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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經營者的消費環(huán)境安全義務

時間:2021-01-22 13:30:51 畢業(yè)論文范文 我要投稿

淺論經營者的消費環(huán)境安全義務

  安全權是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與此相對應的安全義務則是經營者的一項重要義務。隨著消費維權的擴張,經營者的安全義務也包括了消費環(huán)境的安全義務。目前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對消費環(huán)境安全義務的性質及所包含的內容還存在著不同的觀點。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商管理畢業(yè)論文范文,歡迎參考~
 

  淺論經營者的消費環(huán)境安全義務

  關鍵詞:經營者 消費者 安全權 安全義務 消費環(huán)境 警示

  2004年,年僅2歲零8個月的小奕瑋從杭州銀泰百貨商場7樓的自動扶梯縫隙中摔到了地下室。這一天,小奕瑋的媽媽帶著他正在為他選購一些“六一”兒童節(jié)的禮物。至5月26日下午,小奕瑋的心臟停止了跳動。在5月24日時,杭州市市長公開電話受理中心召集杭州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貿易局以及銀泰百貨所在地政府部門,召開了一個事故調查和協(xié)調會后,得出的結論是:“墜樓事件”不屬于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銀泰的自動扶梯沒有質量問題,扶梯間的縫隙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因此也不屬于質量事故。就銀泰“墜樓事件”而言,相關的處理依據(jù)是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監(jiān)督檢驗規(guī)程》、《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辦法》,經過檢查,銀泰使用的自動扶梯沒有任何質量問題。《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監(jiān)督檢驗規(guī)程》只要求自動扶梯上下通道之間的縫隙超過12公分,并沒有規(guī)定要小于多少,同時扶梯上要有寬度超過8公分的警示標志。銀泰的扶梯縫隙為23公分,超過了規(guī)定的12公分,符合標準,警示標志也符合要求,因此沒有依據(jù)對銀泰“墜樓事件”進行處理。

  這個事件引發(fā)了人們對消費環(huán)境安全的大討論。安全是人的一種最基本的心理需要,獲得安全保障是人們的一項最基本權利。對消費者而言,只有在其生命健康和財產不受危害的情況下,才能順利地進行消費活動。

  經營者消費環(huán)境安全義務的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與此相對應的是第七條所賦予的消費者在生活消費活動中的安全權,即“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從立法本意來看,經營者的安全義務和消費者的安全權僅涉及交易對象本身,即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安全問題。但隨著法治進程的深入,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以及轟轟烈烈的消費維權運動,經營者的安全義務的范圍,也開始出現(xiàn)擴張化的趨勢,其突出的表現(xiàn)是義務的內容和范圍,從商品、服務自身的安全逐漸擴展到消費環(huán)境對消費者人身、財產的安全保障問題。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更是在2003年時將“營造放心消費環(huán)境”列為年主題。

  所謂經營者的消費環(huán)境安全義務,是指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對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這一義務除了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所規(guī)定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也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即“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除此之外,在其他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規(guī)以及行政規(guī)章中也早已有了一些有關這方面的規(guī)定。比如《勞動法》、《航空法》、《鐵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旅館業(yè)治安管理辦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等。這些規(guī)范性文件中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視作安全保障義務的具體化。

  經營者消費環(huán)境安全義務的法律性質

  盡管我國目前還沒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一般性規(guī)定,理論界對消費環(huán)境安全義務的法律性質眾說紛紜,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種觀點認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huán)境,是由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務這一直接義務所派生的附隨義務。并認為這一義務的法理依據(jù),是契約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及以此為基礎建立起來的“附隨義務”理論。

  另一種觀點認為,經營者的消費環(huán)境安全義務是法定義務、基礎義務為原則,附隨義務為例外,經營者對經營場所提供安全保障的法定義務,是法律對經營者的基本要求,是對經營者的最低要求。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在界定消費環(huán)境安全義務的法律性質之前,必須明確何謂附隨義務。但目前,由于各國立法中對附隨義務的概念并無明文界定,因此理論界對其表述不一致。如史尚寬先生認為,附隨義務是依誠信原則,債務人于契約及法律所定內容以外,尚負有的義務。王澤鑒先生認為,附隨義務是債之關系在其發(fā)展的過程中,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依其情事,尚會發(fā)生各種義務。……蓋此類義務,并非如給付義務之自始確定,而系隨著債之關系的發(fā)展,于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之一方有所作為或不作為,以維護相對人之利益,于任何債之關系(尤其是契約)均可發(fā)生,固不受特定債之關系類型之限制也。另外,其他的學者也對附隨義務作出了各種各樣不同的解釋,但達成的基本共識是:附隨義務是在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當事人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因此,附隨義務不是法定義務,也不是約定義務。但是,經營者的消費環(huán)境安全義務卻是一種法定義務。其法律依據(jù)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來看,經營者的消費環(huán)境安全義務盡管未在法條中明確體現(xiàn)出來,但隨著消費者的維權運動的進一步深入,消費環(huán)境的安全權是消費者的一項基本權利,而消費環(huán)境的安全義務同時亦是經營者的一項主要義務,這已經是個不爭的事實。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確立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更進一步地確定了消費環(huán)境的安全義務是一項法定義務。

  消費環(huán)境安全義務的內容

  消費環(huán)境安全義務的基本要求是,經營者的經營場地、服務設施、店堂裝潢、商品陳列等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有危險性因素的項目或者地方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但是,另一方面,即使法律從維護社會誠信和公平的角度出發(fā)對經營者一方設立了這樣的義務,這種義務亦應有一定的限度。這個限度主要考慮的是經營者的主觀預見能力和客觀行為能力。如果認為消費者一旦進入經營者的服務場地,所有責任都應當由經營者承擔,這樣苛求經營者,也是不公平的,會增加經營者的經營成本,而最終又會被“分攤”到消費者身上。再者,經營者畢竟只是經營者而已,不可能要求其建立一支類似武裝警察的隊伍來保衛(wèi)其經營場所的安全。因此,筆者認為,消費環(huán)境的安全義務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的內容:

  經營者的服務場地、服務設施等的安全要求

  經營者在對經營場地、服務設施等的設計、施工、布置時,有國家強制標準的,應當符合強制標準的要求;沒有國家強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yè)標準或者達到進行此等經營活動所需達到的安全標準。例如,經營者所使用的建筑物,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建筑行政主管部門的驗收;又如,要求經營者在服務場地內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設置消防安全標志等消防方面的.基本要求。同時,要求建筑物、相關配套設施還必須由經營者經常的、勤勉的維護,使它們一直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tài)。比如電梯要經常性的維護,確保運轉正常;滅火器材要及時換藥粉;安全出口不能上鎖;安全出口不能被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的暢通;消防栓、滅火器材不能被遮擋、壓埋。即要求服務場地的建筑物、相關配套設施在整個運營過程中一直符合安全標準。

  不安全因素的警示要求

  經營者應當對各種可能出現(xiàn)的傷害和意外情況等作出明顯的警示,對于可能出現(xiàn)的危險應當對消費者進行合理和明確的說明,并標明正確的方法及防止危害發(fā)生的方法。另外,這里也要求,經營者還必須預先配備充分、有效的事故應急系統(tǒng),對已經出現(xiàn)或者正在發(fā)生的危險,經營者應當進行積極的救助,并采取適當?shù)拇胧允拱l(fā)生的危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降至最低限度。

  上述的兩項內容是經營者的消費環(huán)境安全義務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當經營者怠于履行其中任何一項內容而使消費者受到損害或使損害擴大時,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前述的“墜樓事件”中,雖然銀泰的自動扶梯沒有質量問題,扶梯間的縫隙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盡管扶梯口也有警示標志,并貼在扶梯側面的玻璃上,用圖解方式說明,圖標中一個成年人拉著孩子的手,但沒有文字說明,也不夠明顯,沒起到警示的作用。應該說杭州銀泰百貨商場對“墜樓事件”的發(fā)生,沒有盡到明顯的警示和明確的說明,因此,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隨著消費維權觀念的深入人心,消費者的安全權及經營者的安全義務越來越受到重視。在消費者立法中傾向于保護消費者,讓經營者承擔稍多的義務,以達到實質上的平等。但也應注意到經營者對消費環(huán)境的安全義務并不是一種絕對的、無條件的義務,而是應當根據(jù)公平、正義的理念對雙方的安全權利和義務進行合理的分配,正確界定經營者的消費環(huán)境安全義務,以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必然促使經營者增強其責任感,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消費環(huán)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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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還有多少安全“縫隙”準備吞噬孩子?www.zjol.com.cn,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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