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程序(東莞)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或非因工負傷以及患病后,勞動鑒定機構根據國家鑒定標準,運用有關政策和醫(y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手段確定勞動者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一種綜合評定。它是給予受傷害職工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也是工傷保險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它的受理范圍為:
1、工傷傷殘等級鑒定
2、因病辦理病退鑒定
3、委托鑒定
3-1非法用工、童工及聘用退休人員發(fā)生公傷;
3-2用人單位、工會組織委托超過工傷認定時限的;
3-3因公負傷職工舊傷復發(fā)有爭議的因果關系確認;
3-4因公負傷與疾病界限不明的因果關系確認;
3-5外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
3-6法院、勞動仲裁、信訪等部門委托按工傷鑒定標準鑒定處理的;
事項內容 | 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程序 |
申請材料 |
1、《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原件; 2、《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原件 3、工傷職工須提供工傷認定書復印件(原件備查); 4、被鑒定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5、所有相關的診療資料復印件和原件(診治病歷、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檢查結果、相關的X光片、CT及MR片等); 6、本人近期4R傷情照片1張; 7、其他資料,根據實際鑒定情況而定,如委托鑒定的需提交委托書等。 |
辦事程序 |
1、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應當在職工醫(yī)療終結期滿30日內向當?shù)亟涋k機構(勞動能力鑒定經辦部門)提出申請,其他鑒定根據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2、進行鑒定:申請人攜《勞動能力鑒定通知書》和鑒定相關資料,在規(guī)定的時限范圍、正常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內,到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指定的醫(yī)務鑒定服務點,辦理相關手續(xù),進行鑒定。 3、領取結論:一般情況下,在勞動能力鑒定點鑒定后,申請人憑鑒定回執(zhí)和有效證件,在七個工作日后到鑒定申請點(當?shù)亟涋k機構)領取;特殊情況的,時間適當延長。 |
辦理時限 | 自鑒定之日起60日內做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做出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天)。 |
相關表格下載 |
《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填表樣版》、 |
業(yè)務類別 | 勞動能力鑒定 |
溫馨提示 | 職工本人經了解相關政策,認為自己工傷完全愈合不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提交《放棄傷殘評定聲明》放棄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補償待遇按照未達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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