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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時間:2024-08-07 18:29:35 金磊 政策法規(gu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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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銀行賬戶管理辦法(通用11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2024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2024銀行賬戶管理辦法(通用11篇)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國境內開立人民幣存款帳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以下簡稱存款人)以及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guī)定。

  外匯存款帳戶的開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fā)的外匯帳戶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存款帳戶分為基本存款帳戶、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和專用存款帳戶。

  第四條 基本存款帳戶是存款人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帳戶。

  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本帳戶辦理。

  第五條 一般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帳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帳戶

  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開立的帳戶。

  存款人可以通過本帳戶辦理轉帳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第六條 臨時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帳戶。

  存款人可以通過本帳戶辦理轉帳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現金收付。

  第七條 專用存款帳戶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帳戶。

  第八條 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九條 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銀行也可以自愿選擇存款人開立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存款人在銀行開立或使用帳戶。

  第十條 存款人在其帳戶內應有足夠資金保證支付。

  第十一條 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保密,維護存款人資金自主支配權,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帳戶內存款。國家法律規(guī)定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監(jiān)督項目除外。

  第十二條 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fā)開戶口許可證制度。銀行對存款人開立或撤銷帳戶,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報。

  第二章 帳戶設置和開戶條件

  第十三條 下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

  一、企業(yè)法人:

  二、企業(yè)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

  三、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

  四、衽財政預算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

  五、縣級(含)以上軍隊、武警單位;

  六、外國駐華機構;

  七、社會團體;

  八、單位附設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

  九、外地常設機構;

  十、私營企業(yè)、個體經濟戶、承包戶:

  第十四條 下列情況,存款人右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

  一、在基本存款帳戶以外的銀行取得借款的;

  二、與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

  第十五條 下列情況,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帳戶:

  一、外地臨時機構;

  二、臨時經營活動需要的。

  第十六條 下列資金,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帳戶:

  一、基本建設的資金;

  二、更新發(fā)行的資金;

  三、特定用途,需要專戶管理的.資金。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fā)的《企業(yè)法人執(zhí)照》或《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

  二、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批文:

  三、軍隊軍以上、武警部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四、單位對附設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

  五、駐地有權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

  六、承包雙方簽訂的承包協(xié)議;

  七、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據;

  二、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

  第十九條 存款人申請有開立臨時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fā)的臨時執(zhí)照;

  二、當地有權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件。

  第二十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經有權部門批準立項的文件;

  二、國家有關文件的規(guī)定。

  第三章 帳戶開立和撤銷

  第二十一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guī)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并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fā)的開戶許可證開立帳戶。

  第二十二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和專用存款帳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本辦法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后開立帳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四、五項規(guī)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的,可

  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另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

  第二十四條 存款人申請改變帳戶名稱的,應撤銷原帳戶,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開立新帳戶。

  第二十五條 存款人撤銷帳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帳戶條額,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后,辦理銷戶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 存款人撤銷基本存款帳戶后,右以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在另一家銀行開立新帳戶。

  第二十七條 開戶銀行對一年(按對月對日計算)未發(fā)生收付活動的帳戶,應通知存款人自發(fā)出通知超30日內來行辦理銷戶手續(xù),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第四章 帳戶管理和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協(xié)調、仲裁銀行帳戶開立和使用方面的爭議,監(jiān)督、稽核開戶設置和開立,糾正和處罰違反法規(guī)定的行為,負責開戶許可證的核發(fā)和管理。開戶許可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tǒng)一制作。

  第二十九條 開戶銀行負責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開立、撤銷的帳戶進行審查,正確辦理開戶和銷戶,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帳戶管理檔案,定期與存款人對帳。開戶銀行對基本存款帳戶的撤銷,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專用存款帳戶的開立或撤銷,應于開立或撤銷之日起7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申報。

  第三十條 銀行不得對未持有開戶許可證或已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銀行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強拉客戶在本行開立帳戶。

  信用社不得超出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為存款人開立帳戶。

  第三十二條 存款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基本存款 帳戶。

  第三十三條 存款人不得因開戶銀行嚴格招待制度、招待紀律,轉移基本存款帳戶。

  存款人因轉移基本存款帳戶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其核發(fā)開戶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存款人的帳戶只能辦理存款人本身的業(yè)務活動,不得出租一和轉讓帳戶。

  第三十五條 開戶銀行、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開設帳戶的,要限期撤銷多余帳戶,并根據其性質和情節(jié)按規(guī)定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三直四條規(guī)定的,除責令其糾正外,按規(guī)定對帳戶出租、轉讓發(fā)生的金額處以罰款,并沒收出租帳戶的非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 中辦民銀行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核發(fā)開戶許可證的,上級人民銀行應按規(guī)定對其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 存款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造成后果的,應由存款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縱容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發(fā)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1977年10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頒發(fā)的《銀行帳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2

  第一節(jié)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銀行賬戶日常管理與監(jiān)督,保障各公司資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財務賬戶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銀行帳戶包含但不限于:基本賬戶、一般賬戶、專項賬戶、監(jiān)管賬戶、保證金賬戶以及其他以公司名稱開立的、所有權屬于本公司的銀行賬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分(子)公司(包含分公司及所屬全資、控股子公司)。

  第二節(jié) 銀行賬戶的開立

  第四條 公司總部開立新的銀行賬戶須由財務經理、財務總監(jiān)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開戶手續(xù)。

  第五條 下屬分(子)公司新開立賬戶前需向公司總部財務部提交正式書面申請,經分(子)公司分管財務的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總部財務經理、公司總部財務總監(jiān)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開戶手續(xù)。

  第六條 由于公司總部基于協(xié)調銀行業(yè)務的角度要求各分(子)公司開立銀行賬戶的,由公司總部財務部發(fā)出由財務經理、財務總監(jiān)簽署意見的“開戶通知書”、經分(子)公司分管財務的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辦理開戶手續(xù)。

  第三節(jié) 銀行賬戶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 各分(子)公司財務部必須建立嚴格的.銀行印鑒管理規(guī)定,各公司的銀行印鑒必須分開管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財務印章。財務印章原則上由各公司財務經理指定專人掌管。

  第八條 銀行印鑒的借出必須有嚴格的審批程序和臺帳登記管理。臺帳登記管理內容應包括借出事由、審批程序、借出和歸還等內容。

  第九條 銀行預留印鑒名章更換需提交公司總經理或分(子)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執(zhí)行。

  第十條 財務部門應將銀行賬戶資金流動情況及時入帳,盡可能減少銀行日記賬余額與銀行賬戶余額的差異。銀行收支原始憑單丟失需要申請銀行補辦的,補辦申請需經過分(子)公司財務經理、分管財務的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簽字后方可辦理。

  第十一條 及時向銀行索要對賬單,各賬戶每月至少1次。要求每月10日之前必須由會計人員編制完成上月銀行余額調節(jié)表,月末結賬前必須根據銀行余額調節(jié)表調整未達賬項。嚴禁在公司賬面出現超過1個月以上的跨期未調整收支事項。

  第十二條 各公司財務部門應對不經常發(fā)生業(yè)務的銀行賬戶加強監(jiān)管,防止因疏于管理造成公司資金損失。

  第十三條 各公司資金和銀行賬戶必須全部納入公司賬內管理,嚴禁因任何原因設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庫”和賬外銀行賬戶。

  第十四條 各公司開立銀行賬戶用于公司經營業(yè)務所需的資金收付,嚴禁任何出借銀行賬戶的行為。

  第四節(jié) 日常各公司間賬戶資金調動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各分(子)公司之間除正常貿易往來支付款項外,不允許有資金借調業(yè)務發(fā)生,各公司間的借調資金往來統(tǒng)一由公司總部財務部調度。

  第十六條 各分(子)公司由于經營周轉和還貸周轉需要向公司總部借支資金時,需要向公司總部提交“借款申請”,“借款申請”中需寫明借款資金用途、借款到賬時間、匯入行名稱、還款資金來源和還款時間等要素。經公司總經理簽字后提交公司總部財務部履行公司總部資金調度審批程序。

  第十七條 除分(子)公司歸還向公司總部借款的情況外,公司總部調度各下屬公司的資金時,需向各分(子)公司提交“借款通知書”。通知書中需寫明借款到賬時間、匯入行名稱、還款時間等要素。借款通知的審批權限按照公司總部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1000萬元(含)以內的公司內部資金調度由常務副總簽字。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加上財務總監(jiān)簽字。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3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下簡稱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wěn)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存款人在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存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在中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支付結算業(yè)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yè)銀行(含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本辦法所稱銀行結算賬戶,是指銀行為存款人開立的辦理資金收付結算的人民幣活期存款賬戶。

  第三條 銀行結算賬戶按存款人分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ㄒ唬┐婵钊艘詥挝幻Q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按用途分為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yè)執(zhí)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納入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ǘ┐婵钊藨{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yè)務開立的賬戶納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

  第四條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

  第五條 存款人應在注冊地或住所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可以在異地(跨省、市、縣)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除外。

  第六條 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準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后由開戶銀行核發(fā)開戶登記證。但存款人因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第七條 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擇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規(guī)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存款人到指定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第八條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第九條 銀行應依法為存款人的銀行結算賬戶信息保密。對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和有關資料,除國家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 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

  第十一條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

 。ㄒ唬┢髽I(yè)法人。

  (二)非法人企業(yè)。

  (三)機關、事業(yè)單位。

  (四)團級(含)以上軍隊、武警部隊及分散執(zhí)勤的支(分)隊。

 。ㄎ澹┥鐣䦂F體。

  (六)民辦非企業(yè)組織。

 。ㄆ撸┊惖爻TO機構。

 。ò耍┩鈬v華機構。

 。ň牛﹤體工商戶。

 。ㄊ┚用裎瘑T會、村民委員會、社區(qū)委員會。

 。ㄊ唬﹩挝辉O立的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

 。ㄊ┢渌M織。

  第十二條 一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yè)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三條 專用存款賬戶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ㄒ唬┗窘ㄔO資金。

 。ǘ└赂脑熨Y金。

 。ㄈ┴斦A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ㄎ澹┳C券交易結算資金。

 。┢谪浗灰妆WC金。

  (七)信托基金。

 。ò耍┙鹑跈C構存放同業(yè)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fā)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ㄊ唬┳》炕。

 。ㄊ┥鐣U匣。

  (十三)收入匯繳資金和業(yè)務支出資金。

 。ㄊ模h、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

 。ㄊ澹┢渌枰獙m椆芾砗褪褂玫馁Y金。

  收入匯繳資金和業(yè)務支出資金,是指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fā)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資金。

  因收入匯繳資金和業(yè)務支出資金開立的專用存款賬戶,應使用隸屬單位的名稱。

  第十四條 臨時存款賬戶是存款人因臨時需要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ㄒ唬┰O立臨時機構。

  (二)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ㄈ┳则炠Y。

  第十五條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是自然人因投資、消費、結算等而開立的可辦理支付結算業(yè)務的存款賬戶。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ㄒ唬┦褂弥、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借記卡等結算業(yè)務的。

  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并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六條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ㄒ唬I業(yè)執(zhí)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qū)域(跨省、市、縣)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二)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三)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fā)生的收入匯繳或業(yè)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ㄋ模┊惖嘏R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ㄎ澹┳匀蝗烁鶕枰诋惖亻_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ㄒ唬┢髽I(yè)法人,應出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業(yè),應出具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

  (三)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四)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zhí)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五)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褶k非企業(yè)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yè)登記證書。

  (七)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ò耍┩鈬v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yè)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fā)的登記證。

 。ň牛﹤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

 。ㄊ┚用裎瘑T會、村民委員會、社區(qū)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ㄊ唬┆毩⒑怂愕母綄贆C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批文。

  (十二)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本條中的存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納稅人的,還應出具稅務部門頒發(fā)的稅務登記證。

  第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ㄒ唬┐婵钊艘蛳蜚y行借款需要,應出具借款合同。

 。ǘ┐婵钊艘蚱渌Y算需要,應出具有關證明。

  第十九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和下列證明文件:

 。ㄒ唬┗窘ㄔO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fā)資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ǘ┴斦A算外資金,應出具財政部門的證明。

  (三)糧、棉、油收購資金,應出具主管部門批文。

 。ㄋ模﹩挝汇y行卡備用金,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銀行卡章程的規(guī)定出具有關證明和資料。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應出具證券公司或證券管理部門的證明。

 。┢谪浗灰妆WC金,應出具期貨公司或期貨管理部門的證明。

 。ㄆ撸┙鹑跈C構存放同業(yè)資金,應出具其證明。

 。ò耍┦杖雲R繳資金和業(yè)務支出資金,應出具基本存款賬戶存款人有關的證明。

  (九)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應出具該單位或有關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十)其他按規(guī)定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應出具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第二十條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境內從事證券投資開立的人民幣特殊賬戶和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納入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其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時應出具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復文件,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時應出具證券管理部門的證券投資業(yè)務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ㄒ唬┡R時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主管部門同意設立臨時機構的批文。

 。ǘ┊惖亟ㄖ┕ぜ鞍惭b單位,應出具其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或其隸屬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裝地建設主管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或建筑施工及安裝合同。

 。ㄈ┊惖貜氖屡R時經營活動的單位,應出具其營業(yè)執(zhí)照正本以及臨時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文。

 。ㄋ模┳则炠Y資金,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有關部門的批文。

  本條第二、三項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第二十二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向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

 。ㄒ唬┲袊用,應出具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ǘ┲袊嗣窠夥跑娷娙,應出具軍人身份證件。

 。ㄈ┲袊嗣裎溲b警察,應出具武警身份證件。

  (四)香港、澳門居民,應出具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應出具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ㄎ澹┩鈬,應出具護照。

 。┓伞⒎ㄒ(guī)和國家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有效證件。

  銀行為個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根據需要還可要求申請人出具戶口簿、駕駛執(zhí)照、護照等有效證件。

  第二十三條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除出具本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有關證明文件外,應出具下列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經營地與注冊地不在同一行政區(qū)域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的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證明。

 。ǘ┊惖亟杩畹拇婵钊耍诋惖亻_立一般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在異地取得貸款的借款合同。

 。ㄈ┮蚪洜I需要在異地辦理收入匯繳和業(yè)務支出的存款人,在異地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應出具隸屬單位的證明。

  屬本條第二、三項情況的,還應出具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

  存款人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應出具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申請開戶的證明文件的名稱全稱相一致。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營業(yè)執(zhí)照的字號相一致;無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由“個體戶”字樣和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的經營者姓名組成。自然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的名稱應與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的名稱全稱相一致。

  第二十五條 銀行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應自開戶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

  第二十六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外,還應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授權書及其身份證件,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七條 存款人申請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開戶申請書。開戶申請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記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銀行應對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和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guī)性進行認真審查。

  開戶申請書填寫的事項齊全,符合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條件的,銀行應將存款人的開戶申請書、相關的證明文件和銀行審核意見等開戶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經其核準后辦理開戶手續(xù);符合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其他專用存款賬戶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xù),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于2個工作日內對銀行報送的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guī)性予以審核,符合開戶條件的,予以核準;不符合開戶條件的,應在開戶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一并退回報送銀行。

  第三十條 銀行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應與存款人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xié)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除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建立存款人預留簽章卡片,并將簽章式樣和有關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留存歸檔。

  第三十一條 開戶登記證是記載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信息的有效證明,存款人應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二條 銀行在為存款人開立一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登記賬戶名稱、賬號、賬戶性質、開戶銀行、開戶日期,并簽章。但臨時機構和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第三章 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

  第三十三條 基本存款賬戶是存款人的主辦賬戶。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及其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應通過該賬戶辦理。

  第三十四條 一般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存款人借款轉存、借款歸還和其他結算的資金收付。該賬戶可以辦理現金繳存,但不得辦理現金支取。

  第三十五條 專用存款賬戶用于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

  單位銀行卡賬戶的資金必須由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該賬戶不得辦理現金收付業(yè)務。

  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和信托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

  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fā)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yè)資金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應根據國家現金管理的規(guī)定審查批準。

  糧、棉、油收購資金、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黨、團、工會經費等專用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

  收入匯繳賬戶除向其基本存款賬戶或預算外資金財政專用存款戶劃繳款項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現金。業(yè)務支出賬戶除從其基本存款賬戶撥入款項外,只付不收,其現金支取必須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

  銀行應按照本條的各項規(guī)定和國家對糧、棉、油收購資金使用管理規(guī)定加強監(jiān)督,對不符合規(guī)定的資金收付和現金支取,不得辦理。但對其他專用資金的使用不負監(jiān)督責任。

  第三十六條 臨時存款賬戶用于辦理臨時機構以及存款人臨時經營活動發(fā)生的資金收付。

  臨時存款賬戶應根據有關開戶證明文件確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確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賬戶的使用中需要延長期限的,應在有效期限內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并由開戶銀行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核準后辦理展期。臨時存款賬戶的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臨時存款賬戶支取現金,應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guī)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在驗資期間只收不付,注冊驗資資金的匯繳人應與出資人的名稱一致。

  第三十八條 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辦理付款業(yè)務。但注冊驗資的臨時存款賬戶轉為基本存款賬戶和因借款轉存開立的一般存款賬戶除外。

  第三十九條 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用于辦理個人轉賬收付和現金存取。下列款項可以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一)工資、獎金收入。

 。ǘ└遒M、演出費等勞務收入。

  (三)債券、期貨、信托等投資的本金和收益。

 。ㄋ模﹤人債權或產權轉讓收益。

 。ㄎ澹﹤人貸款轉存。

 。┳C券交易結算資金和期貨交易保證金。

 。ㄆ撸├^承、贈與款項。

 。ò耍┍kU理賠、保費退還等款項。

 。ň牛┘{稅退還。

 。ㄊ┺r、副、礦產品銷售收入。

 。ㄊ唬┢渌戏ǹ铐。

  第四十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據:

 。ㄒ唬┐l(fā)工資協(xié)議和收款人清單。

 。ǘ┆剟钭C明。

 。ㄈ┬侣劤霭、演出主辦等單位與收款人簽訂的勞務合同或支付給個人款項的證明。

 。ㄋ模┳C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獎券發(fā)行或承銷部門支付或退還給自然人款項的證明。

 。ㄎ澹﹤鶛嗷虍a權轉讓協(xié)議。

 。┙杩詈贤。

 。ㄆ撸┍kU公司的證明。

 。ò耍┒愂照鞴懿块T的證明。

 。ň牛┺r、副、礦產品購銷合同。

 。ㄊ┢渌戏ǹ铐椀淖C明。

  從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應納稅的,稅收代扣單位付款時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完稅證明。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應出具本辦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有關收款依據。

  (一)個人持出票人為單位的支票向開戶銀行委托收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ǘ﹤人持申請人為單位的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向開戶銀行提示付款,將款項轉入其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第四十二條 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款項的,銀行應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認真審查付款依據或收款依據的原件,并留存復印件,按會計檔案保管。未提供相關依據或相關依據不符合規(guī)定的,銀行應拒絕辦理。

  第四十三條 儲蓄賬戶僅限于辦理現金存取業(yè)務,不得辦理轉賬結算。

  第四十四條 銀行應按規(guī)定與存款人核對賬務。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收到對賬單或對賬信息后,應及時核對賬務并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銀行發(fā)出對賬回單或確認信息。

  第四十五條 存款人應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使用銀行結算賬戶辦理結算業(yè)務。

  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第四章 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與撤銷

  第四十六條 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第四十七條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fā)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第四十八條 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后,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并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ㄒ唬┍怀凡ⅰ⒔馍、宣告破產或關閉的。

  (二)注銷、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

 。ㄈ┮蜻w址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

 。ㄋ模┢渌蛐枰蜂N銀行結算賬戶的。

  存款人有本條第一、二項情形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

  本條所稱撤銷是指存款人因開戶資格或其他原因終止銀行結算賬戶使用的行為。

  第五十條 存款人因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原因撤銷基本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基本存款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撤銷該基本存款賬戶的情況書面通知該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存款人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銀行,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通知存款人撤銷有關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第五十一條 銀行得知存款人有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二項情況,存款人超過規(guī)定期限未主動辦理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手續(xù)的,銀行有權停止其銀行結算賬戶的對外支付。

  第五十二條 未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單位,在驗資期滿后,應向銀行申請撤銷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資金應退還給原匯款人賬戶。注冊驗資資金以現金方式存入,出資人需提取現金的,應出具繳存現金時的現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件。

  第五十三條 存款人尚未清償其開戶銀行債務的,不得申請撤銷該賬戶。

  第五十四條 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必須與開戶銀行核對銀行結算賬戶存款余額,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和開戶登記證,銀行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銷戶手續(xù)。存款人未按規(guī)定交回各種重要空白票據及結算憑證的,應出具有關證明,造成損失的,由其自行承擔。

  第五十五條 銀行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注明銷戶日期并簽章,同時于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五十六條 銀行對一年未發(fā)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fā)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xù),逾期視同自愿銷戶,未劃轉款項列入久懸未取專戶管理。

  第五章 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jiān)督、檢查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對存款人、銀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予以處罰。

  第五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實施監(jiān)控和管理。

  第五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的管理。

  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及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

  第六十條 銀行負責所屬營業(yè)機構銀行結算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管理,監(jiān)督和檢查其執(zhí)行本辦法的情況,糾正違規(guī)開立和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并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后10年。

  第六十二條 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檢查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合規(guī)性,核實開戶資料的真實性;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開立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予以撤銷。對經核實的各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資料變動情況,應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

  銀行應對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程序及時報告。

  第六十三條 存款人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單位遺失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開戶登記證、營業(yè)執(zhí)照等相關證明文件;更換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申請、原預留簽章的式樣等相關證明文件。個人遺失或更換預留個人印章或更換簽字人時,應向開戶銀行出具經簽名確認的書面申請,以及原預留印章或簽字人的個人身份證件。銀行應留存相應的復印件,并憑以辦理預留銀行簽章的變更。

  第六章 罰 則

  第六十四條 存款人開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ǘ﹤卧臁⒆冊熳C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ㄈ┻`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及時撤銷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反本辦法規(guī)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ǘ┻`反本辦法規(guī)定支取現金。

 。ㄈ├瞄_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ㄋ模┏鲎狻⒊鼋桡y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ǘù砣嘶蛑饕撠熑恕⒋婵钊说刂芬约捌渌_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反本辦法規(guī)定為存款人多頭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ǘ┟髦驊菃挝毁Y金,而允許以自然人名稱開立賬戶存儲。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責令該銀行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yè)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峁┨摷匍_戶申請資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許可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ǘ╅_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在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登記證上予以登記、簽章或通知相關開戶銀行。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四)為儲蓄賬戶辦理轉賬結算。

 。ㄎ澹┻`反規(guī)定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辦理現金存入。

 。┏^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

  銀行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按規(guī)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對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核準,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偽造、變造、私自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存款人,屬非經營性的處以1000元罰款;屬經營性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開戶登記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tǒng)一式樣,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yè)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負責監(jiān)制。

  第七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呆賬核銷管理,及時處置資產損失,促進業(yè)務經營健康發(fā)展,根據《金融企業(yè)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財金[2008]28號)以及本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呆賬是指本行承擔風險和損失,符合認定條件,按規(guī)定程序核銷的債權,包括符合呆賬認定條件的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墊款、貿易融資、存放同業(yè)、拆放同業(yè)、買入返售資產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呆賬核銷是本行內部對損失款項的處理程序,指對符合呆賬認定條件的債權停止資產負債表內核算,納入表外資產管理,本行繼續(xù)保留追索權的行為。

  第四條本行呆賬核銷實行“嚴格認定、確鑿證據,及時申報、統(tǒng)一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的原則。

  第五條股東大會是本行呆賬核銷管理工作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以及總行行長根據授權批準核銷計劃內的呆賬。

  第六條總行呆賬核銷工作領導小組是全行呆賬核銷的審議機構,各有關部門在總行呆賬核銷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決策下進行呆賬核銷工作。總行呆賬核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總行不良資產清收部,不良資產清收部負責提出年度呆賬核銷額度建議,對具體的呆賬認定資料進行初審;風險合規(guī)部門負責出具有關法律意見書;稽核審計部門負責審核呆賬核銷條件,查明呆賬形成的原因,對確系主觀原因形成損失的,應明確相應的責任人并進行責任追究;計劃財務部門負責根據不良資產清收部提出的呆賬核銷額度編制年度呆賬核銷計劃,并納入年度財務預算草案。同時計劃財務部門負責牽頭向稅務主管部門申報呆賬稅前扣除事宜。

  第二章呆賬的認定

  第七條本行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一切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債權應認定為呆賬進行核銷: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并終止法人資格,本行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宣告失蹤或死亡,本行依法對其財產或者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賠償,或者經保險賠償后,確實無力償還部分或者全部債務,本行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四)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本行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五)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或撤銷,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或下落不明,未進行工商登記或連續(xù)兩年以上未參加工商年檢,本行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

  (六)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本行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

  (七)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本行訴諸法律,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有財產,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zhí)行超過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債權;或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zhí)行,法院裁定執(zhí)行程序終結或終止(中止)的債權;

  (八)本行對債務人訴諸法律后,經法院調解或經債權人會議通過,并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或重整協(xié)議,在債務人履行完還款義務后,本行無法追償的剩余債權;

  (九)本行對借款人的擔保人訴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擔保人主體資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駁回起訴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或因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等權利憑證遺失或喪失訴訟時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本行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由于上述(一)至(九)項原因借款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本行依法取得抵債資產,抵債金額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一)本行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fā)生墊款時,凡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上述(一)至(十)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本行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

  (十二)對于余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對公貸款,本行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三)對于余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個人無抵押(質押)貸款或抵押(質押)無效貸款,本行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四)因案件導致的資產損失,經公安機關立案2年以上,本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

  (十五)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

  (十六)其他確實無法收回、符合核銷條件的債權。

  第八條本行經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銀行卡透支款項應認定為呆賬:

  (一)持卡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財產經法定清償后,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

  (二)持卡人和擔保人死亡或經依法宣告失蹤、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

  (三)經訴訟或仲裁并經強制執(zhí)行程序后,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四)持卡人和擔保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經有關部門批準關閉,被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本行對持卡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還清的透支款項;

  (五)涉嫌信用卡詐騙(不包括商戶詐騙),經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偵察1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六)余額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下,經追索2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透支款項。

  第九條本行經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實施必要的程序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助學貸款(含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應認定為呆賬:

  (一)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宣告失蹤或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財產,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未能收回的貸款;

  (二)借款人經訴訟并經強制執(zhí)行程序后,在依法處置其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并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三)貸款逾期后,在本行確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內,對于有抵押物(質押物)以及擔保人的'貸款,本行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對于無抵押物(質押物)以及擔保人的貸款,本行依法追索后,仍無法收回的貸款。

  第三章呆賬核銷的申報

  第十條申報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guī)定的條件對呆賬進行初步判斷。符合呆賬初步認定條件的,方可提交申請。申報單位申報呆賬核銷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呆賬核銷申報表(附表1);

  (二)呆賬核銷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債務人、擔保人基本情況和現狀,呆賬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及其結果,對借款人(持卡人)和擔保人具體追收過程及其證明,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核銷的理由,經辦人、負責人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處理的有關文件等;

  (三)債務人、擔保人資料,包括:債權發(fā)生明細材料、財產清償證明等;

  (四)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報單位提交的呆賬核銷相關材料如為復印件、電子版,應對復印件、電子版的真實性予以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核銷一般債權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的,提交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決定文件、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二)符合第五條第(二)項的,提交死亡或失蹤證明、財產或遺產清償證明;

  (三)符合第五條第(三)項的,提交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四)符合第五條第(四)項的,提交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五)符合第五條第(五)項的,提交縣級及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六)符合第五條第(六)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七)符合第五條第(七)項的,提交強制執(zhí)行證明或法院裁定證明;

  (八)符合第五條第(八)項的,提交法院裁定證明、本行和債務人簽訂的和解協(xié)議以及債務人還款憑證;

  (九)符合第五條第(九)項的,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裁定免除債務人責任的判決書、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因權利憑證遺失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臺賬、貸款審批單等旁證材料、追索記錄、情況說明以及本行法律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因喪失訴訟時效無法訴諸法律的,提交本行法律部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符合第五條第(十)項的,提交抵債資產接收、抵債金額確定證明和上述(一)至(九)項的相關證明;

  (十一)符合第五條第(十一)項的,提交墊款證明和上述(一)至(十)項的相關證明;

  (十二)符合第五條第(十二)、(十三)項的,提交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十三)符合第五條第(十四)項的,提交xx部門出具的法律證明材料;

  (十四)符合第五條第(十五)項的,提交國務院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核銷銀行卡透支款項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的,提交法院破產證明和財產清償證明;

  (二)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的,提交死亡或失蹤證明和財產或遺產清償證明;

  (三)符合第六條第(三)項的,提交訴訟判決書或仲裁書和強制執(zhí)行證明;

  (四)符合第六條第(四)項的,提交有關管理部門批準持卡人關閉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持卡人營業(yè)執(zhí)照的證明;

  (五)符合第六條第(五)項的,提交xx部門出具的法律證明材料;

  (六)符合第六條第(六)項的,提交追索記錄,包括電話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

  第十三條核銷助學貸款呆賬,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符合第七條第(一)項的,提交法院關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蹤的宣告;或公安部門、醫(yī)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證明;或xx門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或縣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借款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二)符合第七條第(二)項的,提交法院判決書或法院在案件無法繼續(xù)執(zhí)行時作出的法院終結裁定書;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的情況;

  (三)符合第七條第(三)項的,提交對抵押物(質押物)處置情況和對擔保人追索記錄。

  申報核銷無擔保國家助學貸款的,應提供對債務人的追索記錄,無需提供對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的處置和對擔保人追索情況的材料。

  第十四條本行核銷呆賬應按本辦法規(guī)定提供財產清償證明等外部法律證據。但因職工安置等特殊原因,法院不能出具財產清償證明等相關文件的,本行可憑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內部清收報告、法律意見書進行核銷。

  內部清收報告應包括債務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形成呆賬的原因、采取的補救措施、債務追收過程、對責任人的處理情況等。

  法律意見書應由本行法律部門出具,就被核銷債權進行的法律訴訟情況進行說明,包括訴訟過程、結果等;未涉及法律訴訟的,應說明未訴訟理由。

  第十五條債務人在本行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筆貸款經過本行訴訟并取得了法院無財產執(zhí)行的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該債務人的其他各筆貸款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定和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進行核銷。

  第十六條債務人在不同金融企業(yè)的多筆貸款,若擔保人和擔保條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個金融企業(yè)經過訴訟并取得了法院無財產執(zhí)行的終結或終止(中止)裁定,本行可依據法院的裁定和內部清收報告及法律意見書核銷該債務人的有關債權。

  第十七條下列債權不得作為呆賬核銷:

  (一)借款人或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未按期償還的本行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各種方式逃廢或懸空的本行債權;

  (三)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本行債權;

  (四)本行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其他不應當核銷的債權或股權。

  第四章呆賬核銷審批程序

  第十八條呆賬核銷工作程序如下:

  (一)申報階段

  各申報單位按照要求準備擬核銷貸款材料(原件各機構自行保留待查),并將申請核銷材料復印件連同擬核銷貸款明細報送總行不良資產清收部門。

  申請核銷材料裝訂要有序、整齊、規(guī)范。單戶申報金額500萬以下(含500萬元)的,申報材料一式五份;單戶申報金額500萬以上的,申報材料一式六份。

  (二)初審階段

  總行不良資產清收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各申報單位提交的呆賬核銷材料進行初審,并提交總行稽核審計部門進行專項稽核。

  (三)專項稽核階段

  總行稽核審計部門對各單位申報的擬核銷貸款進行專項稽核,查明呆賬形成的原因,對于確系主觀原因形成損失的,應明確相應的責任人。各申報單位應主動配合總行稽核審計部門的工作,按照申報要求提供專項稽核所需的相關檔案及材料。

  (四)報批階段

  總行不良資產清收部根據審核意見對其認定符合呆賬核銷條件并同意核銷的呆賬貸款進行匯總和整理,按呆賬核銷權限集中上報總行進行呆賬核銷審批。

  (五)賬務處理階段

  總行不良資產清收部根據有權審批人的審批結果將準予核銷的呆賬貸款通知各申報單位,并由相應會計結算部門進行賬務處理工作。

  (六)稅務抵扣階段

  各申報單位應會同計劃財務部門,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及時進行呆賬損失稅前扣除報批工作,防止貽誤稅前扣除時機。

  第五章呆賬核銷的權限

  第十九條呆賬核銷,按以下授權執(zhí)行:

  (一)單一客戶本金余額在5,000萬元以下(即呆賬本金余額≤5,000萬元),董事會授權總行行長審批。

  (二)單一客戶本金余額在5,000萬元以上(即呆賬本金余額>5,000萬元),經審計委員會審議后,報股東大會審批。

  第六章呆賬核銷的賬務處理

  第十七條呆賬核銷由賬務核算機構的財務會計部門根據《呆賬核銷決議通知書》(附表2)和經核實的呆賬核銷明細表進行賬務處理。核銷呆賬時,財務會計部門首先應確認待核銷的呆賬已全額計提了資產減值準備,然后應按照原幣種將待核銷呆賬的賬面余額與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一并予以沖減。

  第二十條已核銷呆賬的本金和欠息應在賬務核算機構進行表外登記和核算。

  第二十一條本行對已經核銷的呆賬,仍保留追索權。呆賬核銷后又有收回的,收回金額未超過本金的,計入營業(yè)外收入;收回金額超過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的表內外應收利息,計入利息收入。同時,對相應表外會計科目進行調整。

  第七章呆賬核銷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行實行呆賬責任認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銷一筆呆賬,必須查明呆賬形成的原因,區(qū)分責任性質,明確相應的責任人并進行責任追究。凡由于市場環(huán)境變化等客觀原因導致的呆賬,其責任人的責任可以豁免;凡由于操作風險、道德風險等主觀原因而產生的呆賬,應視金額大小和性質輕重》對責任人(包括經辦人、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進行處理;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呆賬責任人不落實而予核銷的,應當追究批準核銷呆賬的負責人的責任。呆賬核銷工作中,凡是沒有確鑿證據證明或弄虛作假申報核銷的,或者應當核銷的呆賬由于有關經辦人、負責人隱瞞不報、長期掛賬造成資產質量虛假而引發(fā)不良后果的,應視金額大小和性質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虛假核銷造成損失的,對負責人給予撤職或降級(含)以上處分,并嚴肅處理有責任的經辦人員。本行按照呆賬發(fā)生和呆賬核銷審批的有關情況建立呆賬責任人名單匯總數據庫,以加強呆賬核銷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呆賬核銷是本行的重要商業(yè)秘密,各級行、各部門必須作好保密工作,不得對借款人和擔保人披露本行呆賬核銷的有關情況。凡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內外勾結,向債務人表示放棄呆賬債權的,對相關責任人應當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本行對已核銷呆賬按“賬銷案存”原則處理,建立呆賬核銷臺賬和進行表外登記,單獨設立賬戶管理和核算,并按國家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加強呆賬核銷的檔案管理。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債權與債務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本行對已核銷的呆賬繼續(xù)保留追索的權利,對已核銷的呆賬仍在表外計息,對本金及欠息等繼續(xù)催收。

  第二十五條已核銷的呆賬又有收回的,依照本行有關考核辦法對相關機構和人員予以獎勵。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xxxx銀行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實施,以往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5

  第一條為促進境內中、外資銀行公平競爭,有效控制外債規(guī)模,防范外債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外債管理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資銀行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第三條國家對境內外資銀行的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境內外資銀行的外債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業(yè)拆入、境外同業(yè)存款、境外聯行和附屬機構往來(負債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對外負債。

  第四條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下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會同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銀監(jiān)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稱“外匯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債承受能力,以及境內外資銀行的資產負債狀況和運營資金需求等,合理確定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總量以及中長期和短期外債結構調控目標。

  第五條境內外資銀行借用外債,簽約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長期外債,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發(fā)生額;簽約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債,由外匯局核定余額。

  第六條每年2月底之前,境內外資銀行須分別向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或外匯局提出關于本年度中長期外債發(fā)生額或短期外債余額的申請。其中,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分別通過商業(yè)注冊所在地的發(fā)展改革委或外匯局的分支機構逐級向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或外匯局提出申請;外國銀行分行由在中國境內的主報告行直接向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或外匯局提出申請。沒有主報告行的,應通過商業(yè)注冊所在地的發(fā)展改革委或外匯局的分支機構逐級向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或外匯局提出申請。

  第七條境內外資銀行申請年度外債總額,需分別向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或外匯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用中長期或短期外債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的業(yè)務經營狀況、資金來源和運用情況、所申請外債額度的依據和資金用途等。

  (二)境外總行或地區(qū)管理部批準的對中國境內債務人的'年度授信限額文件。

  (三)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應提供報送銀監(jiān)會的上年度境內合并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外國銀行分行應提供報送銀監(jiān)會的分行上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境內營業(yè)性分支機構上年度合并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四)與申請人流動性需要或資金用途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外匯局根據境內外資銀行的上年度外債借用情況、其境外總行或地區(qū)管理部批準的本年度對中國境內債務人的年度授信限額、境內貸款項目需求(中長期外債)及流動性需要(短期外債),分別核定境內外資銀行本年度中長期外債發(fā)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境內外資銀行在本年度新借入的中長期外債不得超過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核定的額度;本年度內任一時點的短期外債余額不得超過外匯局核定的余額。

  第九條外債總額確定后,境內外資銀行可以根據業(yè)務需要在年度內向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或外匯局申請進行一次調整。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或外匯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批準。

  第十條境內外資銀行向境內機構發(fā)放外匯貸款按照國內外匯貸款方式管理。除出口押匯外,境內外資銀行向境內機構發(fā)放的外匯貸款不得結匯。

  第十一條境內外資銀行對外提供擔保,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境內機構為境內債務人向境內外資銀行提供擔保按國內擔保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境內外資銀行借用的外債資金不得結匯,還本付息不得購匯。境內外資銀行辦理其外債項下還本付息不需要外匯局核準。

  經外匯局批準,境內機構可以選擇境內外資銀行開立外債項下專用賬戶。

  第十三條外匯局負責對境內外資銀行外債和國內外匯貸款的統(tǒng)計、監(jiān)測工作。境內外資銀行應于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外匯局分支機構報送外債統(tǒng)計數據,并按照國內外匯貸款的有關規(guī)定向當地外匯局報送國內外匯貸款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外匯局對境內外資銀行借用外債情況和發(fā)放外匯貸款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現場或非現場檢查。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外匯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負責解釋。此前其他規(guī)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國家發(fā)改委網站20xx年6月7日

  外債結構管理

  外債結構管理的核心,是優(yōu)化外債結構。外債結構是指外債的各構成部分在外債總體中的排列組合與相互地位。外債結構的優(yōu)化具體包括:

  1、外債種類結構的優(yōu)化;

  2、外債期限結構的優(yōu)化;

  3、外債利率結構的優(yōu)化;

  4、外債幣種結構的優(yōu)化;

  5、外債國別結構的優(yōu)化;

  6、外債投向結構的優(yōu)化。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6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工務署保密項目(以下簡稱保密項目)發(fā)包活動,確保符合保密要求,在《招標組織機構及程序》的基礎上,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試行)》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密項目,是指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由市國家安全機關、保密機關或相應的軍事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認定的建設工程項目。

  第三條

  工務署組織建設的保密項目有關的工程、貨物及服務發(fā)包,適用本辦法。

  依法應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的,均按有關規(guī)定在相應部門組織發(fā)包活動。

  第四條

  設立保密項目招標組織機構,代行議定保密項目發(fā)包事項職責。招標組織機構及職責:

  保密項目招標組織機構由保密項目招標委員會及招標工作小組組成。

  (一)保密項目招標委員會的組成

  1、保密項目招標委員會由署長、招標工作分管副署長、項目的分管署領導、項目所在處處長、合同預算處處長、機電處處長(涉及機電設備招標議題或參考品牌時參加)、項目主任及署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

  署長任保密項目招標委員會主任、招標工作的分管副署長任副主任。

  派駐紀檢組派人列席保密項目招標委員會會議。

  2、保密項目招標委員會的職責

  保密項目招標委員為保密項目招標事項的決策機構,主要職責是:審議批準發(fā)包方案、審議批準投標報名條件、確定合格投標人、審議投標人須知的重要內容、審議評標辦法、審議合同專用條件、審議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澄清談判結果、確定中標人;審議合同履約評價情況,審議決定沒收保函及記錄不良行為,審議項目的估算、概算、預算執(zhí)行情況,審議確定招標的投訴處理,及工程變更等。

  (二)保密項目招標工作小組

  為招標事項的辦事機構。

  一般由項目主任、項目專業(yè)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設計單位代表、監(jiān)理人員、造價咨詢人員組成,一般為5人以上單數。由項目主任任組長,小組成員名單由項目主任確定。

  主要職責:擬訂招標方案、起草招標公告、起草招標文件;組織發(fā)標、現場踏勘、答疑補遺、截標、開標;組織標底編制及送審(需要送審時);組織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澄清;起草招投標情況報告;發(fā)中標通知書;起草合同;按主管部門規(guī)定備齊辦理施工許可的資料等。

  第五條

  根據工程需要,由招標委員會主任決定,不定期召開保密項目招標委員會會議,合同預算處負責記錄,并起草會議紀要。

  第六條

  根據市保密項目的要求,項目組、合同預算處分別指定專人負責辦理報建事宜。

  第七條

  保密工程的發(fā)包方式包括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談判、直接發(fā)包或直接委托等。

  特殊情況下,保密工程的.發(fā)包方式先由署長批準,再上署保密工程招標委員會進行審議。

  第八條

  根據深建市場【20**】31號文件,保密項目工程發(fā)包應在符合條件的基建工程兵改建施工企業(yè)(下稱“改建施工企業(yè)”)中招標或抽簽確定中標人。如根據保密項目特點,不適宜在改建施工企業(yè)中確定中標人或改建施工企業(yè)資質不符合要求,則由項目組提出確定投標人的方案,經保密項目招標委員會審議確定。

  第九條

  保密工程貨物及服務發(fā)包時,合格投標人(或推薦品牌)采用推薦方式產生,并報保密項目招標委員會確認,其中:機電設備合格投標人(或推薦品牌)的推薦工作由機電設備處成立的保密項目推薦小組負責,其他貨物及服務合格投標人(或推薦品牌)的推薦工作由項目組負責。

  推薦合格投標人時,應優(yōu)先推薦在工務署承接過項目且履約評價良好及以上的企業(yè);推薦參考品牌時,應優(yōu)先推薦在工務署其他項目中使用過且反應良好的品牌。對于我署已經采用批量招標確定入圍單位的造價咨詢發(fā)包,合格投標人應在入圍的單位中確定。

  合格投標人(或推薦品牌)一般不少于三個。

  第十條

  采用采購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中標人時,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合同預算處分管副處長、項目主任、機電處代表1人(設備采購招標時參加)、項目組專業(yè)工程師、項目組造價工程師及設計單位代表、監(jiān)理單位代表各一人組成。

  第十一條

  保密項目的發(fā)包價格和推薦的品牌應具有競爭性。

  第十二條

  工務署自行組織招標的,應邀請審計局、監(jiān)察局相關人員進行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參與保密項目的有關人員及單位應符合相關的保密規(guī)定,并履行保密職責。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的其他事項,參照工務署《招標組織機構及程序》執(zhí)行。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承兌匯票業(yè)務管理,控制承兌匯票業(yè)務風險,確保資金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有關規(guī)定,結合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承兌匯票是指本公司采購貨物或接受勞務開出的,以及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收取的銀行承兌匯票。

  第四條

  辦理收票、開票、貼現、背書轉讓和承兌等有關承兌匯票業(yè)務必須經過公司總經理授權或委托總監(jiān)授權。

  第五條

  財務部門是承兌匯票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 開出承兌匯票

  第六條

  公司采購貨物或接受勞務時,可以根據需要開具銀行承兌匯票進行支付,但必須具有真實的貨物購銷行為、簽署購銷,并須提供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普通發(fā)票。

  第七條

  承兌匯票業(yè)務必須在公司核準的銀行工程項目融資授信額度或短期融資綜合授信額度內辦理。

  第八條

  公司相關部門需根據當月資金,在經財務部門負責人、財務總監(jiān)審批后,方可開出承兌匯票業(yè)務。

  第三章 收到承兌匯票

  第九條

  公司銷售和財務部門必須按照信用政策的規(guī)定收取承兌匯票。下列金融機構作為承兌人的銀行承兌匯票可以接受:

 。ㄒ唬﹪猩虡I(yè)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

  (二)股份制及其他銀行:交通銀行、中信銀行、深圳發(fā)展銀行、廣東發(fā)展銀行、民生銀行、招商業(yè)銀行、華夏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興業(yè)銀行和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

  第十條

  對外銷售不得收取商業(yè)承兌匯票,不得收取地方商業(yè)銀行及信用合作社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如特殊情況需要收取上述票據,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收取。

  第十一條

  收到背書轉讓的承兌匯票必須及時在承兌匯票“背書人欄”上注明本公司名稱。銷售部門在收到承兌匯票后必須及時將承兌匯票交到財務部門集中管理,雙方簽字登記,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在收到承兌匯票后,應對所接受承兌匯票的真實性主動向出票銀行或開戶銀行進行查詢核實,以確保票據的真實性。

  第四章 承兌匯票的.背書轉讓及貼現

  第十三條

  公司可將承兌匯票背書用于對外支付。財務部門辦理背書轉讓業(yè)務時,應根據付款申請單、合同履行與結算單據檢查付款手續(xù)是否完備,核實收款單位是否與合同和發(fā)票相一致。

  第十四條

  財務部門在辦理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業(yè)務時,必須在“被背書人欄”注明被背書人全稱,并對背書轉讓情況(包括承兌匯票號、背書批準人、背書轉付單位、申請付款業(yè)務部門等)進行登記。申請付款的業(yè)務部門到財務部門辦理取票手續(xù)時須簽字請領。

  第十五條

  財務部門辦理承兌匯票貼現業(yè)務時,必須在“背書人欄”注明貼現金融機構名稱。

  第十六條

  財務部門辦理承兌匯票貼現業(yè)務取得的貼現資金必須于貼現當天劃入本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五章 承兌匯票到期收回或承兌

  第十七條

  對于收到的承兌匯票未經背書轉讓,在承兌匯票到期前約定的工作日,財務部門負責持票委托開戶銀行向承兌銀行辦理托收手續(xù),保證到期收齊票款。

  第十八條

  財務部門負責籌措資金,辦理本公司開出承兌匯票的到期承兌工作。

  第六章 承兌匯票保管與檢查

  第十九條

  財務部門是本公司承兌匯票保管的第一責任部門,財務總監(jiān)是本公司承兌匯票保全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條

  財務部門必須建立《承兌匯票登記薄》,對承兌匯票應有專人進行登記、保管,嚴格遵循賬實分管的原則。承兌匯票數量較多時也可以將承兌匯票委托本公司開戶銀行進行保管,并與委托保管銀行簽訂書面委托,分清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負責保管承兌匯票的財務人員不得兼管應收票據或應付票據賬目,不得保管預留銀行印鑒等。

  第二十二條

  財務部門每月至少對承兌匯票進行一次盤點,必須指派不相容崗位人員對所有開票、收票、貼現、背書轉讓、承兌等與承兌匯票有關的業(yè)務進行檢查,并對賬實進行復核,檢查與復核情況要形成記錄,檢查人與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并將檢查結果財務總監(jiān)。對外委托銀行保管承兌匯票的,財務部門必須安排不相容崗位人員每月至少與銀行核對一次,雙方對核對結果簽字確認。

  第二十三條

  財務部門須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所有開票、收票、貼現、背書轉讓、承兌等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公司財務總監(jiān)和公司總經理。財務總監(jiān)要不定期對公司有關承兌匯票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第七章 承兌匯票管理責任認定與追究

  第二十四條 承兌匯票管理責任人和責任部門的認定。

 。ㄒ唬⿲τ阡N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等收取的承兌匯票,到期不能收回的,應收票據的責任人為信用批準人、合同簽訂人、銷售業(yè)務經辦人。負責制定信用政策的部門、銷售業(yè)務的經辦部門為應收承兌匯票的責任部門。

 。ǘ⿲τ谫徺I產品、原材料和設備及材料開出的承兌匯票,如發(fā)生承兌匯票開出而貨未到或出現量差、等問題,應付票據的責任人為購貨批準人、合同簽訂人、采購業(yè)務經辦人。負責采購業(yè)務的部門為應付承兌匯票的責任部門。

  (三)承兌匯票開具、保管、貼現、背書轉付環(huán)節(jié)的責任人為財務總監(jiān)、財務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及保管人員。財務部門及經辦背書轉付的業(yè)務部門為承兌匯票管理的責任部門。

  第二十五條 承兌匯票管理責任的解除與追究。

  (一)應收票據責任的解除。因銷售和提供勞務收取的承兌匯票,到期出票人按期承付后,公司收回承兌匯票款項或對已將該承兌匯票進行貼現或已將該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沒有異議時,業(yè)務部門及其經辦人員對該承兌匯票的責任才能解除。

  (二)應收票據責任的追究。因銷售和提供勞務收取的承兌匯票,公司不能到期收取票款或承兌匯票權利被追索,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追究收取匯票人、相關責任人和責任部門的責任。

  (三)應付票據責任的解除。對于購買原材料、產品、設備及材料等開出的承兌匯票,如及時收到貨物、合同履行完畢,購貨批準人、合同簽訂人、采購業(yè)務經辦人對該承兌匯票的責任才能解除。

 。ㄋ模⿷镀睋熑蔚淖肪俊τ谫徺I原材料、產品、設備及材料開出的承兌匯票,如不能按合同規(guī)定及時收到貨物,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責任部門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8

  為健全國債一級自營商制度,完善我國國債發(fā)行與流通的市場機制,推動國債市場發(fā)展,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商管理辦法》和《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審查與確認實施辦法》,現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商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商(以下簡稱“國債一級自營商”)制度,完善我國國債發(fā)行與流通的市場機制,推動國債市場的發(fā)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債一級自營商,是指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并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審核確認的銀行、證券公司和其它非銀行金融機構。國債一級自營商可直接向財政部承銷和投標國債,并通過開展分銷、零售業(yè)務,促進國債發(fā)行,維護國債市場順暢運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債”,是指由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fā)行的國內公債。

  第二章國債一級自營商的資格條件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可以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

  1.除政策性銀行以外的各類銀行。

  2.各證券公司、可以從事有價證券經營業(yè)務的各信托投資公司。

  3.前列1、2項之外的可以從事國債承銷、交易、自營業(yè)務的其它金融機構。

  第五條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金融機構需符合的條件:

  1.具有法定最低限額以上的實收貨幣資本。

  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辦法第四章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

  3.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依法開展業(yè)務活動,在前二年中無違法和違章經營的記錄,具有良好的信譽。

  4.在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之前,有參與國債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業(yè)務一年以上的良好經營業(yè)績。

  第三章國債一級自營商享有的權利

  第六條直接參加每期由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性國債承購包銷團。

  第七條享有每期承銷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權利。

  第八條享有在每期國債發(fā)行前通過正常程序同財政部商議發(fā)行條件的權利。

  第九條企業(yè)發(fā)行股票一次超過8000萬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由取得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擔任主承銷商。

  前款所稱的證券經營機構,不包括各專業(yè)銀行及其它無權經營股票業(yè)務的金融機構。

  第十條優(yōu)先取得直接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國債公開市場操作的資格。

  第十一條自動取得同中國人民銀行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等業(yè)務的資格。

  第十二條優(yōu)先取得從事國債投資基金業(yè)務資格。

  第四章國債一級自營商須履行的義務

  第十三條必須連續(xù)參加每期國債發(fā)行承購包銷團,且每期承銷量不得低于該期承銷團總承銷量的1%。

  第十四條嚴格履行每期承購包銷合同和分銷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五條承購包銷國債后,通過各自的市場銷售網絡,積極開展國債的分銷和零售業(yè)務。

  第十六條維護國債二級市場的流通性,積極開展國債交易的和自營業(yè)務。

  第十七條國債一級自營商在開展國債的分銷、零售和進行二級市場業(yè)務時,要自覺維護國債的聲譽,不得利用代保管憑證超售國債券而為本單位籌集資金。

  第十八條國債一級自營商有義務定期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提交有關國債承銷、分銷、零售以及二級市場上國債交易業(yè)務的報表、資料。

  第十九條已獲得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的'金融機構參加某期國債承銷后被取消一級自營商資格的,仍須履行該期承銷合同規(guī)定的各項義務。

  第二十條國債一級自營商有辦理到期國債券本息兌付業(yè)務的義務。

  第五章申請、審查和確認

  第二十一條凡具備本辦法第二章所列資格條件的金融機構均可向財政部提出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報表資料。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審查確認事宜。凡經審查批準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聯合頒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債一級自營資格證書》,并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公布其名單。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每年對國債一級自營商的資格進行一次復審。

  第六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國債一級自營商因未履行承購包銷合同的,按每期承購包銷合同規(guī)定的處罰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對利用國債代保管憑證等手段,超售國債為本單位籌資的,沒收其全部超售金額,并處以超售額30?100%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國債一級自營商違背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或未履行規(guī)定義務,情節(jié)嚴重者,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三方共同裁定,有權在一定時間內停止或永久性地取消其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及與其相關聯的權利,并通過新聞媒介予以公布。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頒布后,有關國債一級自營商資格標準及確認等的一切管理事項,皆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適用于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國內金融機構。外資或中外合資的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國債一級自營商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共同負責制定實施細則。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加強我行對賬管理,規(guī)范對賬業(yè)務操作,保證資金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操作風險,根據《商業(yè)銀行內部控制指引》(銀監(jiān)會令2007年第6號)、《中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大防范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銀監(jiān)發(fā)【2005】17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行與分行;分行與支行、我行與客戶;我行營業(yè)網點中營業(yè)部與綜合業(yè)務部;我行各營業(yè)網點與各級管理部門(含二級機構)、各管理部門之間以及我行與其它發(fā)生業(yè)務往來或經濟往來的單位之間對賬等。其中:

 。ㄒ唬└鳡I業(yè)網點是指營業(yè)部及各支行;

 。ǘ└骷壒芾聿块T是指總行(或分行)的計劃財務部、資金運營部、公司業(yè)務部、個人業(yè)務部、小企業(yè)信貸中心以及結算中心、核算中心等相關部門;

 。ㄈ┌l(fā)生業(yè)務往來的單位是指辦理同業(yè)存放、拆放、轉貼現等業(yè)務的金融機構。

  第三條 對賬業(yè)務要做到賬賬、賬款、賬實、賬表、賬據、賬卡(折)、內外賬核對相符。

  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第四條 在對賬工作中,分、支行及各業(yè)務部門按照各自的業(yè)務范圍認真履行其對賬職責。

  第五條 總行會計部負責支付結算及核算業(yè)務對賬工作制度的制(修)訂、對賬工作的組織管理與考核。稽核部負責支行對賬數據的收集、統(tǒng)計按季上報。

  第六條 公司業(yè)務部負責組織客戶經理落實對信貸類公存客戶未返回對賬回執(zhí)的賬戶進行催收;對貸款(含應收利息)、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及墊款、保函、信貸證明、貸款承諾、抵質押物等按規(guī)定應建立臺賬的賬務核對工作。

  第七條 個人業(yè)務部負責組織落實對個人客戶的貸款(含應收利息)、理財賬戶、POS賬務、抵質押物等按規(guī)定應建立臺賬的賬務核對工作。

  第八條 資金運營部負責組織落實、貼現、轉貼現、債券投資買入返售債券和賣出回購債券的對賬工作。

  第九條 計劃財務部負責我行投資理財業(yè)務的對賬工作。 第十條 負責組織本部門客戶經理落實本部 小企業(yè)信貸中心門中小企業(yè)客戶的貸款(含應收利息)、抵質押物等業(yè)務的內外部對賬工作。

  第十一條 資產中心負責呆賬核銷、待處理抵債資產、抵債資產、已核銷貸款的對賬工作。

  第十二條 行政部、科技部、保衛(wèi)部負責我行固定資產的核對工作。

  第十三條 各支行根據對賬要求負責本支行的對賬工作。支行行長(或副行長)要加強對對賬工作的檢查監(jiān)督,嚴格對賬管理,加強內部控制。會計經理是支行對賬工作的負責人,負責督促對賬工作的進展、及時整理統(tǒng)計收回的對賬回執(zhí)。

  第十四條 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對賬工作的落實。

  第三章 對賬范圍及對賬內容

  第十五條 對賬范圍包括本行與客戶之間的對賬、本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對賬、本行會計部門與相關業(yè)務部門之間的對賬。

  第十六條 對賬內容

 。ㄒ唬┍拘信c客戶之間的對賬內容包括存款、貸款、保證金等。

 。ǘ┍拘信c人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對賬內容包括存放中央銀行備付金(含存款準備金)、存放、拆放其他金融機構的業(yè)務、同業(yè)往來利息收入與支出等。

 。ㄈ┲星芭_與綜合業(yè)務部對賬內容包括貸款余額、表內及表外應收未收利息、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開出保函、表外備忘科目核算的抵質押物、有價單證、貸款承諾、信貸證明等。

 。ㄋ模┲信c總行資產管理中心之間的對賬內容包括:抵債資產、不良非生息資產(其他應收款中的訴訟費等)。

 。ㄎ澹┛傂薪Y算中心與資金經營部之間的對賬內容包括貼現票據、轉貼現票據、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投資應計利息、拆出和拆入境內同業(yè)款項等相關賬務的核對。

 。﹤人部與結算中心對賬內容包括:POS與ATM賬務、ATM長款,銀行卡手續(xù)費的賬務核對。

  個人部需要核對的賬務:個人理財賬戶臺賬與綜合業(yè)務系統(tǒng)“各支行銷售明細查詢表”核對。

  第四章 對賬方式及時間要求

  第十七條 對賬方式采取隨時對賬、重點對賬、定期對賬和不定期對賬四種方式。

  第十八條 隨時對賬方式包括:

  “銀企通”短信業(yè)務主(一) “銀企通”手機短信對賬:要服務于公存客戶,可以實時或定期向對公簽約客戶提供賬務信息、重要提示、賬戶余額變動提醒、企業(yè)對賬信息等業(yè)務。

  單位存款賬戶余額經;蜷L期保持在30萬元以上的結算單位必須與我行簽訂《XX銀行銀企通短信業(yè)務簽約協(xié)議》(以下簡稱“銀企通協(xié)議”),與我行簽訂“銀企通協(xié)議”的對公客戶,賬戶發(fā)生變動時即時向簽約手機發(fā)送對賬信息。

 。ǘI(yè)務發(fā)生較為頻繁的單位,存款分戶賬頁滿頁或開戶單位主動要求對賬時,隨時將分戶賬頁發(fā)給存款單位逐筆勾對,查清未達。

 。ㄈ靶」芗摇笔謾C短信對賬:與我行簽訂《XX銀行手機短信服務業(yè)務協(xié)議》的個人客戶,賬戶發(fā)生變動時即時向簽約手機發(fā)送對賬信息。

  第十九條 重點對賬方式包括:電話熱線查證

  對賬工作落實對賬“雙熱線”制度。對賬“雙熱線”制度是指對開戶單位的大額出款和走賬,應認真落實“建立與該客戶兩個以上主管熱線聯系查證”制度。

  開戶單位單筆支付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與開戶單位財務部門進行“雙熱線”查證,查證時應留有文字記錄。文字記錄包括查證時間、查證電話、查證人員等,并將查證內容記錄在支付票據背面空白處。

  “雙熱線”查證時只能按開戶單位預留印鑒卡上記錄的電話進行查證,不能按持票人提供的電話進行查證。若開戶單位電話變更,應及時更改我行留存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定期對賬方式包括按月核對賬務、按季核對賬務和按年核對賬務:

 。ㄒ唬┌丛潞藢Φ馁~務

  貼現票據、轉貼現票據、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投資應計利息、拆出和拆入境內同業(yè)款項等,由結算中心負責內部與資金管理部門核對一致。

 。ǘ┌醇竞藢Φ馁~務

  1. 對公存款包括:單位活期存款,單位定期存款、存入保證金等科目。

  2.貸款。

  3. 同業(yè)存放款項包括: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法定準備金存款、存放境內同業(yè)款項等科目。

  4. 財政性存款包括:財政預算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財政專項存款等科目。

  5. 質押票據、有價單證、質押權利憑證、質押權利證書、質押物等。會計報表和信貸臺賬核對一致。

 。ǘ┌茨旰藢Φ馁~務

  1.分期付款的個人類貸款賬戶:能夠按時還本付息的視同對賬正確。不能按時還款的,在其發(fā)生還款業(yè)務時進行核對,但由系統(tǒng)自動扣款的業(yè)務除外。

  2.不良貸款及相應利息賬戶:會計報表和信貸臺賬核對一致。

  3.已核銷但保留追索權的貸款:會計報表和信貸臺賬核對一致。

  4.固定資產:行政部、科技部和會計部核算中心固定資產卡片賬核對一致。

  第二十一條 不定期對賬包括:

  單位通知存款賬戶應于轉存時向存款人簽發(fā)對賬單對賬。

  第二十二條 與存款人、借款人、委托人另有約定的,按管理協(xié)議的約定辦理對賬。

  第二十三條 本行各業(yè)務部門之間賬務至少每季度核對一次。

  第二十四條 個人客戶對賬主要采取打印存折隨時對賬和手機短信對賬方式。

  第五章 對賬單的發(fā)放及收回管理

  第二十五條 發(fā)放對賬單建立簽收制度 簽發(fā)對賬單時對開戶單位履行告知義務:“請于10內返還對賬回執(zhí),逾期未返回的視同對賬正確!辈⒂砷_戶單位在對賬單第一聯上簽收(注明簽收人、聯系電話和簽收日期)。

  第二十六條 對賬回執(zhí)收回的要求

 。ㄒ唬⿲婵钯~戶余額在30萬元(含)以上、對公貸款賬戶(不良貸款除外)、貼現、辦理銀行承兌業(yè)務的開戶單位,對賬率達到100%。

 。ǘ⿲婵钯~戶余額在5(含)-30萬元的存款賬戶對賬率達到90%;

  (三)5000元(不含)以上-5萬元以下的存款賬戶對賬率達到80%。

 。ㄋ模┍局婪吨卮箫L險、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則,對公存款賬戶余額長期在5000元(含)以下的,在其發(fā)生業(yè)務時即時發(fā)放對賬單進行賬務核對。

  第六章 對賬工作業(yè)務流程

  第二十七條 對賬工作實行分工負責制。

  對賬工作分為對賬資料打印、發(fā)送對賬資料、收回對賬資料和賬務核對、對賬資料歸檔四個環(huán)節(jié)。

  為加強崗位制約,對賬工作遵循“誰操作誰負責誰簽章”的原則。在對賬過程中涉及簽收、交接等環(huán)節(jié)的均需辦理交接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對賬資料打印

 。ㄒ唬 打印對賬單前應更換色帶,以保證打印出的對賬單清晰可辨。若打印出的對賬單模糊不清應重新打印,不得手工涂改對賬單。

 。ǘ┐蛴⊥戤,清點對賬單總數與該支行賬戶余額表所反映的'戶數是否相符,核對無誤后在對賬單上騎縫處加蓋“對賬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發(fā)送對賬資料

  對賬工作遵循“記賬崗位和對賬崗位必須嚴格分開”的原則進行,支行可根據本行自身情況合理安排對賬工作。

  第三十條 收回對賬資料和賬務核對

  (一)支行指定專柜負責收回客戶返還的對賬回執(zhí),本專柜柜員(以下簡稱核對員)對收回的對賬回執(zhí)進行賬務核對。

 。ǘ┖藢T收回開戶單位交回的對賬回執(zhí)后,必須認真檢查對賬回執(zhí)中是否有賬務不符的對賬單;有未達賬項的應及時與開戶單位聯系核對未達賬項金額是否一致;屬于賬務差錯的,報知會計經理。

 。ㄈ┪催_賬項和賬款差錯的查核工作要堅決做到不返回原崗位處理。會計經理負責對未達賬項和賬務差錯及時查明原因并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收回的對賬回執(zhí)按下列順序整理: 1貸款。

  2.保證金。

  3.存款30萬元(含)以上。

  4、存款5萬(含)-30萬(不含)。 5.存款5000元-5萬(不含)以下。

  6.存款5000元以下。

  第三十二條 對賬資料歸檔

 。ㄒ唬┌丛潞藢Φ馁~務,須于五個工作日內核對完畢。按季、按年核對的賬務,30天內必須核對完畢。

  (二)對賬單第一聯由支行妥善保管備查。

 。ㄈ⿲~回執(zhí)聯(第三聯)按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整理裝訂后送事后監(jiān)督。

  第三十三條 與其他金融機構間賬務核對的操作流程 總行結算中心收到中國人民銀行、同業(yè)往來行送來的對賬單及分戶賬頁后,由會計經理和對賬經辦人員雙人共同進行逐筆勾對,核對完畢在對賬單、分戶賬頁上簽名確認,如有未達賬項要逐筆注明,及時反饋,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在對賬過程中,發(fā)現對賬不符的,要及時查找原因,如屬賬務差錯,應根據授權審批程序,報支行主管業(yè)務副行長、會計經理審批后,及時辦理錯賬沖正手續(xù),并根據《差錯報告制度》要求及時報總行會計部備案或審批;如存在人為或主觀故意情況的,應立即上報總行會計部、監(jiān)察室。

  第三十五條 內部對賬采用《XX銀行內部賬務核對單》(見附件)進行賬務核對。各對賬部門可根據對賬需要調整《XX銀行內部賬務核對單》內容。

  發(fā)起對賬單位經辦員在《XX銀行內部賬務核對單》“簽發(fā)核對單”處簽章,核對賬務單位經辦員在“核對人”處簽章。

  第七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在對賬過程中,相關人員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按照我行《員工違反規(guī)章制度處罰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话匆(guī)定時間對賬的,未按規(guī)定時間收回對賬回執(zhí)的;

  (二)未按規(guī)定辦理交接手續(xù)的;

  (三)在對賬資料傳遞過程中,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對賬資料丟失的;

 。ㄋ模┪窗匆(guī)定要求保管相關對賬資料,或資料保管不當,造成對賬資料滅失或毀損的;

 。ㄎ澹┌l(fā)現對賬差錯,未按規(guī)定及時進行處理的;

  (六)缺乏風險意識,未認真組織對賬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總行會計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原《XX市商業(yè)銀行對賬業(yè)務管理辦法》(洛商銀【2006】378號)同時作廢。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我行經營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貫徹執(zhí)行數據管理體系規(guī)劃,規(guī)范數據管理和具體實施流程,加強各級經營管理機構的數據管理和應用能力,樹立和發(fā)揮數據的資產價值,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行企業(yè)數據架構管理、數據標準管理、數據質量管理、主數據管理、元數據管理、數據安全管理、數據生命周期管理、數據基礎平臺管理、數據應用以及數據需求與規(guī)劃管理共十項數據管理領域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數據是在我行經營管理和日常操作中通過計算機系統(tǒng)形成和存儲的數據,可以分為內部數據和外部數據,內部數據指我行業(yè)務運營管理過程中產生的數據,外部數據指從我行以外的來源取得的數據。

  第四條我行數據管理體系建設的總體方針如下:

 。ㄒ唬┨峁┛捎、可信數據,打造可靠的應用基礎。

 。ǘ﹪@數據應用、價值呈現推動數據管理建設。

  (三)以高效的應用服務能力,支持全行業(yè)務發(fā)展和創(chuàng)新。

  第五條本辦法是指導全行數據管理活動的綱領,是建立、完善和落實數據管理體系的基礎,我行數據管理制度和細則都應在本辦法規(guī)定的基礎上制定。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數據管理組織架構是通過建立與全行數據管理和應用工作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崗位,并明確各層級權責,保持內部溝通順暢,確保全行數據管理戰(zhàn)略的實施。我行數據管理組織的構成分為三個層次,自上而下劃分為決策層、管理協(xié)調層以及執(zhí)行層。

  第七條數據管理決策層是全行數據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由信息科技指導委員會、信息科技管理委員會組成。

  信息科技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批全行數據管理整體方針和策略。

 。ǘ┒ㄆ诼犎⌒畔⒖萍脊芾砦瘑T會對數據管理工作的匯報。

  信息科技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

 。ㄒ唬⿲徸h數據戰(zhàn)略目標和策略、體系規(guī)劃、政策制度

  以及數據管理領域的重大事項。

 。ǘ┙y(tǒng)籌資源,協(xié)調解決數據管理領域重大事項。

 。ㄈ⿲θ袛祿芾砉ぷ鬟M行監(jiān)督評價。

  第八條數據管理協(xié)調層是數據管理各領域工作的直接領導與組織部門,設立數據管理領導小組及秘書。

  數據管理領導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及小組成員若干。組長由信息科技部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資產負債管理部負責人擔任;小組成員由軟件開發(fā)中心、數據中心、電子銀行中心、公司銀行部、個人銀行部、小微企業(yè)銀行部、小企業(yè)信貸中心、信貸監(jiān)控部、評審部、國際業(yè)務部、票據業(yè)務部、資金部、信用卡部、財務部、會計結算部、風險管理部、資產管理部、稽核部、合規(guī)部、人力資源部和運營管理部負責人擔任。

  數據管理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組織各領域業(yè)務專家、總行各部門及分支機構開展數據管理相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數據質量管理、數據標準管理等方面內容;協(xié)調并推進數據管理相關工作并監(jiān)督落實,發(fā)布數據管理相關文件并向上匯報。

  (二)針對特殊任務組建專項小組并予以指導。

  (三)對于數據管理領域的重大事項,由數據管理領導小組決定是否上報信息科技管理委員會進行審議。

  數據管理領導小組秘書由數據管理領導小組任命,可由數據質量管理崗相關人員兼任。其主要職責包括:負責全行數據管理的日常事務的組織協(xié)調,組織召開數據管理相關各類會議等。

  第九條數據管理執(zhí)行層負責全行數據管理工作的具體執(zhí)行,設立數據管理執(zhí)行組。

  數據管理執(zhí)行組由總行各部門數據質量管理崗、數據架構管理崗、數據需求管理崗、數據管理崗的任職人員組成。其中,數據質量管理崗、數據架構管理崗、數據需求管理崗由信息科技條線一部三中心委派人員擔任;數據管理崗由總行各部門委派人員擔任,且應至少確保一名在職員工擔任或兼任,部門應包括:資產負債管理部、軟件開發(fā)中心、數據中心、電子銀行中心、公司銀行部、個人銀行部、小微企業(yè)銀行部、小企業(yè)信貸中心、信貸監(jiān)控部、評審部、國際業(yè)務部、票據業(yè)務部、資金部、信用卡部、財務部、會計結算部、風險管理部、資產管理部、稽核部、合規(guī)部、人力資源部和運營管理部。

  數據管理執(zhí)行組的主要職責包括:

 。ㄒ唬⿺祿|量管理崗、數據架構管理崗和數據需求管理崗負責各項具體工作的推進,包括制定和完善數據管理各個領域的專項工作規(guī)章制度和流程,指導推進各部門、分支行數據管理工作,數據管理相關項目的立項和驗收,以及數據管理系統(tǒng)的功能需求及系統(tǒng)管理。

 。ǘ┛傂懈鞑块T數據管理崗代表本部門長期參與數據管理工作,負責整理和反饋數據標準、質量等相關工作需求,在部門內部宣傳和提高數據管理意識。

  各分支機構參與數據管理執(zhí)行工作,履行數據管理相關職責,主要負責按照數據標準和數據質量管理要求進行數據的錄入與維護工作,并按照各項數據標準與數據管控制度開展本機構數據管理工作。

  數據管理執(zhí)行組中各崗位人員的變動及調整,需報數據管理領導小組批準。

  第三章數據管理

  第一節(jié)企業(yè)數據架構管理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企業(yè)數據架構管理是通過對全行數據模型、數據分布、數據流轉的管理,在全行范圍內提供一個促進數據資產存儲、集成、使用、訪問和傳輸的框架結構組件,從而支持數據的集中管理和分析應用。

  第十一條業(yè)數據架構的管理內容包括:針對信息需求制定數據架構規(guī)劃,定義和維護數據架構原則與規(guī)范,開發(fā)和維護數據模型,明確可信數據源與數據流,明確數據分布與存儲情況,審核系統(tǒng)設計是否符合數據架構整體設計等。

  第十二條企業(yè)數據架構管理的目標包括:

 。ㄒ唬┙y(tǒng)一業(yè)務與技術認識,奠定溝通基礎。

 。ǘ﹥(yōu)化數據共享、支持不同系統(tǒng)間互操作。

 。ㄈ┙y(tǒng)一視角,指導信息管理與建設。

 。ㄋ模┓奖阍u估業(yè)務流程和應用變更影響。

  第十三條企業(yè)數據架構管理應遵循以下管理原則:

  (一)可信數據源原則:在明確定義全行各數據主題的基礎上,確定需要共享數據的源系統(tǒng),由相應系統(tǒng)的業(yè)務管理部門在該數據源系統(tǒng)內完成數據的創(chuàng)建、更新和刪除操作。

 。ǘ⿺祿植紲p法原則:減少不必要的數據冗余,簡化數據存儲分布。對于跨系統(tǒng)使用的關鍵數據,原則上規(guī)劃唯一的主要數據存儲。如由于性能等原因必須存在冗余數據,應建立可靠的機制確保數據同步,建立清晰的冗余數據使用約束,確保不因冗余數據影響業(yè)務正確性。經由數據架構評審決定,在全行層面統(tǒng)籌規(guī)劃管理數據整合

  (三)數據完整性原則:在全行數據架構中體現業(yè)務現狀和需求所需的數據,統(tǒng)籌考慮缺失數據的彌補方案。

  第十四條企業(yè)數據架構管理工作包括:

 。ㄒ唬┲贫ㄎ倚袛祿軜嬕(guī)劃,定義和維護數據架構原則與規(guī)范,組織識別并確定全行數據源系統(tǒng)、數據血緣關系,審核系統(tǒng)設計是否符合企業(yè)數據架構規(guī)范,并協(xié)調指導相應數據源系統(tǒng)的業(yè)務管理部門完成數據維護工作。

  (二)根據我行數據架構規(guī)劃構建各應用系統(tǒng)的數據架構及數據模型,維護各系統(tǒng)的數據架構及數據模型相關文檔,確保各應用系統(tǒng)符合我行總體的數據架構規(guī)劃。

  第二節(jié)數據標準管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數據標準是一整套數據規(guī)范、管控流程和技術工具,用以確保我行的各種重要信息,包括產品、客戶、組織、協(xié)議等,在全行內外的使用和交換都是一致、準確的。數據標準體系包括基礎類數據標準和分析類數據標準兩部分。數據標準的主體由數據定義和分類、業(yè)務屬性、技術屬性和標準代碼構成:

 。ㄒ唬⿺祿亩x和分類:明確業(yè)務主題的概念、本質、內涵,以及其在我行的分類體系。

 。ǘI(yè)務屬性:對數據項應遵循的業(yè)務規(guī)則的統(tǒng)一定義與解釋,如信息大類、信息小類、中文名稱、英文名稱、業(yè)務含義等。

 。ㄈ┘夹g屬性:業(yè)務應用對數據項技術規(guī)則的統(tǒng)一要求與定義,如數據類別、數據類型、數據格式、缺省值等。

 。ㄋ模藴蚀a:明確數據標準定義中所涉及的公共代碼的取值和業(yè)務含義,如代碼名稱、業(yè)務含義、編碼規(guī)范、技術屬性等。

  第十六條數據標準管理內容包括:建立數據標準體系框架與規(guī)劃,對包括數據的定義和分類、業(yè)務屬性、技術屬性和標準代碼在內的數據標準進行制定、評審、發(fā)布與維護,執(zhí)行并監(jiān)督數據標準在各系統(tǒng)中的落地,審核系統(tǒng)設計是否符合數據標準管理規(guī)范,建設并維護數據標準平臺等。

  第十七條數據標準管理的目標包括:

  (一)提升數據質量:統(tǒng)一數據定義,明確數據填寫及處理要求,提供管控方面的保障,為管理決策提供準確、全面的數據,并提升統(tǒng)計效率及報送準確率。

 。ǘ┨嵘齀T實施能力:提升IT系統(tǒng)的數據模型設計效率,降低各系統(tǒng)間集成的復雜度,提高系統(tǒng)間交互效率。

 。ㄈ┨嵘w業(yè)務效率:統(tǒng)一業(yè)務語言,明確業(yè)務規(guī)則,規(guī)范業(yè)務處理過程,有效提升業(yè)務效率。

  第十八條數據標準的制定應以業(yè)務為導向,遵循前瞻性和實用性的原則,并符合外部法定標準。應為數據標準設置準入原則,重點關注行內多處使用、頻繁交換的數據。

  第十九條數據標準管理工作包括:

 。ㄒ唬┙M織制定我行各數據標準的定義和分類、業(yè)務屬性、技術屬性和公共代碼集。

 。ǘ┮罁阎贫ǖ臄祿䴓藴,推進各信息系統(tǒng)的標準落地。

 。ㄈ└鶕䦟嶋H需要提出數據標準需求,進行數據標準的制定、審核和維護。

  第三節(jié)數據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所稱數據質量是指數據滿足我行業(yè)務需求與業(yè)務規(guī)則的程度,主要從完備性、一致性、有效性、唯一性、時效性、精確性和真實性等維度對數據進行描述和度量。

  第二十一條數據質量管理內容包括:定義業(yè)務規(guī)則、識別數據質量問題,并進行有效的解決;同時持續(xù)監(jiān)控和報告數據質量問題,確保我行數據質量的持續(xù)提升,以滿足業(yè)務需要;通過數據質量管理活動的反饋,修正數據標準等其他數據管理活動的內容等;組織制定數據質量考核方案,并組織開展數據質量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數據質量管理的目標包括:

 。ㄒ唬┮(guī)范我行數據質量的日常監(jiān)控、分析、評估、改進和考核工作。

 。ǘ┬纬晌倚袛祿|量主動管理機制,持續(xù)優(yōu)化數據質量,支持全行業(yè)務運行、管理分析和領導決策,提升數據資產的業(yè)務價值。

  第二十三條數據質量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蓴祿南M者確定數據質量需求。

  (二)定義適當的度量規(guī)則來確保數據符合數據質量要求。

  (三)確定數據項的可信數據源,從源頭保證數據質量。

  第二十四條數據質量管理工作包括:

 。ㄒ唬┲贫、審批并發(fā)布數據質量管理工作的制度和流程,數據質量監(jiān)控、提升、考核方案;組織數據質量的評估與考核。

 。ǘ┙M織數據質量問題的分析;推動數據質量提升工作的實施;協(xié)調技術、業(yè)務部門進行數據質量管理的度量規(guī)則、檢核規(guī)則編制等相關工作。

 。ㄈ└鶕䦟嶋H需要提出數據質量度量規(guī)則及更新、維護需求,配合執(zhí)行數據質量監(jiān)控、分析、改進及評估工作。

  第四節(jié)主數據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主數據是指在全行范圍內跨業(yè)務條線、跨系統(tǒng)共享的',相對靜態(tài)的、描述業(yè)務實體的數據集合,是企業(yè)關鍵業(yè)務實體的最權威、最準確的數據。主數據管理范圍涉及我行內創(chuàng)建、整合、使用和維護主數據的全過程,包括明確主數據的整合需求、建立主數據體系框架與規(guī)劃、定義主數據來源、制定主數據整合規(guī)則與共享機制、主數據技術支撐等。

  第二十六條主數據管理內容包括:

  (一)識別主數據可信數據源,維護主數據整合架構。

 。ǘ┰谄髽I(yè)范圍內按一定業(yè)務規(guī)則合并主數據信息,保證數據的惟一性與完整性。

 。ㄈ├脭祿|量管理手段對主數據進行治理,保證主數據的準確性。

  (四)實現跨系統(tǒng)信息的一致性、共享性,將主數據信息同步到相關系統(tǒng)中。

  第二十七條主數據管理的目標是保障我行的監(jiān)管報送、業(yè)務運營、管理分析及領導決策中跨業(yè)務條線、跨渠道的核心數據的唯一性。

  第二十八條主數據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詷I(yè)務和應用驅動主數據管理,從最關鍵的主數據開始建設。

 。ǘ┮(guī)范數據問責制和數據所有者,確保每個主數據有且只有一個擁有者。

 。ㄈ┙⒂行У闹鲾祿芾碇贫群土鞒獭

 。ㄋ模⿲徤鲬闷ヅ湟(guī)則,確保所做的所有歸并和更改是可可逆。

  第二十九條主數據管理工作包括:

 。ㄒ唬┒x主數據業(yè)務管理流程,識別主數據來源,并規(guī)劃主數據管理系統(tǒng)的建設方案。

 。ǘ┙ㄔO與維護主數據管理系統(tǒng)。

 。ㄈ┻M行常規(guī)性主數據同步與共享,并進行主數據源的識別。

  元數據管理: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元數據是描述數據的數據,用來描述數據的業(yè)務涵義、技術涵義、加工處理過程、覆蓋范圍、邏輯和物理結構、數據的所有者和提供方式等相關信息。

  元數據可分為業(yè)務元數據、技術和操作元數據以及管理元數據。業(yè)務元數據定義和業(yè)務相關的數據信息,用于輔助定位、理解、及訪問業(yè)務信息。技術元數據定義在IT的基礎架構中對數據的說明,如數據的存放位置、數據被訪問時的名稱、數據的存儲類型、數據的血緣關系、數據整合、數據關聯情況和數據在IT環(huán)境之中的流轉等內容。操作元數據主要是系統(tǒng)日常運行產生的操作數據。管理元數據記錄數據的責任部門以及數據訪問權限等。

  第三十一條元數據管理是關于元數據的規(guī)劃、定義、存儲、整合、應用與控制等一整套流程的集合。其主要內容包括:元數據的版本、變更、權限控制等流程管理,元數據的獲取、檢核、存儲等內容管理以及元數據的映射分析、影響分析、血緣分析、實體關聯度分析、實體差異分析等應用管理。

  第三十二條元數據管理的目標是提供數據的準確說明,幫助理解數據來源背景、關系及相關屬性,提高數據的可信度,減少數據冗余性,提升數據共享程度,降低企業(yè)IT系統(tǒng)維護成本,提高系統(tǒng)運行可靠性。

  第三十三條元數據管理需要遵循以下指導原則:

  (一)建立元數據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樹立元數據管理和使用方面的清晰目標。建立數據監(jiān)管制度,賦予元數據管理責任。

  (二)統(tǒng)一全行元數據標準,確保全行范圍內元數據的互操作性。

 。ㄈ⿵娜薪嵌戎垡(guī)劃、確?蓴U展性。優(yōu)先管理特別需要全行協(xié)調一致的元數據,以盡快獲得收效。

 。ㄋ模┳畲蠡脩粼L問。

  第三十四條元數據管理工作包括:

  (一)定義我行元數據及其屬性含義,并負責檢核、存儲、維護各類元數據,提出該平臺的建設需求。

 。ǘ┰獢祿芾砉ぞ叩慕ㄔO和維護,以及元數據的獲取工作。

 。ㄈI(yè)務元數據的定義工作。

  數據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數據安全包括數據本身的安全、數據防護的安全和數據存取與使用的安全。

  (一)數據本身的安全指采用現代密碼算法對數據進行主動保護,例如數據保密、數據完整性、不可否認性、雙向強身份認證等。

  (二)數據防護的安全,主要指采用現代信息存儲手段對數據進行保管,例如通過磁盤陣列、數據備份、異地容災等手段保證數據的安全。

 。ㄈ⿺祿鎯εc使用的安全,其中數據存儲的安全是指數據庫在系統(tǒng)運行之外的可讀性,杜絕非授權訪問,建立相應的數據訪問策略、檢查機制、控制和監(jiān)控機制。數據使用的安全是指有效地防止數據在錄入、處理、統(tǒng)計或打印中由于硬件故障、斷電、死機、人為的誤操作、程序缺陷、病毒或黑客等造成的數據庫損壞或數據丟失現象。

 。ㄋ模⿺祿樵兊陌踩冈谌粘5臄祿樵冞^程中建立審批制度及流程,防止機密數據外泄。此外,對于查詢數據的訪問,設置控制措施,確保非業(yè)務相關人員接觸我行機密數據。

  數據安全管理是針對以上管理內容進行計劃、制定、執(zhí)行相關安全策略和規(guī)程。確保數據和信息資產在使用過程中有恰當的認證、授權、監(jiān)控和審計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出于業(yè)務查詢分析、監(jiān)管報送等需求確需查詢數據,需經部室負責人及數據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查詢。查詢申請中需明確數據使用范圍及授權訪問人員。涉及敏感信息的,查詢人應嚴格保密,非授權人員無權訪問使用。不得使用私人存儲介質復制與轉存查詢數據。除批準的情況外,不得對我行信息進行未經授權的查詢。

  第三十七條數據訪問授權管理根據“業(yè)務必需”原則授予不同用戶為完成工作所需的最小數據訪問權限。應用系統(tǒng)應設置日志系統(tǒng)控制用戶數據查詢、使用情況。并定期檢查日志,對其中可疑的記錄進行分析審核。

  第三十八條數據安全管理的內容包括:定義數據安全標準,劃分數據類別、密級,定義數據安全控制及措施,管理用戶、密碼和用戶組成員,管理數據訪問視圖與權限,監(jiān)控用戶身份認證與訪問行為,數據安全工具的使用及選取,審計數據安全。我行數據安全管理目標是建立持續(xù)有效的數據安全管理體系。

  第三十九條數據安全管理工作包括:

 。ㄒ唬┒ㄆ谠u估數據安全策略、規(guī)程以及授權范圍,在數據安全和利益相關者的需求間獲得平衡。

  (二)界定數據訪問需要、指導權限定義。

 。ㄈ┏掷m(xù)宣介數據安全管理意識,推動數據安全管理文化建設。

  數據生命周期管理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指數據生命周期是數據從產生到銷毀的全過程,包括數據的收集、創(chuàng)建、分發(fā)、存儲、使用、歸檔和銷毀。

  數據生命周期管理是通過一定的方法、流程和工具,在數據生命周期中一致、有效地管理數據,根據業(yè)務需求及內外部合規(guī)要求,對數據進行收集、創(chuàng)建、分發(fā)、存儲、使用和歸檔,直到數據的退出和刪除。

  第四十一條數據生命周期管理的范圍包括:定義數據生命周期,定義外部數據的獲取策略,定義數據備份與恢復計劃,定義數據保留存儲與銷毀方案,定義歸檔數據的檢索與使用策略;數據抽取、備份、恢復、存檔、存留和銷毀活動的執(zhí)行等。

  第四十二條數據生命周期管理的目標包括:提高數據資產利用率,從而以最低的數據持有成本提供最大的數據利用價值;控制風險,有效合規(guī)。

  第四十三條數據生命周期管理遵循以下指導原則:

 。ㄒ唬⿺祿A襞c歸檔時機按照數據商業(yè)價值劃分。

  (二)數據項的保留和歸檔規(guī)則應該由數據所有者定義。

  (三)歸檔的數據應該能夠恢復,并且要滿足一定的業(yè)務時效性要求。

  第四十四條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包括:

  (一)組織和指導各部門、各條線確定數據分類,基于數據分類定義不同的服務級別等級要求,同時指導各部門進行生命周期的具體要素定義、無效數據的識別,推進數據存儲及清理的有序管理。

 。ǘ└鶕煌瑪祿诸惖姆⻊占墑e,定義合理的存儲級別,并根據數據的存儲級別將數據合理的分布于數據存儲環(huán)境中,并按服務級別要求進行數據備份和恢復,定期進行數據存檔、存留和銷毀。

  (三)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各類數據的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并根據具體要素定義執(zhí)行相應管理要求。

  第八節(jié)各項管理工作之間的關系

  第四十五條數據管理各項工作之間相互聯系、相輔相成,之間關聯關系包括:

 。ㄒ唬⿺祿䴓藴适侵贫〝祿|量度量規(guī)則的重要依據,數據質量管理過程中的評估和分析結果,為數據標準的維護與更新提供反饋。

 。ǘ⿺祿䴓藴蕿閿祿P偷慕⑻峁﹨⒖,數據分布和企業(yè)數據模型給數據標準的維護與更新提供反饋。

 。ㄈ⿺祿軜嫻芾硖峁⿺祿植己土鬓D情況,協(xié)助數據生命周期管理。

  (四)數據生命周期管理需要考慮數據安全管理的原則和指導方針。

 。ㄎ澹⿺祿|量管理、標準管理、數據架構管理、生命周期管理、安全管理都為主數據管理對行內核心數據唯一性的維護奠定基礎。

 。┰獢祿K與其他七個模塊都發(fā)生交互,它負責記錄其他數據管理領域的關鍵信息,為其余七項管理工作提供基礎支撐。

  第四章數據應用管理

  第一節(jié)數據基礎平臺管理

  第四十六條數據基礎平臺是面向業(yè)務分析和管理決策

  提供的工具支持,可支持復雜的信息檢索及快速在線訪問,可處理大量數據。數據基礎平臺是各項數據應用的技術工具支撐。

  第四十七條數據基礎平臺的內容包括數據倉庫、數據集市、操作型數據存儲ODS、ETL等。從數據采集的路徑上劃分,數據倉庫或ODS的數據來源于各類業(yè)務系統(tǒng)及外部數據,數據集市的數據來源于數據倉庫或ODS,并由數據集市向各類分析類應用供數。

  第四十八條數據基礎平臺管理工作包括:

  (一)數據基礎平臺的建設和維護。

  (二)按照應用與技術規(guī)劃要求,從企業(yè)數據架構和數據標準落地的角度,規(guī)劃和建設數據基礎平臺,保障數據基礎平臺建設滿足數據應用的需要。

  第二節(jié)數據應用

  第四十九條數據應用是基于全行統(tǒng)一及分散的數據存儲和應用類系統(tǒng),提供數據查詢、報表定制、數據分析與深入探索等數據支持與運用服務,發(fā)揮數據資產價值。數據應用的水平代表了企業(yè)數據運用和服務的水平。

  第五十條數據應用的內容包括監(jiān)管報表、管理報表等報表應用、KPI管理儀表盤、數據查詢和業(yè)務領域專項分析類應用等。

  第五十一條數據應用管理工作包括:

 。ㄒ唬﹨f(xié)調數據標準、數據質量管理等工作在各系統(tǒng)中的落實,并為各系統(tǒng)新建和改造提供數據管理支持。

 。ǘ⿷孟到y(tǒng)和報表技術平臺的建設和維護。

  第三節(jié)數據需求與規(guī)劃管理

  第五十二條數據需求與規(guī)劃管理是統(tǒng)籌數據應用建設,搭建全行統(tǒng)一的數據需求入口,使用統(tǒng)一的指標統(tǒng)計口徑,并實現全行各類報表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管控活動,為數據應用和數據基礎平臺運作創(chuàng)造良好環(huán)境。

  第五十三條該領域涵蓋需求管理、應用與技術規(guī)劃、報表生命周期管理以及指標體系管理四個方面。

 。ㄒ唬⿺祿枨蟀〝祿樵、報表制定、數據分析等數據服務需求,數據倉庫、數據應用系統(tǒng)等數據密切相關系統(tǒng)建設需求,以及源系統(tǒng)建設需求中數據相關部分等內容。

  (二)應用與技術規(guī)劃是指梳理行內應用系統(tǒng)關系,從整體把握全行業(yè)務重點和未來機會,統(tǒng)籌規(guī)劃全行應用系統(tǒng)建設。

 。ㄈ﹫蟊砩芷诠芾硎菍θ袌蟊砣芷谶M行統(tǒng)一管理,涵蓋報表需求收集、拆分、整合、審核、生成、跟蹤維護及退出等。

 。ㄋ模┲笜梭w系管理是面向全行績效分析、財務管理、風險管理、經營決策等領域的指標口徑進行梳理、定義、統(tǒng)一、維護的管理活動。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信息科技管理委員會批準,信息科技部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第五十五條各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并完善相關操作管理規(guī)章制度,報經數據管理決策層審批通過后負責組織落實。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執(zhí)行。

  銀行賬戶管理辦法 11

  一、現金、銀行存款

  這是企業(yè)資金運動的起點和終點,是進行生產和經營的必要條件,必須加強現金、銀行存款的管理。

  二、庫存現金要核定限額

  超過限額的現金必須存入銀行,庫存限額由單位與銀行商定。由于生產和業(yè)務的發(fā)展和變化,需要增加和減少庫存現金限額時,可向銀行提出,經批準后再進行調整。

  三、需要補充限額內的庫存現金

  除可用非業(yè)務性的零星現金收入補充外,均應向銀行提取,不準在業(yè)務收入中坐支現金。

  四、與外單位資金往來

  除小額零星允許使用現金的部分外,必須通過銀行轉帳結算,不得使用現金。

  現金具體使用范圍如下:

  1、支付對職工個人的工資、獎金及福利補助費用等。

  2、支付各種社會保險和社會救濟費用,如各種撫恤金、學生助學金,退職退休金、移民補助金及國家規(guī)定的個人其他支出。

  3、支付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4、在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向銀行送存或支取現金

  送款憑證和現金支票,必須寫明來源用途和送(收)款單位名稱,現金支票不準流通轉讓,支票必須在規(guī)定的有效期內提交銀行辦理結算,不得簽發(fā)沒有填寫金額的空白支票。

  六、外出采購人員的采購款項

  應通過銀行匯往采購地點,專職地方固定的采購員在采購地銀行開立采購帳戶,由銀行監(jiān)督支付,不準自帶現金,也不準將采購款項化整為零,通過郵局匯兌套取現金。外出采購,因特殊情況必須攜帶現金時,應報請銀行審查同意,并予以開據證明,方可攜帶現金。

  市內采購小額款項,在結算起點以上的,可按規(guī)定簽發(fā)轉帳支票,不準用現金支付。

  七、建立健全現金帳目

  逐筆記載現金收支,帳款要日清月結,做到帳款相符,不準用“白條”抵庫;不準私人借支公款;不準假造用途,套取現金;不準用轉帳憑證套取現金;不準用銀行帳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不準將本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儲蓄;不準保留帳外公款(即小金庫);禁止發(fā)行變相貨幣。

  八、業(yè)務收支的`現金用業(yè)務外零星收入補充庫存

  高于庫存限額部分的現金,必須當天送存銀行。

  九、堅持轉帳結算的原則

  適當選用轉帳結算方式,及時準確地辦理銀行存款結算。

  十、建立健全銀行存款帳目

  每月終了與銀行核對各戶存款項目,按照銀行對帳單與本單位銀行日記帳的發(fā)生額逐筆核對,對未達帳款必須編制“銀行帳款余額調節(jié)表”調節(jié)相符。

  十一、嚴格按照簽發(fā)支票的規(guī)定不得簽發(fā)空白支票。

  十二、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動態(tài),不得簽發(fā)空白支票。

  十三、正確使用各種銀行專用憑證

  妥善保管現金支票等銀行存款憑證、作廢現金轉帳支票,應注銷后附在憑證后面,不得隨意亂丟;丟失支票應即時向銀行掛失,并通知有關單位,對當事人要追究責任。

  十四、正確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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