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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匯票的出票

時間:2021-01-27 20:39:39 會計考試 我要投稿

2017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匯票的出票

  出票人關于票據簽發(fā)用途的記載,以及有關利息、違約金的記載,這些記載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是否具有民法上的效力,應根據民法進行判斷。下面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年P于匯票的出票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7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匯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記載事項

  (1)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匯票無效

  匯票上必須記載的事項包括: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

  (2)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的,出票行為仍然有效

  ①未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

  ②未記載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營居住地為付款地;

 、畚从涊d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營業(yè)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可以記載的事項(任意記載事項)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如果收款人將該匯票背書轉讓(包括貼現(xiàn))給他人,背書行為無效,取得票據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據權利。

  (4)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

  出票人關于票據簽發(fā)用途的記載,以及有關利息、違約金的記載,這些記載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是否具有民法上的效力,應根據民法進行判斷。

  二、出票的效力

  (1)對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為票據債務人,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2)對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以及以背書等方式處分其票據權利的權利。

  (3)對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為,票據上雖然記載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無條件支付票據金額的內容,但這僅僅是出票人的記載,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據上簽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擔票據責任。

  只有當付款人在票據上承兌之后,才基于該票據行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此時,其稱謂即從“付款人”改為“承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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