,一些典當鋪制訂的格式條款中曾有“天災人禍,皆不負責”的條款,當事人對 “天災人禍”的含義理解并不一致,容易發(fā)生糾紛。因此,對格式條款做出準確的解釋,對于正確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并使格式條款保持合法性和公平性,是十分必要的。

  由于格式條款與普通合同之間存在著諸多差異,因此在格式條款的解釋所應遵循的原則仍應具有其特殊性。根據(jù)一些主張格式條款為法律規(guī)范的學者的觀點,由于格式條款具有客觀法的性質,已成為法律的淵源,因此在解釋上應采用關于法規(guī)的解釋方法,注意客觀標準,而不能采用主觀標準以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志。而根據(jù)一些主張格式條款仍為合同的學者的觀點,格式條款的解釋應依據(jù)法律行為或契約的解釋原則,也就是說,解釋格式條款須顧及各個交易當事人的具體意見,探求各個當事人的真意,考慮當事人對于約款的理解的個別情況等。上述兩種觀點都不十分確切。從性質上看,格式條款仍然屬于合同而不是法律,因此不能按照解釋法律的方法來解釋格式條款。正是因為格式條款在性質上仍屬于合同廠因此要采納一般合同解釋所應遵循的原則:如解釋合同應考慮合同的目的,解釋合同應按照合同的全部條款解釋而不能僅拘泥于個別文字,解釋合同應參照當事人的交易習慣,解釋合同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等。

  需要指出的是,格式條款雖然是合同條款,“卻又和一般合同條款有所區(qū)別,因為格式條款是千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它不是為特定的相對人擬定的,而是為不特定的相對人擬定的,因此格式條款的解釋所依據(jù)的原則又應當具有特殊性。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41條,格式條款的解釋應當采取三項特殊的解釋原則,表現(xiàn)在:

  一、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這就是說,對于格式條款,應當以可能訂約者平均、合理的理解為格式條款進行解釋。既然格式條款是為不特定的人所制訂的;格式條款應考慮到多數(shù)人而不是個別消費者的意志和利益。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在格式條款中,”重要者不在對個人之意義而系就條款內容對社會之意義來探究,蓋顧客于此種情況下可謂大量當事人中偶然之選擇而已“。因此在格式條款發(fā)生爭議時,應以可能訂約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具體來說:第一,格式條款的解釋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以外,應超脫于具體環(huán)境及特殊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不應把各個具體的訂約環(huán)境或特別的意思表示作為解釋合同的考慮因素,據(jù)此探求個別當事人的真實意志。第二,對某些特殊的術語應做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義的解釋。如果某個條款所涉及的術語或知識不能為某個可能訂約的相對人所理解,則應依據(jù)可能訂約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為基礎進行解釋。同時,在此情況下條款制訂人不能主張該條文具有特殊含義。當然,如果條款所適用的對象本身是具有專業(yè)知識的人(如海上保險條款),并應為其所理解,則應就條款所使用的特殊術語做出解釋。第三,若格式條款經(jīng)過長期使用以后,消費者對其中某些用語的理解,與條款制作人制訂約款的理解有所不同,此時應以交易時消費者理解為標準進行解釋。第四,應根據(jù)其適用的不同地域'、不同職業(yè)團體的可能訂約者的一般理解來解釋合同。格式條款適用于不同地域和團體時各個地域和團體內的相對人對格式條款內容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應以不同地域和團體的消費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為標準進行解釋。如果格式條款中的某些知識或術語不能對個別消費者所理解,也應根據(jù)可能訂約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為標準進行解釋。在格式條款中,如果某些術語或文字具有特定的含義,對此種含義,雖然不能被可能訂約者的平均、合理的理解能力所理解,但確為某個具有專門知識的訂約人所理解,在此情況下,是應依個別交易當事人有專門知識當事人的理解意思還是應適用統(tǒng)一解釋原則進行解釋,在理論上有不同看法。我認為,既然格式條款應實現(xiàn)條款制作人和不特定的相對人之間的利益,解釋合同應考慮大多數(shù)可能訂約者而不是個別訂約者的意志,因此,即使個別當事人對條款的特殊含義能夠理解,但仍應依據(jù)格式條款可能訂約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標準進行解釋。第五,格式條款中若有使用外國術語的情形,也應該以相對人間的一般認識或相對人的一般理解能力為解釋基礎,而條款提供者不能主張外國術語在外國的本意如何。

  二、 對條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釋“對條款提供者作不利的解釋”規(guī)則導源于羅馬法“有疑義應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釋”的規(guī)則①,其后為法學界所接受,法諺有所謂“用語有疑義時,應對提供者為不利益的解釋”,該規(guī)則被英美普通法所采納②。德國《一般契約條款法》第8條規(guī)定:“一般契約條款之內容有疑義時,條款利用者承受不利益。”臭地利民法典第915條規(guī)定:“單務契約內容有疑義時,推定負窘義務的一方就負較輕的義務,雙務契約內容有疑義時,使用不用確語句的一方就承受不利益的效果。”我國合同法第41條也采納了這一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顯然是合理的。

  因為,既然格式條款是由;方制訂的而不是由雙方商訂的,那么各項條款可能是其制作人基于自己的意志所作的有利于自己的條款,尤其是條款制作人可能會故意使用或插入意義不明確酌文字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或者從維持甚至強化其經(jīng)濟上的優(yōu)勢地位出發(fā),將不合理的解釋強加于消費者;所以,'為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在條款不清楚時對條款制作人做不利的解釋;例如,某保險公司《老來福終身壽險條款》的“責任免除':條款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包括?被保險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其他犯罪行為”,此語含義不明確;既可以理解為被保險人的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也可以理解為僅指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根據(jù)保險法第30條的規(guī)定,-在條款規(guī)定含義不清、發(fā)生歧義的情況下,應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即應理解為僅指對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導致的死亡不承擔保險責任。

  三、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 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非格式條款是指經(jīng)個別磋商而約定的條款。

  非格式條款與格式條款共同構成合同的一部分且相互不一致時,非格式條款優(yōu)先。此規(guī)則導源于“特別規(guī)定優(yōu)先于普通規(guī)定”的法諺。在一般的合同解釋中,如果個別商議的條款與一般條款不一致,那么個別商議條款應當優(yōu)先于一般條款。但是在格式合同中,格式條款是由尸方預先制定的,因此格式條款與非格式條款的含義不一致,應當由非格式條款優(yōu)先于格式條款。這也充分地尊重了雙方的意思,而且也有利于保護廣大消費者。有一種觀點認為,如果格式條款因客觀上不明確,或者具有雙重含義,或有相互矛盾之處,以至于無法確定其意義時;應視為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因此合同不成立或應使其無效。我認為,此種觀點是不妥當?shù)模驗槿绻麄別條款不明確或與其他條款相矛盾,不影響其主要內容時,不能隨意認定合同無效或不成立,否則,既違了當事人的真實意志,同時也對交易雙方明顯不利。

  此外,在格式條款的解釋中,還應當遵循嚴格解釋原則。嚴格解釋又稱為限制解釋,它包括兩層含義:一方面,是指在格式條款的解釋中,應從維護公平正義的目的出發(fā),對合同沒有規(guī)定或規(guī)定不完備的事項,不得采用類推或擴張適用某些條文的適用范圍的方法進行解釋。因為,如果允許對格式條款沒有規(guī)定或規(guī)定不完備的事項,根據(jù)合同的條文簡單加以類推、擴張和補充,必然會對相對人產(chǎn)生不利后果。另一方面,如果某個條文在適用范圍上不明確時,應從“最狹義”的含義進行解釋。例如免責條款未指明是免除合同責任還是侵權責任時,而侵權責任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常常涉及公共秩序,因此盡可能地不使當事人通過協(xié)議而免責。此外,在格式條款中,有時將具體事項一一加以列舉,最后用“其他”或“等等”等字樣加以概括規(guī)定,對于“其他”、“等等”所包含的內容,應解釋為與先前所列舉的具體事項屬于同一種類。此種解釋方法,也是嚴格解釋原則的體現(xiàn)。應當指出,嚴格解釋規(guī)則是為了保護經(jīng)濟上處于弱者地位的相對人,但如果該規(guī)則在適用中與保護相對人的要求相悖時,就采用其他的規(guī)則進行解釋。

  注意事項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所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為維護公平、保護弱者,法律法規(guī)對格式條款進行了限制,在訂立格式條款時應主要以下事項:

  一、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款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是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

  三、格式條款有以下情形的,該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四、采用格式條款就以下事項進行免責的,該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

  五、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六、經(jīng)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同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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