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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合同

時間:2024-08-12 16:54:37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推薦】房屋合同集合5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房屋合同5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推薦】房屋合同集合5篇

房屋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據《_________合同法》、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以及荊州市有關規(guī)定;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下列房屋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租賃房屋坐落、面積

  租賃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房屋建筑(計租)面積_____平方米。

  第二條、租賃期限

  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該倉庫年租金為人民幣_____元整(此價格不含相關費用)。租金按_____結算。

  第四條、甲方責任

  1、甲方保證出租房屋產權明晰,保證出租該房屋的行為符合國家及荊州市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的規(guī)定。

  2、在乙方承租期間,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含自然損耗),甲方負有修繕責任。甲方修繕該房屋的,乙方應予以協助,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乙方責任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在15天內退換該房屋;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或擅自更調換使用的;

 。2)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拆改該房屋結構、損壞該房屋或改變該房屋使用用途;

  (3)拖欠租金累計達15日;

 。4)利用該房屋從事非法活動或存放危險物品;

  2、該房屋租賃期間,乙方應支付水、電費及相關費用。

  第六條、合同變更及解除

  1、租賃期間,雙方均不得無故解除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

  2、租賃期滿后,若乙方要求續(xù)租,須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甲方若無答復,視不同意續(xù)租,乙方應退還房屋;如甲方同意繼續(xù)租賃,則應續(xù)簽租賃合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yōu)先承租權。

  3、因不可抗力原因(包括租賃物業(yè)被依法拆遷)導致該房屋毀損或滅失而不能繼續(xù)租賃的,則任何一方可解除本合同且互不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按實際租期收取租金。

  第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合同 篇2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律師該怎么做?

  二手房買賣在實踐中很常見,也是經常引起糾紛的類型。那么,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律師該怎么做?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律師應該給購房者提供哪些意見?怎么才能避免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第1條 本指引的定義及提示

  1.1本指引所稱“二手房”,是相對開發(fā)商開發(fā)銷售的商品房而言,是指房地產產權交易市場中產權明晰、經過一手買賣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購的各類政策性住房。

  已購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職工個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設房屋等。

  1.2本指引所稱二手房買賣,是指出賣人將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購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權通過合法程序轉讓給買受人,買受人接受該房屋所有權并支付價款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手房買賣合同就是在該買賣過程中,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1.3本指引所稱買受人,是指二手房買賣行為中通過支付價款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稱出賣人,是指二手房買賣行為中通過轉移房屋所有權換取價款的交易方。

  1.4本指引所稱房地產登記機關,是指房地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

  1.5本指引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為房地產交易提供服務的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guī)、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房地產代理,是指專業(yè)服務機構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房屋買賣、房屋產權登記過戶等方面的服務的經營活動。

  1.6本指引所稱房地產咨詢人員,是指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yè)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咨詢業(yè)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并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1.7本指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是指具備經紀人條件(經過考試、注冊并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1.8本指引的有關內容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二手房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房屋(含港澳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初次出售的房屋,不適用本指引。

  1.9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內容,僅作為律師從事二手房買賣合同業(yè)務操作時的參考,不作為評判律師執(zhí)業(yè)能力及過錯的依據。

  第2條 對買賣合同主體狀況的審查

  2.1二手房的買受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出賣人應當是依法登記在房屋產權登記簿上的房屋所有權人。

  2.2基于各種財產目的和利益,買受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也可以他人的名義購買,還可以設定房屋信托持有和管理房屋。

  律師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購買目的,提供優(yōu)選方案供委托人參考,但是不能代替委托人決策。

  2.3律師應當注意:除了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所屬部門規(guī)章外,還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地方政府規(guī)章、具體的行政措施、辦事流程及規(guī)則等。這些地方性法規(guī)及各類規(guī)章對買賣主體作了一些資格限制,雖然未必導致合同無效,但可能導致當事人所簽訂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或受到行政處罰,或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因此必須充分注意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具體行政措施的涉及面。

  2.4對于有資格限制的交易主體,律師應當提示審查相關主體的資質、許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中:

  (1)交易主體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師應當提示審查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審議同意交易的書面文件。

  (2)交易主體是國有的,應當提示審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交易主體是集體企業(yè)的,應當提示審查職工代表大會的批準文件。

  (4)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屋的,律師應提示審查其是否已取得《外商投資企業(yè)批準證書》和《營業(yè)執(zhí)照》。

  (5)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自用房屋的,應當提示審查其是否持有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設立境內機構的證明和來境內工作、學習的證明。

  (6)對于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律師應提示其購買房屋存在的法律障礙與風險。

  2.5律師應提示: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經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給本集體具備居住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個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

  第3條 對于權利狀況的調查與審核

  3.1權屬審查

  3.1.1律師應當提醒買受人審查二手房的權屬證明及相關文件。對于沒有依法進行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地產權證書的房屋或權屬有爭議的房屋,應提示其法律上的風險及可能的后果。

  在有些情況下,盡管沒有房產證,但是在評估風險后,可以通過信托設計進行交易或在有擔保的前提下交易,對此應當有當事人的另行委托。

  3.1.2為慎重起見,律師應建議買受人向房地產登記機關調查核實權利證書及其記載內容的真實性、同一性,以了解擬交易的房屋是否有產權爭議。

  不同的城市設定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的名稱不一致,如北京是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天津是天津市房屋管理局。律師提供咨詢意見前,應當了解本地的房屋登記管理機構。

  土地使用權登記機關是二手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但是應當加蓋人民政府的印章,以人民政府的名義發(fā)證。

  律師在審查土地使用權證時應知曉房屋所在地的規(guī)定,了解土地登記機關是否已向轄區(qū)的所有房屋發(fā)放土地使用權證還是向部分房屋發(fā)放了土地使用權證。如果有土地使用權證,應提示買受人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相關事宜。

  3.1.3律師應對房屋所有權證的真?zhèn)芜M行審查,及時發(fā)現證書的真?zhèn)。律師還應對出賣人的身份進行核查,確定是否存在冒名頂替的出賣人。

  3.2共有財產審查

  3.2.1律師在審查房屋所有權證書時,應當關注擬交易的房地產是否存在共有權人。

  3.2.2二手房屬于兩個以上(含兩個)主體共有的,應當審查(提交)共有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必要時律師應出具范本文件。

  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律師應提示不得買賣。

  3.2.3律師應當注意: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為主,約定個別財產制為補充的婚姻財產制度。盡管房地產登記簿記載或者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所有權人為一人,也應征求其配偶的書面意見或者由出賣人提交個別財產協議。如賣方稱單身,應要求其提供單身證明,如賣方稱離婚則要求其出示離婚協議、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審查離婚法律文件對所售房屋的.處理情況,必要時應到出具離婚法律文書的機關進行核查。

  3.2.4律師應當注意:交易的房屋若是發(fā)生繼承的房屋,應提醒委托人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繼承人,辦理繼承公證后,由所有繼承人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簽訂買賣合同。

  3.3權利限制審查

  3.3.1交易前,律師應當審查二手房有無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或者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權的情況,必要時律師應向登記機關和有關部門查詢。

  一般說來,有權查封的司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有權對房地產采取查封或限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包括稅務機關、海關、建設行政管理機關等。

  3.3.2無法取得獨立證據的,律師應提示當事人作出沒有權利限制的說明。

  3.3.3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權利的,律師應提示不得買賣或告知買賣的風險。

  3.3.4律師要提示委托人,出于國家安全和軍事安全的考慮,國家安全部門規(guī)定:有些地域的房屋是不能出售給境外人士的,如出售,需相關項目辦公室出具準予購房的證明。律師可向房屋所在地有關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居民委員會進行調查。

  3.3.5律師應提示委托人,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購房,需取得外交部的批準。

  3.3.6律師應就交易房屋的類別及性質進行審查,確定房屋的類別。如是央產房,律師應提示委托人,央產房出售需符合房改政策,上市出售的前提是原售房單位已到央產房交易辦公室辦理了登記備案,否則買賣雙方無法進行交易。

  3.3.7律師應提示委托人,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或回遷房等按照經濟適用房政策管理的房屋交易在政策方面的限制,具體的限制包括是否能自己流轉、流轉的時間限制、主體資格的限制等。

  3.3.8律師應提示委托人,出售人或買受人行為能力,以是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為準,如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相關的代理或監(jiān)護手續(xù)是否完備、合法。

  3.4他項權利設置審查

  3.4.1律師應當提示買受人,審查二手房有無抵押等他項權利設置情況。

  若有抵押,應當取得出賣人已經通知抵押權人的書面證據,或者取得抵押權人等他項權利人書面同意轉讓的證明。

  律師應當提示:買房人有承擔所購房屋被追及償還債務的風險。

  3.4.2律師應當提示出賣人,在出賣二手房前,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將要出售的情況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如果沒有履行通知義務,買賣合同無效。

  3.5優(yōu)先購買權審查

  3.5.1律師應當提示買受人,在同等條件下,二手房的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買受人應當審查優(yōu)先購買權人有無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或同意出售的證明。

  3.5.2律師應當提示出賣人,如果房屋出租的,應將要出售的情況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通知的合理的期限一般為3個月。

  3.5.3如果沒有取得優(yōu)先購買權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書面文件,律師應當提示買賣合同存在可能被宣告為無效的風險。

  3.5.4如承租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律師應提示買受人購房后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并與承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3.5.5通過拍賣購買二手房的,律師也應當關注共有權人、承租人是否放棄了優(yōu)先購買權。如果沒有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有效證明,應當關注拍賣程序是否規(guī)定了優(yōu)先購買權人的權利行使條件。

  3.6其他權利限制情形的審查

  3.6.1律師應當關注和提示買受人注意,二手房若存在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或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的,不得買賣。

  3.6.2若是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買賣,還要審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有無下列禁止買賣的情形之一:

  (1)以低于房改政策規(guī)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guī)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guī)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guī)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于戶籍凍結地區(qū)并已列入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5)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6)有法律、法規(guī)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其他不宜出售情形的。

  3.6.3律師應提示: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滿5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出售住房,確需出售的,可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出售單價不得高于購買時的單價。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住滿5年的,按照當地政府的規(guī)定,以簽訂合同時間為限;有些即使住滿5年,也不能上市出售。有些經濟適用房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但需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區(qū)、縣國土房屋管理局按成交額的10%繳納綜合地價款。

  第4條 房屋質量的審查

  4.1律師應當提示買受人查看或調查所購二手房的質量狀況。

  4.2二手房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繼續(xù)使用的,律師應提示買受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鑒定機構鑒定。

  4.3律師應當提示委托人,律師不對房屋質量承擔任何責任。

  第5條 買賣合同文本的擬訂和審查

  5.1律師應提示:二手房買賣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當事人既可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參照示范文本自行擬訂合同條款。

  自擬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法定責任、加重對方責任及排除對方權利的內容。

  5.2自擬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買賣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二手房的坐落地點、面積、四至范圍;

  (3)土地所有權性質、土地使用權獲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4)二手房的規(guī)劃使用性質;

  (5)房屋的平面布局、結構、建筑質量、裝飾標準以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

  (6)二手房買賣的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7)二手房的交付和驗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8)出賣人戶口的遷移;

  (9)維修基金的處理;

  (10)物業(yè)管理費的結清責任;

  (11)違約責任;

  (12)爭議的解決方式;

  (13)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5.3律師應當提示:房屋的地點和四至、面積、土地使用權、房屋性質、戶型、結構、配套設施、附屬設施、裝飾等,應在合同中敘述清楚,并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批準文件上的記載一致。

  出賣方應當出示土地使用證或者提供土地使用批準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原件。

  5.4有關街道、樓號等應當使用地名管理機構核準的名稱。

  5.5價格、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房屋的交付和驗收時間、公共維修基金的處理及違約責任等應當明確。律師應提示先行支付房款對買受人的風險,后支付房款對出賣人的風險。

  如果出賣人戶口所在地是所出售房屋地址的,還應當明確約定出賣人遷出戶口的時間。

  5.6律師應提示:如委托人購買小產權房或城市居民購買農民的宅基地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并應告知合同無效的后果及處理方式。

  5.7律師應提示買受人了解所購房屋是否出現過非正常影響買受人的極端事件,如火災、嚴重的刑事案件等。

  5.8律師應提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裝修、附屬物及家具、電器等是否包括在房價款中。

  5.9律師應提示委托人在合同中約定詳細的合同解除條款。

  5.10律師應提示委托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辦理過戶的時間及違約責任,并告知在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受理后、房產證取得之前出賣的房屋仍有被查封的可能,如在此期間被查封,出賣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11律師應提示房屋一房兩售或多售的法律后果,并建議委托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發(fā)生此類違約行為的違約責任。

  5.12因國家實行用地性質管制和建筑工程使用管制制度,住宅用房未經小區(qū)內區(qū)分所有權人(業(yè)主)的一致同意,不能改做餐廳、歌廳等商業(yè)用途,因此律師應提示買受人注意審查房屋的使用性質。

  5.13由于稅收上的考慮,律師應提示委托人,有關裝飾特別是可移動的裝飾物的轉讓可以另行簽訂合同。

  5.14律師應提示買受人注意:購買的房屋未經房地產登記機構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為防止出讓人一房多售等非法行為的出現,應在合同中約定及時辦理備案登記和產權轉移登記。

  買賣雙方還應約定,房地產買賣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應當由出賣人結清房屋交付前所欠的物業(yè)管理費,并應將房地產轉讓情況書面告知業(yè)主委員會和物業(yè)管理單位。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完成后辦理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戶名的變更手續(xù)。

  5.15律師應當提示:當事人可以選擇爭議的處理方式和機構。

  若當事人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律師應提醒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專屬管轄。

  若當事人選擇仲裁的,律師應提醒當事人準確書寫仲裁機構的名稱,如選擇“北京仲裁委員會”的,不能寫成“北京市仲裁委員會”。

  律師還應當提示:仲裁是按照選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而且是一裁終局。

  5.16律師應當及時關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的變化,并應提示委托人,在辦證中發(fā)生的各種稅費應據實支付。

  5.17律師應提示委托人,二手房買賣中發(fā)生或應繳納的稅費及繳納稅費的主體。稅費繳納的標準各地有一定差異,且因國家對房地產的調控政策時常變化,一般買方在交易時應繳納契稅、印花稅,如辦理貸款應繳納與貸款有關的保險費、評估費等費用。賣方一般繳納營業(yè)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附加費、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費用。律師應提示委托人購買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還會發(fā)生出賣人與開發(fā)商之間辦證的費用,應在合同中約定費用的承擔責任人,并同時告知委托人稅費標準隨時可能會變更,實際費用應以登記時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規(guī)定為準。

  5.18合同簽署應以書寫簽名為準,但房屋登記機關有特殊要求的應加蓋印章。

  5.19如果是賣方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應當附有經過公證的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如果是買方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也應附有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6條 中介服務合同審查

  6.1律師提示:在接受二手房中介服務中,委托人注意核驗中介服務人員的資格證書,以確保相關人員具有房地產中介服務資格,具有與職業(yè)相適應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能。

  6.1.1要核驗房地產經紀組織和執(zhí)業(yè)經紀人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備案手續(xù)和注冊手續(xù)證明。

  6.1.2應當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按照下列程序執(zhí)業(yè):

  (1)向委托人出示《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校驗委托方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

  (2)從事需要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的業(yè)務項目,應參照當地房屋登記主管部門或工商部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與委托人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

  (3)履行合同期間,向當事人各方如實、及時報告訂約機會和交易情況;

  (4)記錄經紀業(yè)務交易情況,妥善保存有關資料;

  (5)按合同規(guī)定收取服務費,開具統一發(fā)票。

  6.1.3應當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有無下列禁止行為:

  (1)無照經營,超越其核準的經紀業(yè)務范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2)隱瞞非商業(yè)秘密的有關經紀活動的重要事項。

  (3)弄虛作假,提供不實的信息,或簽訂虛假合同。

  (4)采取引誘、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招攬業(yè)務或促成交易。

  (5)偽造、涂改、轉讓《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或允許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yè)務。

  (6)利用已經簽訂的房地產經紀合同,或他人掌握的經營信息,采取不正當手段,轉移業(yè)務,背棄合作,侵吞勞動成果,或損害委托人利益。

  (7)房地產開發(fā)經營企業(yè)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從事本公司開發(fā)建設的房地產經紀業(yè)務。

  (8)房地產經紀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組織內兼職。

  (9)索取或收受委托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包括房地產經紀組織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托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房地產經紀組織及其從業(yè)人員利用執(zhí)業(yè)便利,在委托的客戶之間,通過壓低賣出價格,自行收購,再抬高價格出賣給購房者,牟取不當利益。

  (10)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11)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6.2政府制定了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的指導價。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服務費由房地產經紀人與當事人在下列收費標準內自行議定,并在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履行期限內交付:

  (1)居間介紹或者代理房屋買賣的,按成交價的3%以下收取;

  (2)居間介紹或者代理房屋租賃的,按月租金的70%以下一次性收取;

  (3)居間介紹或者代理房屋交換的,按房地產評估價值的1%以下收取。

  提供咨詢服務的,服務費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

  6.3律師應提醒委托人注意:凡委托具有房地產經紀資格的專業(yè)公司提供代理、居間介紹等服務的,受托居間、代理的房地產經紀公司應在合同中標明名稱、地址、電話和房地產執(zhí)業(yè)經紀人的姓名、執(zhí)業(yè)證書號碼,并簽字蓋章。

  6.4二手房買賣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當事人既可使用示范文本,也可參照示范文本自行擬訂合同條款。

  6.5律師應提示委托人注意,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3)合同履行期限;

  (4)傭金金額或者計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時間;

  (5)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6.6實踐中各房地產經紀組織通常使用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條款的房地產經紀合同,律師應提示不應含有以下條款:

  (1)中介合同不應捆綁全權代理條款;

  (2)中介合同不應含有強制締約條款;

  (3)中介合同不應含有分享違約金條款;

  (4)中介機構無權收取定金。

  6.7律師應提示委托人:

  (1)中介機構如果受托代理銷售,無權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2)中介機構現金收購或者變相收購中存在的陷阱;

  (3)中介機構無權禁止和限制委托人與對方當事人見面和談判,如果拒絕,律師應提示注意交易中的不實成分。

  第7條 抵押貸款合同審查

  7.1本項審查一般僅對委托人作為買受人、需要申請購房貸款的合同。

  律師應協助買受人審核有關貸款條件和文件、簽署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yè)貸款或組合貸款協議、抵押協議。

  7.2貸款銀行一般均要求買受人提供公積金貸款的住房貸款置業(yè)擔保公司擔保和商業(yè)貸款的保險公司保險。律師應協助買受人審核有關文件,指導買受人簽署擔保協議、保險協議,根據有關規(guī)定核對擔保費、保險費。

  7.3如果委托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律師應審核:

  (1)買受人購買的房屋是否為國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權的住房,并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2)買受人是否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并具備相關證明文件。

  律師應當及時關注有關公積金貸款的限定性條件的變化,并及時提示委托人。

  7.4關于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和期限,律師可提供參考方案,但不能替委托人決策。

  7.5若委托人購買非居住房屋,律師應提示只能申請銀行商業(yè)貸款,具體貸款條件、金額、期限、利率可與具體貸款銀行談判確定。

  7.6若二手房轉讓存在貸款,律師應提示:

  (1)出讓人已全部還清貸款并已注銷抵押登記,或沒有貸款抵押,購房人可直接申請貸款。

  (2)如出讓人未全部還清貸款且尚有抵押登記的,購房人可采用轉按揭或先全額還清貸款注銷抵押登記后重新申請貸款。轉按揭貸款的一般流程為:

  ①出賣人取得貸款銀行轉讓抵押房屋的同意;

 、谫I賣雙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

  ③提交買賣合同及買受人貸款資料交申請銀行審核;

 、苌暾堛y行同意貸款后與受讓方簽訂借款合同;

  ⑤辦理房屋過戶、抵押登記手續(xù)。

  (3)律師應提示借款人(房屋的買受人)辦理貸款的流程及對買受人主體資格及貸款額度的限制,告知不能取得貸款或不能全額取得貸款的后果,并告知應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不能全額或不能取得貸款的處理方式。

  (4)律師應提示出賣人,如買受人通過貸款支付房價款應協助買方辦理貸款手續(xù),包括配偶共同出面對銀行面簽相關的貸款資料。律師同時也應提示買受人,出賣人的共有人不配合辦貸款對買受人所具有的風險。

  買房簽合同注意事項:

  1、首先看開發(fā)商是否具備“五證”

  五證,一個是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第二是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第三是建設工程開工證,第四是國有土地使用證,第五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叫“五證”。其中前兩個證是由市規(guī)劃委員會核發(fā)的,開工市是由市建委核發(fā)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由市土地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發(fā)的。

  那么怎么樣看待“五證”?交給您一種方法,這五證最主要的應該看兩證,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個是預售許可證,這兩種要核發(fā),看準確了,一般原則上就沒有問題,特別是預售許可證。特別要提醒的是,購房者在查看五證的時候一定要看原件,復印件很容易作弊。簽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范圍之內,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2、使用規(guī)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參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隨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條款認真填寫,了解各項具體內容。不要隨意去簽訂開發(fā)商自己定的《定購協議書》還交一筆訂金。就算很多人都這樣做,但這并非購房的必經程序。且這種合同一定是權利義務不平等的,對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夠直接與開發(fā)商簽預售合同就好。這個步驟,一定不能馬虎啊!否則到時吃大虧就慘了。

  3、查驗有關證明文件

  買期房要查看開發(fā)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并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范圍內,買現房則要查看開發(fā)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4、買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積的約定

  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筑面積外,還要填上套內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

  5、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

  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

  6、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

  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并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7、簽約時明確物業(yè)管理事項

  合同中要確定前期物業(yè)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yè)管理范圍和收費標準。

  8、注意合同文本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fā)商,將示范合同文本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通過補充協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

  9、注意約定違約責任

  這里指的違約包括:簽約后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fā)商賣房后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xù)時不符合規(guī)定和約定等。

  買房簽合同補充協議注意事項:

  在買賣的時候一個是簽訂認購書,第二個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有一個補充協議,這個補充協議往往是房屋購買合同里沒有約定的事項通常在補充條款里進行約定。需要提醒購房者注意的是,補充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它約定的事項比房屋購銷合同里約定的還重要,因為補充條款是根據不同的項目的不同具體情況來約定的。所以,在補充條款簽訂的時候應該把握幾個問題。

  1、應該明確的把售樓書和其他廣告的內容寫進補充協議里去,這是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一個很重要的方式。

  2、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因為購銷合同里通常沒有說多長時間把產權證辦下來,這通常在補充條款里約定。

  3、要明確按揭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現在買房通常需要按揭,確實有的情況下按揭沒有辦下來,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復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fā)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要明確,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么。

  4、明確關于公攤建筑面積。現在面積爭議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積的分攤問題,而且有些開發(fā)商經常在公攤上做文章,所以要和開發(fā)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一個籠統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F在有很多贈與這個,贈與那個,實際上有的時候是公用的面積。

  5、應該明確裝修標準。以后逐漸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是精裝修,那么就必須對裝修的標準明確。比如說裝修的標準不要籠統的想使用進口材料、高級材料等這種不明確、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確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顏色等。

  6、明確退房的責任。購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經常拿出一些資金裝修房屋,比如說買家電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開發(fā)商的原因,必須寫明開發(fā)商是什么樣的責任,寫名在確定的日期內把開發(fā)商退還,甚至包括銀行的利息、罰金等。

  買房簽合同注意事項就和大家分享到這里了,買房是比較重要的一件事情,會花費我們大量的精力財力投入,所以大家一定要謹慎對待,買房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清楚明確里面的內容,這可都關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條款細節(jié)以免損害自身利益。

  希望以上小編整理的買房簽合同注意事項能夠幫助到您,讓您在買房簽合同時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損失。

房屋合同 篇3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 證件類型及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 證件類型及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房屋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一)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qū)__________街道_____棟______樓______號。

  (二)房屋權屬狀況: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權證/ □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 □其他房屋來源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__________或房屋來源證明名稱:_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購房人)姓名或名稱:__________ ,房屋(□是 / □否) 已設定了抵押。

  第二條 房屋租賃情況及登記備案

  (一)租賃用途:__________;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居住人數為:_______,最多不超過____人。

  (二)如租賃用途為居住的,甲方應自與乙方訂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qū)來呼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xù)。對多人居住的,乙方應將居住人員情況告知甲方,甲方應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并按規(guī)定報送服務站。本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的,甲方應自合同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5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區(qū)來呼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辦理登記變更、注銷手續(x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居住人員發(fā)生變更的,乙方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日內告知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居住人員中有外地來呼人員的,甲方應提供相關證明,督促和協助乙方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居住人員中有境外人員的,(□甲方 /□乙方)應自訂立本合同之時起_____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住宿登記手續(xù)。

  租賃用途為非居住的,甲方應自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_____日內,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xù)。

  第三條 租賃期限

  (一)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共計_____年_____個月。甲方應于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前將房屋按約定條件交付給乙方!斗课萁桓钋鍐巍(見附件一)經甲乙雙方交驗簽字蓋章并移交房門鑰匙及 后視為交付完成。

  (二)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驗收,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乙方繼續(xù)承租的,應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書面 / □口頭)續(xù)租要求,協商一致后雙方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四條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_________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總計:人民幣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_____ )。

  支付方式:(□現金/□轉賬支票/□銀行匯款),押______付______,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_______________。

  (二)押金: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__) 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賃押金除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租金,以及乙方應當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外,剩余部分應如數返還給乙方。

  第五條 其他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租賃期內的下列費用中,由甲方承擔, 由乙方承擔:(1)水費(2)電費(3)電話費(4)電視收視費(5)供暖費(6)燃氣費(7)物業(yè)管理費(8)房屋租賃稅費(9)衛(wèi)生費(10)上網費(11)車位費(12)室內設施維修費(13) 費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甲方承擔。如乙方墊付了應由甲方支付的費用,甲方應根據乙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乙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六條 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甲方應保證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wèi)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證遵守國家、包頭市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區(qū)的物業(yè)管理規(guī)約。

  (二)租賃期內,甲乙雙方應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處于適用和安全的狀態(tài):

  1、對于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因維修房屋影響乙方使用的,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發(fā)生損壞或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或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轉租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方可在租賃期內將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并就受轉租人的行為向甲方承擔責任。

  第八條 合同解除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遲延交付房屋達______日的。

  2、交付的房屋嚴重不符合合同約定或影響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擔約定的維修義務,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約定支付租金達______日的。

  2、欠繳各項費用達_______________元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

  5、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附屬物品、設備設施損壞并拒不賠償的。

  6、利用房屋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的。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有第八條第三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有第八條第四款約定的情形之一的,應按月租金的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將房屋恢復原狀或賠償相應損失。

  (二)租賃期內,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應提前______日通知對方,并按月租金的______%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還應退還相應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約定履行維修義務造成乙方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未按約定時間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約定支付租金但未達到解除合同條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約定時間返還房屋的,應按____________標準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______式______份,其中甲方執(zhí)______份,乙方執(zhí) ______份,執(zhí)______份。

  本合同生效后,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采取書面形式,作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簽字):______________承租人(簽字):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房屋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

  有效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一、項目主要內容:

  項目名稱_________

  建房地址_________

  房屋結構_________

  房屋幢數_________

  建筑總面積_________m2

  二、預防白蟻處理項目:

  1、新建基地清理:建房前由甲方將基本內外的所有纖維類等雜物(碎木片、墳墓坑道支架等)應徹底清除。

  2、基礎毒土處理:基槽回填土基本填好,用滅蟻藥物對整個墻基進行噴灑。

  3、底層室內地坪處理:室內地面平整后,做水泥地面或擱置架空板前用滅蟻藥物對整個地坪噴灑一次。

  4、木構件處理:門框、窗框半成品或成品集中后,用滅蟻藥物噴灑或涂刷處理。

  5、室外地坪外理:室外地面平整后,做水泥土坪或"散水"前用滅蟻藥物噴灑一次。

  三、甲方承擔的任務及責任:

  1、按每項處理工程項目,需要處理前三天通知乙方。如不通知乙方又無補救處理措施的,責任應由甲方承擔。

  2、在合同簽訂之后,因故改變房屋設計,增加或減少建房面積等,需要變更合同時,應向乙方提前聯系,雙方再進行商量另訂協議。

  3、應向乙方提供建筑設計總說明,總平面圖、底層平面圖、正立面圖各一份。

  4、乙方在預防施工中所需的水、電等概由甲方負責解決。

  5、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如發(fā)生蟻害,應當即通知乙方進行及時處理。

  四、乙方承擔的.任務及責任:

  1、按每項處理工程項目,接到甲方通知后,應及時實施防蟻工作,不得影響甲方工程進度(特殊情況例外)。

  2、預防工程結束后,每五年進行回訪檢查一次。

  3、在合同期內,接到甲骨文方蟻情通知十天內,及時負責防治,并不再收費。超過合同期限應按規(guī)定收取費用。

  五、經費概算和結算期限及方法:

  1、預防工程費按省市有關文件規(guī)定,按房屋建筑面積計收,每平方米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總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總金額_________元。

  2、結算方法:乙方開具收據,甲方以轉賬方式轉入乙方開戶銀行戶內或由乙方委托代收單位(區(qū)城鄉(xiāng)建委、各縣(市)城建局有關部門)收取。

  3、付款期限:辦理合同手續(xù)時,由甲方一次付清。

  六、其它:

  甲方房屋中如有木地(樓)板、木吊頂、木附墻板等木飾,需與乙方協商,根據面積大小增加防蟻費用,否則乙方對此不負合同有效期內的防蟻責任。

  七、附則:

  1、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如因故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必須經雙方協商另訂協議。

  2、本合同經雙方蓋章后生效,正本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二份。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本合同文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部、省、市政府等有關文件編制。

  二、本合同只適用于新建房屋白蟻預防工程。

  三、本合同條款僅就一般性作了規(guī)定,當事人可根據合同內容,如需增減在其它欄目內說明。

  四、本合同如有與上級有關部門規(guī)定不符時,應及時調整。

房屋合同 篇5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就xx鋪面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于xxxx鋪面一間出租給乙方使用,租賃期限自x年xx月xx日至x年xx月xx日,計x個月。

  二、本鋪面月租金為人民幣x元,按年結算,每年鋪面到期前一個月乙方向甲方支付全年租金。

  三、乙方租賃期間,由乙方產生水費、電費及其它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四、乙方不得隨意損壞房屋設施,如需裝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擔裝修改造費用。

  五、租賃期滿后,如乙方要求繼續(xù)租賃,則須提前兩個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三天內答復。如同意繼續(xù)租賃,則續(xù)簽租賃合同。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yōu)先租賃的權利。

  六、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需提前兩個月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后簽訂終止合同書。若一方強行中止合同,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xxx元。

  七、發(fā)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由當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連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壹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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