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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時間:2023-02-21 22:39:19 政策法規(gu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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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濟寧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3月5日,濟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fā)《關于印發(fā)濟寧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的通知》(濟政辦發(fā)〔2016〕 6號),自2016年4月6日起施行。如下是相關的全文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濟寧市水土保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水土保持活動。

  本辦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yōu)先、全面規(guī)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誰開發(fā)利用水土資源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負責治理和補償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建立水土保持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加大資金投入,落實保障措施。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發(fā)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環(huán)境保護、林業(yè)、農業(yè)、國土資源、城鄉(xiāng)規(guī)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水土保持工作。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鄉(xiāng)鎮(zhèn)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落實水土流失防治任務。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義務,并有權向水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水土保持違法行為。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保護水土資源、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宣傳和教育活動,普及水土保持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的水土保持意識。

  第八條 對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

  下列區(qū)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

  (一)重要河流、大中型水庫水土保持規(guī)劃區(qū);

  (二)一、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qū),水源涵養(yǎng)區(qū),河流源頭區(qū);

  (三)自然保護區(qū)、風景名勝區(qū)、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的規(guī)劃范圍,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

  (四)機場、港口、鐵路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二級以上公路的建筑控制區(qū);

  (五)連片面積較大、植被覆蓋良好的十五度以上陡坡地;

  (六)其他水土流失潛在危險較大、對區(qū)域防洪安全、水資源安全、生態(tài)安全或者人類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生態(tài)較為脆弱或者敏感的區(qū)域。

  下列區(qū)域應當劃定為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qū):

  (一)崩塌、滑坡危險區(qū)和泥石流易發(fā)區(qū);

  (二)坡耕地集中的區(qū)域;

  (三)水土流失中度以上的荒山、荒坡、荒溝、荒灘、疏幼林地、飲用水源地或者人口相對集中區(qū)域;

  (四)重要河流、大中型水庫流域內水土流失中度以上區(qū)域;

  (五)黃泛平原水土流失中度以上區(qū)域;

  (六)其他水土流失較為嚴重、對當地或者下游經濟社會發(fā)展產生嚴重制約的區(qū)域。

  第十條 水土保持規(guī)劃應當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qū)和重點治理區(qū)劃定的基礎上,由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guī)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有關基礎設施建設、園區(qū)建設、礦產資源開發(fā)、城鎮(zhèn)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業(yè)開發(fā)、旅游景區(qū)建設等方面的規(guī)劃,應當在規(guī)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水土保持評價,編寫水土保持篇章。對規(guī)劃實施過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提出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對策和措施。

  規(guī)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在規(guī)劃報請審批前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和理由。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水土保持規(guī)劃,采取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措施,組織單位和個人植樹種草,擴大林草覆蓋面積,涵養(yǎng)水源,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取土、挖砂、采石、燒窯、規(guī)劃外修建道路等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并根據水土保持要求,采取預防和減輕水土流失的有效措施。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qū)和泥石流易發(fā)區(qū)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燒窯、規(guī)劃外修建道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

  崩塌、滑坡危險區(qū)和泥石流易發(fā)區(qū)的范圍,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告。

  第十四條 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溝渠、河流的兩岸、湖泊和水庫的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營造植物保護帶;禁止開墾、開發(fā)植物保護帶。

  第十五條 禁止毀林毀草開墾、破堰種植和放火燒荒。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

  已在禁止開墾的陡坡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采取退耕、植樹種草,實施封育保護、自然修復等措施。

  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開墾種植農作物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配套生產道路、增加蓄水設施、強化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第十六條 林木采伐應當采用合理方式,嚴格控制皆伐;對水源涵養(yǎng)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沙林等防護林只能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在林區(qū)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應有水土保持措施。

  第十七條 開辦下列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建設活動需要挖填土石方、擾動地表、損壞植被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沒有能力編制的,可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按規(guī)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碼頭、橋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設施項目;

  (三)礦產、冶煉、建材等工業(yè)項目;

  (四)城鎮(zhèn)新區(qū)、開發(fā)區(qū)、工業(yè)園區(qū)等園區(qū)建設項目;

  (五)房地產開發(fā)、土地開發(fā)等開發(fā)項目;

  (六)其他需要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項目。

  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占地面積不足1公頃且挖填土石方不足1萬立方米的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其他生產建設項目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第十八條 市級立項和跨縣(市、區(qū))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h級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濟寧高新區(qū)、太白湖新區(qū)、濟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九條 水土保持方案一般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制完成并辦理審批手續(xù)。其中,審批制項目,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xù);核準制項目,在提交項目申請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xù);備案制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xù)后、項目開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部門在審批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時,必須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 水土保持方案經批準后,生產建設項目的建設性質、規(guī)模、建設地點發(fā)生重大變化的,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報原審批機關重新批準。

  第二十二條 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主體工程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階段,根據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有關技術標準,編制水土保持設施設計篇章。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招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水土保持設施的內容、質量和進度要求,并在項目建設前期工程實施三十個工作日前,告知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和項目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或者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水土保持設施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設施的管理與維護,落實管護責任,保障其功能正常發(fā)揮。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創(chuàng)新水土流失治理機制,統籌整合土地整理、農田水利、農業(yè)開發(fā)、森林保護等涉及水土保持的各項資金,實行山、水、田、林、路統一規(guī)劃和綜合治理,有效減少水土流失。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guī)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落實目標責任制和考核獎懲制度,明確水土流失治理期限,限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補貼、以獎代補、技術培訓、落實優(yōu)惠政策等方式,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按照水土保持規(guī)劃參與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重點工程的建設管理,對水土保持設施、試驗場地、種植的林草和其他治理成果,按照“誰使用、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加強管理和保護。

  第二十八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

  第二十九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的,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喪失或者降低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使用管理、收費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在山丘區(qū),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以小流域為單元,實施以喬、灌、草相結合的水源涵養(yǎng)林、水土保持林建設;以優(yōu)質高效與適地適樹相結合的經果林建設;以坡改梯和坡面水系整治相結合的坡面工程建設;以修建谷坊、塘壩、截水溝、排水溝、攔水壩為重點的溝道治理工程建設;以面源污染防治為主的清潔小流域建設。

  第三十一條 在平原地區(qū),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開展農村河道、坑塘、溝渠綜合整治,實施以開挖、疏浚,堤岸坡面布設生物或砌護措施和防止坍塌、沖淤相結合的農村水網工程建設;以網、帶、片、點相結合的農田防護林體系建設。

  第三十二條 在城鎮(zhèn)規(guī)劃區(qū)、地下水漏斗區(qū),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植樹種草、涵養(yǎng)水源、降水蓄滲等措施,充分利用雨洪水資源,提高生態(tài)系統功能。

  鼓勵在已建成的居住小區(qū)、公園、綠地、道路、下凹式立交橋及其他人口密集、地勢低洼場所等區(qū)域建設雨水控制與利用工程。

  新建、改建和擴建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建設集雨式綠地、透水鋪裝、雨水集蓄利用等設施,對公共停車場、人行道、步行街和休閑廣場、室外庭院等場所進行透水鋪裝,有效控制地表徑流,充分利用雨水資源。

  第三十三條 在鄉(xiāng)村,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將生態(tài)清潔小流域與美麗鄉(xiāng)村建設有機結合,統籌規(guī)劃,整體推進,科學布設水土流失治理、水系水環(huán)境整治、人居環(huán)境整治等措施,建設生產發(fā)展、生態(tài)宜居、生活富裕的新農村。

  在農村水網方面,實施挖、疏、截、引等措施,貫通村內村外水系,清除水系內的淤積物、垃圾等,在堤岸坡面布設生物或砌護措施,在溝道兩側、坑塘周邊建立植物、截污工程組成的緩沖過濾帶,保護水生態(tài)環(huán)境,使河塘渠周邊植被和水生物得到恢復。

  在村容村貌方面,實施改水、改廁、改灶、改圈等工程,做好道路硬化綠化、庭院綠化美化,搞好污水處理、垃圾定期清運等,構筑優(yōu)美的人居生活環(huán)境體系。

  在農村控污方面,實施污染源頭控制、中間阻截、末端治理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危害,保護水生態(tài)環(huán)境。

  第三十四條 在采礦區(qū),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避免礦坑疏干排水,防止地裂、沉陷;因采礦造成地面塌陷、植被破壞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治理,恢復水土保持功能。

  第三十五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單位和個人,采取預防保護、自然修復和綜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設植物過濾帶,積極推廣沼氣,開展清潔小流域建設,嚴格控制化肥和農藥的使用,防止面源污染,保護飲用水水源。

  第三十六條 生產建設經營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土地的,對地表土應當采取覆蓋、隔離等保護措施,減少地表擾動范圍;永久占用土地的,對地表土應當分層剝離、保存和利用。工程土石方挖填應當做到平衡,禁止亂挖濫棄。

  在生產建設施工過程中,應當采取截排水、沉沙、攔擋、苫蓋、灑水等臨時防護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對生產建設活動中確因不能綜合利用需要廢棄的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應當設置專門存放地,并采取攔擋、坡面防護、防洪排導、土地整治工程和生物修復等措施。

  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在取土場、開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樹種草、恢復植被。

  第三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輪耕輪作、間作套種、節(jié)水灌溉、秸稈還田、種植綠肥、退耕還林等;

  (二)封禁撫育、舍飼圈養(yǎng);

  (三)發(fā)展沼氣、節(jié)柴灶,利用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薪柴;

  (四)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水土保持監(jiān)測工作,發(fā)揮水土保持監(jiān)測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fā)展和社會公眾服務中的作用。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水土保持監(jiān)測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 生產建設單位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jiān)測,并將監(jiān)測情況定期上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 按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實施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jiān)理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監(jiān)理單位進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jiān)理。

  第四十一條 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土保持情況進行監(jiān)督管理,建立健全監(jiān)督檢查機制。

  第四十二條 水政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第四十三條 水政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水土保持監(jiān)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拒絕或者阻礙水政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從事水土保持方案編制、水土保持監(jiān)測、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jiān)理、技術評估的技術服務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程,保守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不得弄虛作假,偽造、虛報、瞞報數據。

  第四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水土保持有關規(guī)定的,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山東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市、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fā)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

  (三)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水土保持監(jiān)測職責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4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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