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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廣告法與舊廣告法的對比

時間:2017-09-10 20:37:43 政策法規(guī) 我要投稿

2015年新廣告法與舊廣告法的對比

  小編導語:新廣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廣告法核心治理是打擊虛假廣告的發(fā)布,其直接受影響的是傳統(tǒng)媒體單位的經營創(chuàng)收。以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于新舊廣告法的一些對比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新舊廣告法新舊對比

  1995年《廣告法》

  修訂后《廣告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發(fā)揮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yè)的健康發(fā)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yè)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fā)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發(fā)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fā)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商業(yè)廣告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服務,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fā)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發(fā)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fā)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以健康的表現形式表達廣告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要求。

  第四條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fā)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jiān)督管理機關。

  第六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的廣告監(jiān)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的廣告監(jiān)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廣告行業(yè)組織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章程的規(guī)定,制定行業(yè)規(guī)范,加強行業(yè)自律,促進行業(yè)發(fā)展,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活動,推動廣告行業(yè)誠信建設。(新增)

  第二章 廣告準則

  第二章 廣告內容準則

  第九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者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第八條 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對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有表示的,應當準確、清楚、明白。

  廣告中表明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帶贈送的,應當明示所附帶贈送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guī)格、數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顯著、清晰表示。

  第七條 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yè)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huán)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