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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全文

時間:2022-07-19 15:55:42 政策法規(gu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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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全文

  甘肅省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

甘肅省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的認定及管理,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培育發(fā)展家庭農場的指導意見》(甘政辦發(fā)〔2014〕170號)精神,結合甘肅省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家庭農場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生產經營核算,從事農業(yè)規(guī)模化、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并以農業(yè)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實行自主經營、自我積累、自我發(fā)展、自負盈虧、科學管理的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農業(yè)生產經營的家庭農場的認定和管理。

  第四條 省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的認定和管理。各市(州)、縣(市、區(qū))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的初審及推薦工作,負責所轄區(qū)域內同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的認定及管理。

  第二章 條件及標準

  第五條 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應具備以下條件和標準:

  (一)經營主體合法。家庭農場經營者應是農村居民或其他長期從事農業(yè)生產的人員,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是具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自然人。

  (二)基礎設施完備。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有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生產基礎、配套設施,農業(yè)機械化程度較高。

  (三)從業(yè)人員穩(wěn)定。家庭農場主年齡應在18周歲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家庭農場的勞動力以家庭成員為主,常年應有2人以上固定從事生產勞動經營。常年雇工原則上不得超過家庭務農人員數量。農場從業(yè)人員原則上應接受過農業(yè)技能培訓,具備相應的專業(yè)操作技能。

  (四)經營規(guī)模適度。經營規(guī)模應達到一定標準并相對穩(wěn)定(詳見附表2)。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應在5年以上(以流轉合同為準)。

  (五)生產標準規(guī)范。有較完整的生產技術規(guī)程,能按技術規(guī)程和質量標準進行生產。主要農業(yè)投入品要建立進出臺賬,產品生產過程有記錄、產品質量可追溯。要開展生產基地“三品一標”(即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

  (六)運行管理科學。有規(guī)范的生產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生產的農產品有自主品牌或注冊商標;有與當地農技、植保、農機、種子、涉農企業(yè)等部門進行專業(yè)化服務的協(xié)調溝通和合作能力;能運用先進的農業(yè)科技知識和信息化手段服務生產全過程,能實行品牌化經營,提高生產經營水平。

  (七)經濟效益明顯。注重經濟效益,土地產出率高出全省平均水平25%以上,家庭成員人均純收入達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倍以上;注重生態(tài)效益,采用循環(huán)農業(yè)生產模式,符合生態(tài)環(huán)保要求;注重社會效益,發(fā)揮示范效應,對周邊農戶有明顯帶動作用。

  (八)登記備案及時。家庭農場組建成立后,必須及時在縣級農經管理部門進行認定和登記備案,建立相關登記管理檔案。

  第六條 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的認定標準,以種植業(yè)和養(yǎng)殖業(yè)正常年份的年終生產經營指標和經營規(guī)模為計算值。具體標準詳見附表2。

  第三章 評選認定

  第七條 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認定,堅持自愿申報、逐級審核、總量控制、公開擇優(yōu)、動態(tài)管理的原則。

  第八條 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評選認定程序:

  (一)自愿申報。符合申報條件的家庭農場,向當地縣(市、區(qū))農業(yè)(農經)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受理后提交相關申報材料。

  (二)初審推薦。由縣(市、區(qū))農業(yè)(農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畜牧、漁業(yè)等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和現場核查,擇優(yōu)推薦上報市(州)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市(州)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畜牧、漁業(yè)等部門進行復核,以正式文件上報省農牧廳。

  (三)評選認定。由省農牧廳組織評選認定。

  (四)發(fā)文公布。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的評審結果經甘肅農業(yè)信息網、甘肅省農經信息網公示無異議后,由省農牧廳發(fā)文公布。

  第九條 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每年評選一次,各市(州)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底前上報推薦材料,省農牧廳于5月底前完成評選認定。

  第十條 申報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農場基本情況簡介。

  (二)甘肅省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申報表(見附表1)。

  (三)縣(市、區(qū))級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家庭農場的文件復印件或登記備案復印件;在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需提供工商登記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登記管理中發(fā)生變更的需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會計報表或財務收支記錄。

  (五)土地流轉合同證明材料(復印件)。

  (六)農場主及在農場固定從業(yè)的家庭成員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常年雇工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身份證復印件;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需提供法人代表復印件。

  (七)“三品一標”認證使用和注冊商標等相關證明(復印件);颢@得獎勵、榮譽稱號、獎牌、特色農產品等證書和文件(復印件)。

  (八)生產技術規(guī)程、標準、相關制度和當年農業(yè)生產投入品采購和使用情況記錄。

  (九)與超市、直銷中心、企業(yè)、學校等產銷對接的訂單證明材料(復印件)。

  (十)其他證明材料。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一條 被認定為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的,由省農牧廳頒發(fā)甘肅省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證書和證牌。

  第十二條 對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按照擇優(yōu)原則,給予相關項目、資金等扶持及政策優(yōu)惠。

  第十三條 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實行動態(tài)管理,認定結果有效期為三年。對被認定為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的每年要按照相應認定標準進行自查,并及時將自查報告上報縣級農業(yè)(農經)行政主管部門;縣級農業(yè)(農經)行政主管部門對自查報告進行初核,對農場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并將初核和年度考核情況報送市州農業(yè)(農經)行政主管部門;市州農業(yè)(農經)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縣區(qū)報送的初核和年度考核情況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于每年3月底前統(tǒng)一報送省農牧廳;省農牧廳適時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級示范性家庭農場資格,3年內不得申報。

  (一)申報示范性家庭農場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為的;

  (二)家庭農場因經營不良,資不抵債而破產或被兼并的;

  (三)農場經營中違反產業(yè)政策,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

  (四)家庭農場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不按標準生產,發(fā)生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五)家庭農場連續(xù)兩年考核為不合格的;

  (六)其他原因影響家庭農場示范帶動作用發(fā)揮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農牧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各市(州)及縣(市、區(qū))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級示范性家庭農場認定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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